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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出卖给乙公司,并书面承诺其对该商品房享有绝对所有权,且该商品房上未负担其他权属;乙公司查阅了国土局登记簿,查明该商品房的确归甲公司享有,且无其他权属负担,遂将购房款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亦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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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楼房一栋:第3条第五款约定.该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共2475.39平方米;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整栋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实测面积变化不影响总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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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分别向各自所在甲、乙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向对方辖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两地法院对该案管辖发生争议,经其共同上级法院做出管辖指定,明确该案应由乙地法院管辖,甲地法院应撤销其乙地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将此案移送乙地法院审理。在甲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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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山东青岛的甲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在北京市城区内购买两套住房作为在京的办事处。公司随即通知在京的业务员杨某搜集有关售楼信息。杨某上报公司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好运花园的位置及房价比较理想,并将乙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料以及由乙开发公司已盖上公章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寄回甲公司。该份合同主要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开发公司的好运花园中两套商品房。面积159-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5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实际价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200元),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乙开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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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山东青岛的甲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在北京西城区内购买两套住房作为在京的办事处,公司随即通知在京的业务员杨某搜集有关售接信息。杨某上报公司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好运花园的位置及房价比较理想,并将乙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料以及由已开发公司已盖上公章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寄回甲公司。该份合同主要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好运花园中两套商品房。面积159.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5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实际价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200元),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乙开发公司还在合同上注明“精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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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甲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乙委托甲为代理人,乙将合同专用章交给甲使用,委托其销售商品厉,代理期限为1年。2004年1月9日,双方委托期满,乙公司要求收回合同专用章,甲公司就伪造了一个假的合同专用章交给乙公司。对此,乙公司毫不知情。之后,甲公司继续以乙公司名义出售商品房,所得房款全部据为己有。直到2004年4月份,乙公司在卖房时才发现甲公司的上述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假的,真章被其留用。至案发时,甲公司总共售出了5套商品房,获利1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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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乡镇企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建有房屋一幢共七层。甲公司将其中的一至五层作为抵押物,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和甲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银行本息及罚息。因判决后两公司均未自动履行判决书中还款义务,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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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2000年10月,甲商贸公司以丢失一张号码为IVX0042900,收款人为乙广告公司的转帐支票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书,并在《人民法院报》上登出公告。2001年3月,乙广告公司以甲商贸公司拖欠广告费为由,将甲商贸公司告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证据之一就是上述被银行退票的IVX0042900号支票。在法庭调查中,法院查明甲商贸公司与乙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广告代理关系,甲商贸公司曾用该支票向乙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此后甲商贸公司反悔,不愿向乙广告公司付款,故向法院谎报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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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学研究所研制开发—种利用磁场作用治疗风湿病的磁性治疗仪,并取得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后来,该医学研究所发现甲仪器公司制造的一种风湿病治疗仪很类似于自已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仪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仪器公司咨询律师得知这种案件作为被告要负责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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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某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市人民法院针对甲某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向法院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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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于2000年5月18日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10日内交付房屋,同时交纳租金,并约定如发生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将租赁的房屋腾出给乙公司。乙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乙公司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甲公司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未引用应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反了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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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2016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卷帘门防撬锁,合同金额为3.6万元。甲公司收到一半货款后,向乙公司交付了所有货物,却迟迟未收到另一半货款。催问乙公司,乙公司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则认为,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和逾期利息。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案件适宜调解,遂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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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吕某于1999年5月入住其购买的莲香园3号楼1005号居室。1999年12月10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北京市丰台区老年人协会建设的老年人康复中心住宅部分变更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2000年1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甲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0规建字0139号)。甲公司依该许可证,于2000年9月至2003年3月开发建设坐落丰台区马官营小区的商品房住宅即盛今大厦;2003年3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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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开发两幢商品住宅 楼,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无论以哪一方的名义开发,最后盈亏 各半。合同签订后,两公司共同筹集了开发资金并成立了联合办 公机构,但实际开发建设的所需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 预售商品房登记等都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1997年7月,M银行 出资300万元预购住房17套,甲公司与M银行签订了《订房协 议》,乙公司的代表也参与了协议的签订。1998年6月,楼房竣工 后。甲公司为M银行开具了17套住房发票和《商品房产确权注册 登记凭证》(当地房管部门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