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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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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狱内矫正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模式,是刑罚人道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理论的制度结晶。兼顾社会的安全利益和罪犯的人权利益平衡,是国际上罪犯矫正的潮流,也是我国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研究社区矫正理论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嫁接,社区矫正的理论逻辑起点与定义的厘定,以及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的科学选择,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社区矫正的探索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本文作者直接参与了北京市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文章介绍了北京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积极探索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区矫正的定位可从三个层面上理解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特别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把握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特点和规律 ,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 ,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从刑罚的教育性角度考察,监禁刑与罚金刑难以从根本上改造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看,在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指导。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从刑罚的教育性角度考察,监禁刑与罚金刑难以从根本上改造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看,在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指导。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事司法处遇方式,在改善矫正效果、缓解社会矛盾、减轻矫正费用和提高罪犯社会回归率方面能够发挥独有的作用.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为完善,有许多我们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对改善我国司法环境、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应当确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制.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概念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区矫正的理论中,对其概念的研究是核心问题和首要任务,也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社区矫正,是以司法判决为前提,以特定罪犯为适用对象,以社区为施行平台,以注重刑罚效益为导向,整合社会各方力量,旨在矫治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一种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试行的逐层推进,我国最终将社区矫正这一舶来品确立到刑罚执行制度中.随着刑罚轻缓主义在行刑阶段的展开,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如何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促进犯罪分子改造自我,越来越为理论界所重视.贯彻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保证社区矫正的开展和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是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欧美国家的一种非监禁刑,我国于2003年开始此项制度的试点。作为对实践的回应,我国理论界从理论基础、主体、适用范围、意义、模式、实践效果、问题、对策与域外实践等诸多角度对社区矫正展开了思考与探讨,部分学者所谈及的社区矫正的不可行性研究、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等具有进一步探究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取得制度实效重在利用和培育民间力量,而非创设新的国家管理部门或制订专门法规;司法行政系统发挥矫正管理作用之时,审判部门的支配角色不应忽视。从技术层面看,社区矫正对象宜在现有五种人中排除单处资格刑的罪犯,增加受教养人和暂缓不起诉人。此外,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是观护和赔偿,强制公益劳动限于特定受刑人。  相似文献   

12.
为了减少迅速增长的监狱人口数量,加拿大在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广泛实施各种切实可行的拘禁替代性措施,处于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明显超过监禁人数,其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法律、经济、社会三重实效。在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过程中,有必要结合中国自身国情与加拿大的经验,坚定不移地将这一既有益于犯罪人重返社会、树立生活信心,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作为通过改造使罪犯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的有效手段,该项工作同时也很好地顺应了宽严相济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潮流,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相对晚,在十几年的摸索中取得了很多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在寻找问题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前列的辽阳市的一些做法,希望能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发挥一点作用.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制度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作为社区矫正的基本模式之一的"中途之家",在社区矫正机制建立与完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途之家"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日本,这类机构被统称为"社区更生保护设施",已有120年的历史。比较两国"中途之家"的历史沿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及运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借鉴他国经验,吸取他国教训,完善年轻的中国社区矫正和"中途之家"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在罪犯矫正的认识论上,主要有矫正否定论、可改造论和层次矫正论三种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矫正否定论的倡导者应是世界上有着很大影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提出了重要理论“犯罪天生论”.认为“天生犯罪人”是不可矫正的。我们认为龙勃罗梭的理论被学界曲解了,只看到了其强调天生犯罪人不可矫正的一面,而忽略了其理论对矫正犯罪人的积极意义。可改造论主要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所秉持的一种观点,认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罪犯具有矫正的可能性,但罪犯矫正是有条件的。从逻辑意义上来讲,对罪犯一定条件下的可以改造并不是都能够改造。层次矫正论认为,罪犯中有的是可以矫正的,有的则是不可能矫正的。因此,只有树立矫正有限论的理念,才能对不同层次的罪犯,运用不同的策略。  相似文献   

16.
罪犯矫正契约化是矫正主导者和罪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罪犯的矫正问题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平等性质的矫正程度和状态。包含了矫正思想理念契约化、矫正主体契约化、矫正适用范围契约化、矫正目标契约化、矫正场所契约化、矫正内容契约化、矫正制度契约化、矫正运作(实践)契约化等。矫正契约化是一种以社会安全和秩序为价值取向的"积极行刑主义";是刑罚方式和矫正制度的调整;其核心在于矫正的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刑罚轻缓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现代刑罚理念的具体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予以了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要坚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以进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谨慎考虑开展公益劳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流动人口罪犯应纳入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他们接受教育与改造的积极性及主动性.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顺应刑罚发展历史潮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至今没有专门的立法。笔者从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立法的实现途径、步骤三个方面作了简要论述,旨在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监外执行就其广义讲,凡是在监禁机构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和活动,都称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刑罚执行活动为基点,从监外执行制度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刑理念、行刑目的、行刑主体、行刑手段...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监狱服刑方式不同的、特殊的服刑方式,它让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行刑经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社会认同程度不高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比较合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做进一步的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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