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高新科技的进步必将会带来相应风险的产生,当人工智能初露风险,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开始对其刑事主体地位、行为能力和所处刑罚进行了讨论。文章将对人工智能产品在性能和刑事主体方面进行界分,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时的管理与防控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人工智能的规范研发和正确使用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相似文献   

2.
刑法面对人工智能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挖掘教义学在当下及短期未来的适用潜力,这需要对智能算法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教义学观审。算法黑箱和算法操纵问题是智能算法的核心争议问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极强的自反性及两面性,应当兼顾对刑事风险的规制与对算法本身蕴含法益的刑法保护。智能算法蕴含的混合法益应包括作为公共法益的"算法安全"及作为开发者竞争优势的"算法权利",对智能算法的刑法保护应围绕二者进行展开。智能算法的刑事规制应当围绕输入端、运算端及输出端进行有区别的展开,风险预防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应得到坚持,可以考虑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以从各种自然共同体和人为共同体的依附中独立出来为前提,能为自己代言是人工智能获得独立人格的基础。强行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行为是如同猎狐人规则一样的伪善,是极端不正义的体现。即便是赋予超人工智能独立人格,但由于人类应当具有控制人工智能的能力,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便成为了减损的人格,从而使人工智能失去了非难的可能,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也变成为了伪命题。因此刺破人工智能的人格面纱,对人工智能独立主体地位的否定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否定了人工高智能的独立人格,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变成了无稽之谈,从而过失共同正犯也就凸显了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追究人工智能研发者和生产者的过失责任成为了德国实务界的共识。对人工智能独立人格的否定和对人工智能犯罪增设独立条款的相继否定并不意味着对人工智能所带来风险的忽视,而是指现有体系内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对刑法的冲击。风险刑法在应对未知风险时显示了其独特的价值,结果避免之虞是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归责条件;而动物风险则对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去犯罪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型。  相似文献   

4.
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中国社会已经步入了风险社会行列,在总体上引入风险刑法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当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隐忧。因为其既有可能引起刑法理论混乱,还可能导致刑事法治建设事业出现灾难性损失。因此,在引入风险刑法理论时,应当立足中国国情,正视社会风险,理性权衡风险防范、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等各种价值诉求,对风险刑法予以理性定位。  相似文献   

5.
风险刑法从"风险社会"出发,提出刑法应当成为风险控制工具,主张法益保护早期化和刑罚处罚范围扩大化。但是,风险刑法理论自身存在诸多质疑之处。首先,作为其理论来源的"风险社会"并非真实的社会状态,对于风险的理解也存在误区。其次,风险刑法将风险的人为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其立论基础,但是从这两方面并无法推演出风险刑法之主张。再次,预备犯、未遂犯犯罪化以及危险犯的出现并不能反映风险刑法之趋势。最后,风险刑法自身内含与自由保障价值冲突的局限。因此,风险刑法有借"风险社会"之名,扩张刑法范围的嫌疑。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风险社会所带来的法益变动和社会治理观念变革对刑法的影响,坚守刑法的谦抑立场以回应风险社会的到来。  相似文献   

6.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科技探索中经济价值和潜在风险之间的矛盾冲突愈发显现。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异化风险引发的刑法讨论层出不穷,呼吁刑法通过扩大犯罪圈进行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受制于科技试验的两面性,我们对科技风险的规制,只能以规范和风险分摊为限度。科技试验和刑法介入的天然对立使得刑法无力也无法承担公众期待,甚至可能带来刑法僭越界限的更大隐患。技术规范的先行介入和完善显然对于风险的防控更为直接有效,配合建立和规范以行业自律、行政支撑、政策引导、刑法兜底的责任分摊体系才是缓解社会焦虑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与刑法体系具有兼容可能性是确立其为新型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兼容的前提条件是赋予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否定该前提的情况下,即使调整刑法体系内容纳入人工智能刑事主体,从根本上也无法实现刑法的机能与刑罚的功能。即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不具有兼容可能性,通过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刑事法律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的处罚作为自然人的附加刑罚或为人工智能创设一套法律制度,作为对人工智能犯罪规制路径的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8.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9.
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环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规范本位的适度转向,由此,刑法应当适度调适犯罪圈的大小、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原则以及改革和创新刑罚制度,以充分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衔接。  相似文献   

