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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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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行政公开法制、增加行政透明度是当今的一个世界潮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开条例》体现了行政公开理念和行政服务理念,确立了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要充分发挥其特殊的社会作用;全社会应深刻认识和认真贯彻《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这有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迈向信息自由的重要制度举措,其根本点在于将传统封闭、保守的行政改造为“公开性”和“民主化”的行政。它具备制度的理想性,也因此与中国基层政府现实的行政文化与行政过程之间产生了重要的紧张。官民关系的不平等和基层行政任务的复杂化都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基层的“折扣”现象。但作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一部分,通过制度先行带动实践演进,从而推动文化转型,其“行政民主化”的理想仍然具有可期待性。  相似文献   

3.
黄丽 《法制与社会》2013,(4):161-16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4.
从1999年动议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漫长的10年征途。10年终于破冰,《条例》确立了公开原则、平等原则、服务原则、便民原则、安全原则、法治原则——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政府信息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此,13亿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把信息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则是例外了。《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使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一目了然,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部“用法律打造透明政府”,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相似文献   

6.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法治与社会》2008,(8):8-11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007年4月24日即已公布,其间准备期长达一年,这对谋求“高效行事’’的行政法规而言,几成孤例。  相似文献   

8.
金国坤 《北方法学》2010,4(5):94-99
在行政过程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0.
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设置了四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第三方独立机构救济、准司法裁判机构救济和法院救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有两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和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由国务院制定完成并予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条例》上,《条例》正式实施5年以来,这项重要制度已经从诸多方面对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前所  相似文献   

11.
杨毅 《行政与法》2012,(12):50-5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13.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14.
胡可明 《中国法律》2008,(2):4-6,52-56
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过去五年,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依法行政紮实推进.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加强。2003年3月本届国务院一成立,就把坚持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几年来,国务院积极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相似文献   

15.
黄蕾  周模顺 《行政与法》2014,(2):103-107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或再就业、抑制经济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功能.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但该法中过多的授权性条款,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次上不高,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借鉴国外失业保险的立法经验,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失业保险法》.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17.
黄全 《政法学刊》2011,28(6):11-16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和其颁布前26部地方法律规范的8个方面比较,《公开条例》明显带有政务公开的风格,而地方规范则更接近于知情权保障之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风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整体发展方向应以地方规范为蓝本。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治理腐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学者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救济原则 ,并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信息委员会 ,受理人民对信息申请的申诉。同时 ,人民还可以获得提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  相似文献   

19.
徐卫刚  荆琴 《中国法律》2008,(6):19-20,75-78
2008年8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对《条例》的全面修订,本文就其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谈谈如下看法。  相似文献   

2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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