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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四期”的特殊权益保护维权合同在沪推广遇冷。推广近1个月,合同签约率不足10%。上海市总工会注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四期”的特殊权益维护列为重点,自今年9月在上海推出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这些条款包括“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后,满法 “定假期后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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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女职工生理方面的特点,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女性劳动予以了特殊的规定.特别是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照顾。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如何去维权.下面结合两个事例采谈谈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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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做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我省沿海地区制鞋、箱包、工艺品等企业不断增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与职业病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在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最近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全省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大检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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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于2003年8月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女职工在孕期(包括产期、哺乳期)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怎样解决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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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到底是什么?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该法条的意义何在?为什么企业应当承担起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问题值得在实施《特别规定》时给予进一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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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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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也是家务劳动和儿童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应对当前我国面临的生育现状与低生育风险,需要切实维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尊重女性的生育价值.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实施,从根本上保护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十四五"时期,关于青年女职工生育与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将进一步提升与加强.然而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青年女职工面临着相关权益保障规定知之不详、生育权益受损、青年女职工维权渠道不够通畅、工作单位"三期"待遇落实不够到位和生育配套设施较为匮乏等问题,成为青年女职工生育道路上的主要障碍.为了提振青年女职工的生育意愿,推进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落实落地,需要通过提高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优化维权保障渠道、协同权益保障监督、完善生育配套措施等方面来切实保障青年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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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5)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宁2020年12月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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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这对女性朋友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好消息:一方面延长产假有利于产妇自身的身体恢复和保养,避免因没有休息好而落下月子病等病根;另一方面延长产假有利于母乳喂养,减少奶粉喂养,同时可以延长婴儿与母亲亲密共处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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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修订稿)作为《特别规定》的附录,于2012年4月18日正式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最初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颁布于1990年,实践证明这个规定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但随着企业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其中有些条款不再适应中国社会与企业、以及女性自身发展的要求,所以此次修订十分必要,对于促进女性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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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的特定时间内,享有哪些特殊权利?为什么?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作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其精神状态、情绪对其自身的健康和胎儿的成长发育有很大影响。妇女分娩后一年内,哺育婴儿的任务十分繁重,其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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