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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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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指出大陆法系采用的理论企图对信托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不仅不符合信托自身的特殊性,更加剧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上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提出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迅猛发展和适用,其所发挥的制度功能远非人们的想象能力所及,于是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进信托制度。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阻碍,那就是英美法中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传统物权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英国的衡平法是信托制度产生的摇篮,信托当事人对于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是英美国家信托产生的制度基础,而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又坚持严格的“一物一权原则”,于是人们不无疑问: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具有信托制度生长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信托的法律适用王建源英美法系特有的信托制度正逐渐为大陆法系接受。为了解决不同法系在涉及信托的民商事交往中,因法律制度乃至法律理念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98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制定一个关于国际上承认信托的公约。1982年6月、1983年3...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5.
赵爱勤 《法学论坛》2000,15(4):31-34
在我国,一般人对英美法系的民法比较陌生,其中原因既在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的学说及法制形态影响的国家,英美法系的学说及法制样式对我国影响甚小;也在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对英美法系民法的观察,当社会没有产生对英美法系民法了解的需求时,英美法系的民法学说、民事制度等的引入便减少了必要;更重要的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与法律体系上没有民法的概念,只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无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本文拟以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为参照,探讨英美法系民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贾林青 《法学家》2005,(5):81-90
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相似文献   

7.
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有浓厚的历史基础,英国的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作为维护衡平所有权的地方,成为了信托的核心源头。经调阅资料,本文认为我国对大陆法系信托原理的介绍和解释主要集中在日本与韩国的信托法上,但日本信托结构和概念是二十世纪初从美国引入的,大致沿用了美国的信托原理,韩国则是借鉴日本的,在法律实践上,也并没有完全解决信托的双重所有权本质所导致的委托人(settlor)与第三人之间的所有权争议问题。本文试从大陆法的角度解析此冲突的本地化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8.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一种特有制度,为英国衡平法首创。香港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信托立法基本上是对英国信托法的全盘照搬,现已发展的相当完备。而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信托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存在诸多不足。因而,对香港与内地的信托制度加以比较研究,对内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及借鉴□潘荣伟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是各法律体系中永恒的、不能解决的冲突倾向。①为缓和冲突,各国无不殚精竭虑。我国能否引进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法学界尚无定论。但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因此,考察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并加以借鉴,定有裨益。一...  相似文献   

10.
虽然,中国的《信托法》已经生效施行,不过,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讲,信托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即使是接触过信托制度的专家学者也会感到用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念难以解释原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为了有效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适用《信托法》,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法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标志之一的信托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和宣传便十分重要。笔者正是在此基础上,从信托财产入手研究信托制度,澄清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并就现行立法的疏漏提出个人看法,以期与大家进行研讨,力求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比较法视野下的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的固有风险,各国法律大多对陷于不安的先履行义务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同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规定,扩大了前者的扩大适用,造成了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李广辉  李红 《河北法学》2005,23(5):20-24
信托源于遥远的古代,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则是从11世纪的英国最先开始的。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基础上,中国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信托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这对于加入WTO之后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发展缺乏应有的预见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信托纠纷案件留下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已成当务之急。首先回顾了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析了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若干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3.
周珺 《政治与法律》2012,(8):120-127
出租人留置权在大陆法系被广为接受,在英美法系也曾得到普遍认可,但目前英美法系的主流做法是废除出租人留置权。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看,确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以保障出租人债权的实现并无必要性和妥当性;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在构造和运作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民事立法不宜引入出租人留置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许文颖 《中国律师》2010,(11):55-57
信托本是英美法系固有的财产制度,与民法法系在财产制度上存有根本差异。因此,民法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必然面对如何调整其已有的财产管理制度以适应信托法运行要求的问题。中国《信托法》虽已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主要继受民法法系,因而《信托法》的有效运行尚需对相关财产管理制度有所调整。由于信托的运行与税收课征关系密切.因此与信托相关配套的税法修正成为此种调整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5.
德国信托法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私法领域 ,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某些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得到了创造和发展 ,它们的建构虽不尽相同 ,但却相似 ,信托就是其中的一项。英美法系的信托(Trust)在我国已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介绍 ,对大陆法系信托法的介绍仅限于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 ,德国的信托 (Treuhand)仍鲜为人知。日本信托制度是 2 0世纪初叶从美国引进的 ,而韩国信托法则被视为是日本法的翻版 ,因此严格地说来 ,日韩信托法并不能完全代表大陆法系信托法的特点。德国信托法没有继受英美的信托法 ,有其自身的特点 ,〔 1〕 对德国信托法进行介绍有助于完整地了解…  相似文献   

16.
信托是英美法系最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海顿教授曾将其描述为盎格鲁萨克斯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①足可见信托的魅力。我国于2001年正式引进了信托制度。但相比于其发源地,我国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则较为狭窄。归其原因,在于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难以准确识别信托这一舶来品。故本文旨在对大陆法系语境下对信托合同的识别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力求为信托合同的识别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要将任何一种英美法系的制度加入其中,应续密思考:我们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中是否已有对被引进制度所针对问题的救济方法?我国新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同时规定了拒绝履行制度、同时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现有的体系框架内,英美法系之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完全可以得到适当的救济,没有必要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作为独立制度引进。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需要使信托法的基本问题在本法系民法框架中得以清晰阐释。信托设立制度是信托规范得以适用的基础制度,但在为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的法律行为理论的检视之下,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却存在立法表达逻辑混乱、理论阐释力不足等诸多弊病。表现在:《信托法》错认本属法律关系的信托为法律行为,信托行为的法律构造不明,以及信托公示效力的误读等。信托设立制度需要在消弭以上诸种缺陷的基础上加以重塑。  相似文献   

19.
信托原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现代社会,由于其在合理安排使用财产、扩充财产所有人自由、以及商业融资、民众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明显,已为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并引进。但即使是在已经承认信托的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与地区,更被重视的也是商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一直处于寂寂状态。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制度设计中有与传统民法理论互不相容的部分:衡平法的缺失、物权的一元制、物权法定主义,阻碍了信托在民法法系国家的发展。本文试分析信托在融入民法法系时产生种种障碍的原因并考察各国对待信托制度、处理这一障碍的不同立法例。  相似文献   

20.
罗智勇  冯浩 《时代法学》2004,2(3):58-63
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我国不具备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而参审制式的陪审制的施行绩效又不如人意.面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不能再进行简单的选择和取舍,而应该进行制度的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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