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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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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排除后果,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存四项不足:第一,排除物证、书证的条件存在逻辑错误。第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狭窄。第三,遗漏确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第四,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存在"借尸还魂"的可能。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调整排除非法物证、书证的行为条件、救济条件和结果条件的顺序。其次,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至全部证据种类。再次,"毒树之果"原则上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最后,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应当允许被重新调取。  相似文献   

2.
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大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因此,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其实,这种观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诘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加以质证。  相似文献   

3.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在实体上存在内在联系,这决定了一些案件中的行政执法证据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解决了此前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转换难题。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内存根据,主要是因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调取的部分证据,一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被收集、调取,就不可能再重新收集、调取,此类证据不得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指该类证据具有证据资格。  相似文献   

4.
陈卫东  程雷  孙皓  陈岩 《证据科学》2012,20(1):76-87
"两个证据规定"承载着社会各界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推进公正审判的热切期望,自2010年7月1日实施以来,其实施状况颇为引人关注。本文以四个中级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对中院适用"两个证据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运用访谈、阅卷等实证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就研究主题而言,选取了"两个证据规定"中的三项规定进行重点研究,其分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隐蔽性证据的使用问题以及特殊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的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崭新性,是相对于法庭而言的。基于新证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有必要区分存在意义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定新证据的时间节点和新证据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证明价值、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新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存在差异,有必要基于已有法律规定和诉讼证明原理,梳理刑事审判中处理各类新证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审判公正。  相似文献   

6.
杨春红 《法制与社会》2013,(13):121-12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公诉和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都做了规定,但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新刑诉法对此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侦查监督阶段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一定的困难,本文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相似文献   

8.
孙茜 《法制与社会》2011,(32):122-123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现有法律赋予了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但缺乏新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的规定。本文拟从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现有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新证据进行划分,结合行政审判的目的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行政执法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资格,无需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等证据材料”的范围既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言词证据,凡是不能在刑事诉讼中重新收集、调取的行政执法证据,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调整证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苏云 《现代法学》2011,(6):116-122
证据概念以材料说代替事实说欠妥,可以考虑三种处理方式,倾向于删去关于证据定义的规定。证据分类应注意笔录证据规定的周延性,不应仅限于列举的几种,还应包含其他侦查行为笔录及审判笔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排除范围,尤其对"等"字应作适当界定,防止过于宽泛无法把握。直接言辞证据规则,不仅需要规定证人出庭义务及保障措施,更应当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就行政机关所取证据的司法运用,应当明确限制行政执法机关所取言词证据用于司法。有必要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必须遵守质证原则,反对脱离庭审秘密核实证据。  相似文献   

11.
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艳 《河北法学》2001,19(1):87-90
调取证据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从现行规定与立法缺陷、司法概念和价值体现、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对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2.
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与证据开示制度相似的证据交换制度,而在刑事诉讼方面尚属空白,不仅不利于审判方式的转变,也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朱孝清 《中国法学》2014,(3):247-266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5.
刑事审判向侦诉工作延伸,是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于2010年4月在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千人培训班的讲话中提出的重要命题.这对当前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6.
对域外调取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当事人在国内调取的证据,属于公文书性质的,法官可以根据国内行政机关或企业的行文规律予以判断;属于证人证言的,可以传唤证人到庭;属于物证的,可以查验现场,或予以鉴定。而从域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于是,对域外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在域外调取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规定。本文根据审判实践,对此问题谈一些认识及实务中的做法。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9,(1):25-33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该条款承担着解决两法冲突,确保法院、检察院与监察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实现,以及实现监察程序自身法治化的功能。该条款引入刑事证据规范而未引入刑事证明规范,而且"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只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为了保障《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功能的实现,需要相关配套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对之前在各地法院试行的一些庭前证据交换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但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交换的具体范围、交换的具体程序方法以及不进行交换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缺乏系统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仅仅只是对西方证据制度比较粗浅的模仿,需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及审判实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庭前证据交换的范围一般在两种含义上被加以使用,一是证据交换适用的案件范围,二是证据交换的证据范围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是从第一种含义上使用这一话语的。证据交换范围的问题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审判中能够适用的法条极为有限,实际上只有《若干规定》第37条是针对证据交换的启动的法律规定。这与其在理案件中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协调的。为此,外国有关证据交换的范围的相关立法为我国提供了一条经验之路。  相似文献   

20.
佟岩 《法制与社会》2014,(26):291-292
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决"毒树之果"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难点。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的运行,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拟从介绍"毒树之果"的内涵出发,深入分析研究我国"毒树之果"问题,浅谈解决"毒树之果"对于完善刑事证据立法、规范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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