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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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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  相似文献   

2.
陈金玉 《河北法学》2012,30(6):166-167,168,169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常用的主要监督形式.随着《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实施,听取报告、执法检查→提出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逐渐形成了一个工作闭合路径.审议意见越来越多的使用,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监督形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府两院”做好整改工作的主要依据.重视理性思考,探析法定含义,正确运用和规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对于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增强整改效果,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看法.要注意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走出审议意见应该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审议意见可以是个人的意见也可是部分人员的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4.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5.
关于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监督法在总则中确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在随后的章节里,又规定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旁听公民暂不拥有发言权为宜。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旁听公民在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上的发言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7.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  相似文献   

8.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同时规定审议后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然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一府两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后,再次提出审议意见交报告单位研究处理.笔者认为对同一专项工作报告不宜这样重复地提出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9.
10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国人大网集中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专题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称道和期待。网上公开"审议意见",是监督法的法定程序。监督法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计划、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都明确规定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网上公布其组成人员对专项审议议题的审议意见,虽然说这也只是走"向社会公布"的法定程序而已,但毕竟这是监督法颁布施行6年多来的顶层首创,值得称道。  相似文献   

10.
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审议意见不妥,对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结果当以代表建议方式表达. 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且审议意见本身具有法定效力,本级“一府两院”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相似文献   

11.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是否需要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应视执法检查具体情况而定.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就能够涵盖被执法检查单位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情况,并且在执法检查实践中,被检查单位通常也会向执法检查组全面汇报本单位执法情况.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就无需再听取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这样既能避免两个报告内容交叉重复,减轻被检查单位工作负担,又能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1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都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全面了解执法情况,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必要同时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有利于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13.
监督法对执法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二是执法检查结束后.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但预先征求意见未尝不可.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对相当于“审议意见”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当属合理可行. 一方面,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具有法理依据.主任会议是具有程序决定权和准实体性权力的职权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职权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诸如审定评议意见这样的文字表述之类的事务性工作,当属“重要日常工作”范畴.实践中,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落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已经列入常委会议程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召开前由主任会议预先审阅或听取,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对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作出决议;对于一些涉及重大问题或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则可以听取办理工作报告进行督促:对于办理审议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主任会议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运用询问、质询乃至罢免、撤职等监督方式的建议等等.  相似文献   

16.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式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形式,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属性。审议意见采用何种方式表述,是人大审议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表述方式恰当,能够正确引领审议的思路,提升审议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审议意见的落实。反之,则容易影响审议的效果。当前,基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8.
县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多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会前,要对审议的内容开展调研、调查及考察,为常委会议审议作准备。会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会后,有些审议意见还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要求抓好整改和落实。同时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抓好落实。但仍有许多审议意见得不到很好落实。  相似文献   

19.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如果审议意见办理效果不佳,怎么办?南陵县人大常委会用实际行动作出回答:退回重办。两次退回重办,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相似文献   

20.
《江淮法治》2009,(3):14-15
1月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根据这一计划,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8件;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财政决算、计划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共3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此外,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将听取省地震局关于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情况的报告等3项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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