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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的法律特质——以《社会救助法》(草案)为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给付行政法与干预行政法存在诸多实质差异:给付行政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类型与法律表现与干预行政法不同;给付行政法强调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给付行政行为存续力问题突出;给付行政程序法具有与干预行政程序法不同的特性.我国<社会救助法>(草案)没有充分重视给付行政法的以上特点,所以仍存在许多缺陷.给付行政领域立法不能过于强调行政特性,而忽略了法律特质.否则就只能停留在"给付行政"层次,而不是真正的"给付行政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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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法与法理学上理解的法是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甚至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完全相悖。从我国行政法的法现实来看,存在诸多弊端,它使行政法游离于法治大系统之外、使行政法的权威性有所降低、使行政法的调控价值有所贬损、使行政法的规制方式有所不定。基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探讨行政中法的涵义,给行政法中的"法"以重新定位。从而理性构造行政法中的法,将造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应归于立法系统、造法主体的权力维度归于中央机关、法律渊源确定严格标准、行政法造法过程民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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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渊源 ,诚信原则只能从行政法中发掘 ,而不能从私法中导入。从社会变迁、行政权扩张、国家任务改变及行政法律本身发展的需要等因素考察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正逐渐占据基本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具体表现为 :行政主体之间的诚信、行政立法中的诚信、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中的诚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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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创制是法律形成的机制,它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而且也包括民间社会规范的自然形成过程。然而,立法充其量只能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的体制。因此,相比之下法的创制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真实境况。正因为如此,法的创制概念比立法的概念更为合理。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法的渊源理论。传统观念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是法律规范内容材料的来源。其实这都是片面或者不准确的。正确地说,法的渊源是一个相对而又多层面的概念。惟其如此,才能涵摄法律渊源的实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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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国的依法行政往往陷于限权与越权的悖论,行政执法成了"合法侵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依法行政原则之"法"为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法律渊源。考察依法行政原则之"法"的本义以及各国的经验,依法行政原则宣告的是:约束行政只能依赖于国家代议机关立法的他律而不是政府制法的自律。为此,要破解我国依法行政的困境,需要区分依法行政原则之"法"与行政法渊源之"法",同时要将依法行政原则之"法"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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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法的渊源或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一般定义为 :由国家机关制定并有不同 (行政法 )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极少包括非制定法。但从德、法、英、美等国的情形来看 ,非制定法也是法律渊源 ,其主要形式有习惯、判例、法律原则 ;与制定法相比 ,它缺乏强制力 ,是“非正式渊源” ,即在正式渊源阙如时起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