10.
刑法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其谦抑性,不可贸然主动出击;摈弃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观,构建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在实务界以及理论界获得了普遍的共识。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基于此,一些学者提出风险刑法的概念,即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适当提前,而不是一味地谦抑、退缩;刑法之"退""进"选择折射出学者们价值理念的不同,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人们法治理念的确立以及对于法治的信仰,在此之前,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应当被贯彻与实施。  相似文献   

11.
风险社会下,对法益的提前保护成为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探索刑法的提前保护机制有助于明确风险刑法的存在范围。刑法提前保护的内涵包括:刑法提前保护的保护对象是抽象的社会法益;保护方式是对危险的禁止;保护目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对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构成风险刑法归责的主轴;容许危险理论则为风险刑法提供了归责原则,即谁基于自己的自我决定,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该风险。  相似文献   

12.
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刑事责任制度带来的一项重大挑战。面对生命科技犯罪的挑战,刑法应当设置生命科技犯罪并为其配设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当以风险预防为基本理念,并遵循犯罪经济分析的原理,并应当在追求罪名及责任具体化和明确化的同时,尽可能保留一定的限度和弹性,以便及时将那些新出现而尚未为刑法犯罪化的生命科技犯罪纳入刑法的规制视野。  相似文献   

13.
美国学者孙斯坦的理性风险观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很大的启迪意义。按照孙斯坦的风险控制理论讨论刑法介入的时点和力度,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针对当前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的观点,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对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上的保守倾向和冒进态度应予以批判。  相似文献   

14.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风险之所以被纳入刑法研究视野,根本在于风险对法益可能造成威胁。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法益有了新的发展动向:法益精神化获得新的发展契机,超个人法益的重要性得以凸显,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得以提升。法益理论发生变化,与法益理论紧密联系的以犯罪类型、违法性根据、罪责原则、刑罚目的等为主要内容的刑法理论体系亦需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为应对风险、保护刑法法益,有必要厘正风险,以规范刑法法益的逻辑起点;容许具有社会有用性的风险存在,以恪守法益保护原则;通过法益衡量,厘清为规避风险而造成的法益冲突。  相似文献   

15.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6.
关于强人工智能时代是否会来的争论持续不断,但是考虑到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我们应当对强人工智能的到来做好充足的应对。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体系尚且能够应对弱人工智能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但难以应对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违法犯罪行为。究其本质,在于我们并未赋予强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因此,人类应当在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构建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体系。同时,根据智能化程度划分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并将现有刑罚体系中的四种刑罚方式适用于将来的强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17.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逐渐步入风险社会,面对社会风险形成的巨大威胁,人们对安全、秩序的呼声日趋升高。刑法作为至关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为了维护秩序,其制度的功利导向也日渐突显,突破了一些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从而不利于刑法对自由的保障,甚至对自由造成危害。秩序与自由作为刑法应当保证其实现的两大价值缺一不可,面对刑法的变化,只有正确处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才能实现秩序与自由价值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8.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19.
刑法机能包括本体意义上的规制机能和价值意义上的社会机能。刑法的社会机能即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与规制机能有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近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惨案凸显了当前我国刑法社会机能不彰的现实。弑童案发生的根源在于我国社会非均衡转型所引发的社会失范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不能过分依赖刑法的规制机能。当前,鉴于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我国法律实践中人权保障不够充分的现实,刑法社会机能的定位应当是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并重。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学界对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颇多争议。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强人工智能本质为程序,以程序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恰当;同时,难以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对强人工智能进行适用。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是服务人类,将其视为附属于人类的"活的工具"似乎更为合理,使用一般技术手段对强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