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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生效,建立起了一项适合我国特点的,比较完善并且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制度。这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实质看,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监督的主要制度,而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可简称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我国司法监督的主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研究和分析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监督制度内容和实质的关键。本文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中心来说明我国司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5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下列四个因素: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  相似文献   

3.
行政不作为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受行政作为行为合法性审查模式的禁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新民诉法中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规定中可以尝试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诉权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对高校管理中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问 题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一条寻求救济的渠道。借助行政审判的力量,相对人可以质疑管理者高权行为的合法性,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与保障。然而,受行政争议性质、平行解纷机制的多样性、法官专业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制度只能解决部分公法争议。从世界范围看,早期各国行政诉讼法多对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设有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受案范围也有专门规定。  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强调,发达国家的司法审查范围呈现出相对扩大的趋势,行政诉讼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5.
现代行政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与民事行为及其他行政行为相关联。实践中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争议。穆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一案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办理中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有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确定、案涉转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提出抗诉法律依据的选择等,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2项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7.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贯穿行政判决书的一条主线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且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公正评判.这种司法审查的内容与表达形式的关系,决定了在行政判决书中贯穿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一条主线,它要求以  相似文献   

10.
<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的观点一直很流行,其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上它也经不起检验。对此,笔者想从一个案例谈起。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是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限定了我国司法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行政诉讼法(司法审查制度)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丝毫动摇和疑义。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诸项制度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范,〔1〕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但行政合理性原则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司法审查制度)上的原则,不仅争议颇大,而且也是我国司法审查范围扩大、强度增加的理论障碍。在严格的成文法主义者看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明确规定,排斥了…  相似文献   

13.
张学辉 《法制与社会》2011,(31):148-148
我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已有很多年了,但是对于行政诉讼审什么,即行政诉讼以什么为审理对象?很多法院的法官并没有在意识深处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审查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以潜意识中官本位即定思维模式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演变成审查原告有无违法行为,偏离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权司法监督的宗旨。  相似文献   

14.
张振良 《山东审判》2004,20(3):76-78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依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 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则是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 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这两类案件分别由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所调整,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 差异。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就此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我们知道,行政权力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所以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和控制,而绝不应以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来排除审判权的运用。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应受到司法的监督,但由于…  相似文献   

16.
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简称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原则贯穿于从收案到判决的全过程,概括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由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具有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意义,甚至被有的学者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唯一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学术界和司法界以“走入困境”形容,并对现行法律关于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判决方式等规定提出诸多修改意见,这些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多数与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关。对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检讨并作相应修改,已成为走出行政审判困境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8.
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诉讼制度。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是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客观诉讼是指以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法院仅仅就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德国的规范性审查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机关诉讼等。主观诉讼是指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意旨的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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