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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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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弥补了长期以来立法的不足,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里程碑。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出发点,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讨论信息公开的范围,介绍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有局限的推出型信息公开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注重主动公开的推出型的信息公开立法。该型立法得益于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政务公开实践以及改善后的信息流通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条例》的主动公开程度受到有缺限的依申请公开机制、宽泛和模糊的例外规定以及最大化公开原则缺省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改变了中国两千年以来传统的"统治观",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因此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对以上内容作具体论述,以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生效实施可谓是中国行政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为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任何一项权利的真正落实必须依靠与其配套的各种救济制度,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无疑是其中之一。本文在结合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办法,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2008年5月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许多立法创新,但是存在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如公开的主体不完善、政务公开不足、救济手段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7.
黄丽 《法制与社会》2013,(4):161-16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探求立法本意,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钱影 《行政法学研究》2009,(2):69-74,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围绕该《条例》第13条赋予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就"何者基于何种情形申请何种信息"的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但是,通过对信息公开制度内在价值变化的理论研究和国内外立法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的语境下,可以论证对该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的妥当性,并由此划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蒋继伟 《法制与社会》2011,(34):169-170,184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到现在已有三年多了,在实施的这几年时间里我们发现了它对政府的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充分肯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治意义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2003年1月1月,广州市首开全国先河颁行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5月1日,被称为我国“阳光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它们的颁布和实施对推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12.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3.
莫于川 《中国法律》2010,(1):39-43,99-106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一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革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公开条例》)的颁行,在中国的行政法治进程中具有裹程碑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人们尚未形成充分的共识。例如,2009年8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全国行政法学年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是不是《公开条例》的一项立法原则就众说纷纭,抱持“公开原则说”、“保密原则说”或“具体情况说”的专家学者都有。  相似文献   

14.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相似文献   

15.
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第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利益因素,各级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公开条例仍然有自身的局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7.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犹如雨后春笋,甚是壮观:上有《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下有各地方政府公开规定等地方规章,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档案法》、《保密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如此的大一统局面,法律法规适用冲突便在所难免。对之解决尤为迫切与必须。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超 《法制与社会》2011,(13):153-15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空白,但其仍然有自身的局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9.
杨毅 《行政与法》2012,(12):50-5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20.
环境保护是二十一世纪的热门话题,也是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立法热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企业的迅猛增长,环境保护的主体逐步由政府一家过渡到政府、组织、公民多管齐下,共同监督的模式。在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热情也空前高涨。但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始终成为阻碍公民参与环保的一大因素。中国新近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在环境法和环境信息法上均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本文将通过介绍《德国环境信息法》并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比较。提出完善环境知情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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