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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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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刘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8日以流窜作案为由办理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审批手续。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从快审查,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来函要求检察院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材料送交法院,而检察院认为法院可在刘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某单位一国家工作人员刘某挪用公款5067元,后县检察院认定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于1996年12月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刘某不取免诉决定而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复查后认定刘某属一般挪用公款行为,不构成犯案,尔后便电话和口头通知县院自行撤销案件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此,县检察院有两种认识,有人认为,应按照上一级检察院的指示精神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也有人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宜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为一是上一级检察院没有发出要求撤销案件的书面通知或材料,二是刘某挪用公款506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3.
2014年7月,陈某和张某开车将2公斤冰毒从江西省南昌市运往九江市,准备交给刘某.在高速公路上,他们被公安局缉毒大队抓获.此后,在张某的带领下,警方从位于南昌市张某承租的出租房内搜出冰毒5公斤. 2015年2月,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公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的家人拿到检察院指控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起诉书时发现陈某被列为第一被告,涉案毒品为冰毒7公斤.经过多方打听,家人得知陈某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4.
近日,沙坪坝区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08年12月31日,沙坪坝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案发时已经年满70周岁,且与被害人余某以前曾系同事、邻居关系,平时关系较好。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质疑钱洁萍,丁旬,张罗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法定的监督方式是抗诉。但由于法律规定抗诉的审级比较原则,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法院往往将同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即原审...  相似文献   

6.
[案情]日前,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某也成为该市第一个因干扰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而被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该院在执行被害人刘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于2003年1月6日,依法查封了张某存放在其家中的北汽福田牌小卡车一辆并加贴了封条。但张某却目无国法,竟于1月19日晚撕毁封条,将已被查封的车辆隐藏他人之处,后逃往外地长达1年,直至2004年1月24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狮子山区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狮子山区法院  相似文献   

7.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11月26日,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刘某、洪某、谢某、李某共同侵占国有资产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所侵占的杉原木款74793.78元,被告洪某、谢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案件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因为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四、利益冲突问题 按照立法机关的制度设计,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忠实于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而无论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还是侦查人员,都不得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各种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足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否则,他们就应通过回避程序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原告年某是某市养牛专业户,将牛卖给该市贩牛专业户范某,范某再将牛贩给外地贩牛专业户张某。经结算,范某欠年某六千余元。范共表示,我与张某有帐,这笔钱可由张某还。张某亦向年某表示,愿替范某还这笔钱,年某同意。不久,张某下落不明,年某要求范某偿还,范某不同意,年某遂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年某同意张某代替被告范某还帐,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张某必须实际履行,方可免除殖某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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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卿永洪张某长期到处散布刘某与其夫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对刘某纠缠辱骂,致使刘精神上蒙受巨大痛苦,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刘遂起诉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予以精神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系上、下楼层邻居,张猜疑刘与其夫有不正当关系,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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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 《天津检察》2009,(2):16-17
刘某系某市某人民医院(公立医院)药械科负责人。2008年7月,刘某利用负责本院药品、器械采购、调配、保管以及货款支付审检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制药公司驻该医院医药代表张某(另案处理)贿赂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并为张某谋取利益,导致张某公司提供的药品价格较市场同类产品虚高2%。为了掩盖受贿事实,刘某和张某于2008年9月办理了车辆赠与合同,由张某将长安之星面包车无偿赠予刘某,双方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刘某用张某的身份证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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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2年8月1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奇诈骗案。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0月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自称在某石油公司上班的刘某,后二人同居并打算结婚。张某的父亲找到熟人到刘某所在的某石油公司查询,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刘某这个人。张某觉得被欺骗了,对刘某谎称自己在沈阳某宾馆吸毒被警察抓获,需要缴纳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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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 《四川审判》2002,(3):42-42
被告人张某,29岁,系某银行出纳员。由于厌倦本职工作,产生盗款外逃的邪念。1998年5月10日下午5时结帐时,张某趁初点员忙于做结算表之机,将20万元现金藏于抽屉内。当晚20时许,张某返回营业室将该款盗出,随后流窜外省。同月25日,张某找人捎口信给检察院称:“如果你们保证不抓我,不给任何处理,我就回来投案,否则,我将消失。”检察机关案件侦办人随即写一便条交与张某的父亲,保证不对其进行处理。张某遂于同月30日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承诺对其犯罪行为不给任何处罚,并辱骂检察机关不守信用,后悔不该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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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经济案件二审中,不少二审法院没有认真执行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和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这两个法定程序。这不仅在法律上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而且容易使二审法院随意更换会议庭组成人员从而使二审案件的审理随意性极大,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也严重损害二审法院的形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特别是书面审理,应不应当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和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尽管《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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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无妻儿的农民张某强奸了邻村17岁的弱智少女方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方某被强奸以后怀孕,次年生下一男孩,现年5岁。张某刑满释放后,得知方共生厂一男孩.张其在要求与方某结婚被拒绝后,又要求领养小男孩,遭方某父母拒绝。张某在监狱学了一点法律知识,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作为小男孩生父的权利,以方某弱智、不利小孩成长为由,要求法院把孩子判给他抚养。该案引起了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强奸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绝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由强奸行为所生子女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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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11月26日,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刘某、洪某、谢某、李某共同侵占国有资产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所侵占的杉原木款74793.78元,被告洪某、谢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案件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因为其反映了我国司法理论与现实中的许多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8.
黄佳 《中国检察官》2011,(18):38-41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某民营公司司机王某开车带着总经理刘某及会计张某出去办事。途经某银行分理处时,刘某说借用王某的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作何用途。随后,刘某与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存入30万元钱.该钱是公司刚收到的一笔贷款。王某估计刘某与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存钱了.便打算通过挂失方法将该钱取走。一周后,王某来到该分理处,称自己11月5日在该行存钱的存单丢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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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95年第8期刊载施汉嵘、樊建斌二同志的《徐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文。笔者读后认为:本案是票据纠纷,还是买卖纠纷的争论,根源于原法院判决朱某侵犯原告徐某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准确,造成了朱犯与张某、徐某和某食品厂之间法律关系混乱。施、樊二同志认为,原告徐某是“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徐某蒙受的损失,属于赃物返还问题。”但是原告徐某的1400元财物并不是朱犯盗窃走的,所以徐某才有理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引起争论。然而,朱某在某食品厂盗窃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某食品厂与张某、徐某之间不存在票据纠纷,朱犯与张某、徐某之间不是买卖关系,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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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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