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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2.
廖梅 《律师世界》2002,(2):36-38
区别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刑法对猥亵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为选  相似文献   

3.
张万青 《天津检察》2009,(3):61-61,63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相似文献   

4.
略论流氓罪     
<正>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氓分子为了称王称霸、争风吃醋、报复私仇等事,而成帮结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  相似文献   

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生效实施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在适用该条文时,都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就有关分歧和立法完善谈点看法。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妇女”的范围?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和14周岁…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培泽 《现代法学》2004,26(4):87-91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一个行为选择式罪名。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或侮辱妇女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或侮辱妇女罪,行为人既有强制  相似文献   

9.
<正> 实践中常称:“流氓罪”是“口袋罪”,其意指刑法条文不能套进去的某些犯罪行为被笼统归入“流氓罪”。对此笔者试作以下分析思考。一、现行刑法规定的缺陷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的罪状表述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立法本意是,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它所  相似文献   

10.
<正> 近几年来,在流氓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女流氓的人数在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女流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以致影响了对女流氓的打击,使一些女流氓至今逍遥法外。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流氓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是在违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流氓罪是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利器。但是,听说新刑法将流氓罪取消了,不知为什么?另外,今后将根据刑法哪些规定来惩治流氓犯罪?读者:梁宝康梁宝康读者:新《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对流氓犯罪的惩治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新刑法增设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可见,取消流氓罪只是取消一个罪名,而不是取消对流氓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12.
性虐待是指为获得性满足而实施的对他人或自已的肉体折磨和精神虐待的一种行为。性虐待犯罪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犯罪尚无专门罪名对其规制。性虐待犯罪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有着相关的联系,但在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上也有诸多不同。笔者从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国《刑法》设立性虐待罪。  相似文献   

13.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强制"是对"猥亵"和"侮辱"两者的限制。"猥亵"与"侮辱"两者是并列关系,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在性质、内涵和外延上都是同一的,不必对两者进行区分。本罪不是倾向犯,主观方面为故意,不要求具有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相似文献   

14.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实施以来,在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以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应划清的几个界限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两种人构成,即条文中表述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分子”;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一般不是基于某…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认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理清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罪在认定上应要求行为人的特定内心倾向;其次,男性不应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6.
聚众淫乱罪是从79年刑法当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仍然是一个冷罪名,从理论界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争议性很强。本文以为从聚众淫乱罪的历史背景,社会现状,构成要件以及规范缺陷来看不符合犯罪的本质,不应构成犯罪,应将刑法30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非罪化。  相似文献   

17.
刘箭 《河北法学》2008,26(6):137-14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通过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现行刑法的缺失,提出两种模式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18.
<正> 流氓罪是一种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的犯罪。“严打”以来,各地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给猖獗一时的流氓犯罪以沉重的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近几年来流氓犯罪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在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反映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三种犯罪形式外的“其他流氓活动”方面。  相似文献   

19.
王恩海 《检察风云》2013,(17):58-59
日本《刑法》除规定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外,并无其他条文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但我国《刑法》除规定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外,还另规定有嫖宿幼女罪,这是我国《刑法》与日本《刑法》差异最大的地方。(图/东方IC)  相似文献   

20.
偷拍走光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这种行为情节恶劣,是否可以入罪?若触犯刑律,究竟应定何罪?司法实践中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偷拍走光照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性处罚.这种定性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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