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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今社会,悬赏广告已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以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问题丛生,给立法和法律理论研究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认为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司法部门多年来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具体实践,考虑以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核心价值取向为根本出发点,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应采"单方行为说"为宜,立法上应尽快做出相应规制,为司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相似文献   

2.
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侵害了接受者的财产权、健康权、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有的垃圾短信涉嫌犯罪。对于垃圾短信的规制应从行业自律,立法设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手机用户提高维权防范意识等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相似文献   

3.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学》2007,(10)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由于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一道难题。民事诉讼立法上缺少约束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几乎束手无策。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并以此作为规制程序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点,对程序滥用的发生、类型、主体、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为立法和诉讼实践中程序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涉及广告业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立法缺失.本文针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刘卉 《法制与社会》2013,(11):58-59
广告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大量的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对我国的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等各个方面产生极大危害,目前我国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中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上存在的困难,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低也是其出现的一种原因,在虚假广告的审查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上,必须要认清虚假广告的界定和违法成本,完善虚假广告的立法,健全我国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讨论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法律规制问题。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本文人为采独立行为说较为合适。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本文认为在优等悬赏广告的撤回、行为结果的权力归属、评定人和评定标准方面法律都应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对象的取向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侯富强 《现代法学》2000,22(6):55-58
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对象是以规制行为为取向 ,还是以规制结构为取向 ,理论界多有争论。本文从美、日等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变化 ,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得出 :选择行为主义规制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最佳、也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暴利行为表现为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对暴利行为均有所规制。本文主要从民法规制的角度,通过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暴利行为的渊源及规定说明,分析我国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理论和技术,对其立法体例,构成要件,效力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首先应当明确本文所称的手机铃声下载,是指网络服务商或其它服务商根据手机用户的指令,将音乐铃声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送到用户手机上的有偿服务。手机制造厂商在手机出厂前设置的音乐铃声和手机用户自编的音乐铃声,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目前,许多网络服务商或电信服务商都为客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下载者在将音乐铃声下载到自己的手机后可以随时将之调出欣赏,或将其设置为手机来电时的提示铃声,这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和乐趣,所以手机铃声下载的服务得到众多手机用户钟爱。但是,问题在于,服务商提供下载的众多音乐铃声,除了少数是古典音乐和…  相似文献   

12.
笔者首先概述了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立法状况,紧接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对于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性骚扰行为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行为之一。我国虽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有限的立法并未对性骚扰行为做出准确而又可操作的界定,性骚扰案件面临着许多困惑。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要通过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完善性骚扰的责任制度、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增设性骚扰规制条款等,为防治性骚扰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4.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价格垄断限制了价格竞争的本质,是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国家只有通过立法,对市场价格行为加以规制,才能消除市场行为中的非理性现象。针对我国价格垄断行为在立法体系、问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规制不健全的现状状及《反垄断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方面的经验,提出细化《反垄断法》法律条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价格听证机制。  相似文献   

15.
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阴建峰 《法律科学》2008,26(4):151-159
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在赛搏空间(Cyberspace)中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法规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司法途径寻求规制措施。从立法方面来看,首先要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规制;当现行法律对于相关行为存在立法漏洞时,则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严密法网而将之纳入调整范畴。而从司法角度来说,则需要在不违背现行立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从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6.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网络推手现象在我国颇为引人注意,已引起政府重视,而相关具体规范却没有及时出台。如何规制商业网络推手现象,取决于如何看待商业网络推手在网络中的行为,以及如何按照既有做法进行拟制管理。与推手行为涉及的四方主体相对应,对推手现象的规制有以下四种方法:以信息内容为规制标准、按照媒介渠道规制、约束网络集体行为、约束作为中间人的公关公司。其中,对主要网站和公关公司的事后惩罚是最为稳妥和有效率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在繁杂的商业生态利益链中为各种利益相关者提供强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网站和公关公司的预期收益;还可以促使公关行为进一步向传统广告回归,激励网站区隔不同信息,引导用户行为。  相似文献   

18.
郭旨龙 《法学杂志》2020,(3):101-113
评估执法的正当需求和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程序规制命题。移动设备搜查对警察权力的重要性和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当将移动设备视为人们具有合理信赖的一个信息隐私空间。英国、美国的手机搜查规范上的域内不统一导致搜查实践的多样态、公民权利的保护缺陷。但其应对证据的移动电子化的基本思路——根据信息种类或其他变量进行立法,区别对待搜查条件——对中国相关搜查问题的解释和解决具有镜鉴意义。我国需要考虑确立获得搜查批准的原则,通过类型化规则给执法提供明确指导,并且明确搜查后的系列权利保障,进行电子搜查规则的适时调整与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9.
价格垄断及立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各国立法分类和理论研究都没有将价格垄断作为一般规制对象而单列,但并不能由此否认价格垄断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有两种立法体例:一元管制和二元管制。我国采二元管制的立法体例,即国家对价格的监管除了通过反垄断法或竞争法外,还制定专门的综合性价格法。反价格垄断法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互相关联、衔接和配合的。反价格垄断法律规制对象有:垄断价格、固定价格、价格歧视和低价倾销。  相似文献   

20.
金梦 《政法论坛》2021,(1):29-40
人类设计算法、运用算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并优化社会结构。算法黑箱存在的前提预设是人类对因果关系的认知断裂,算法黑箱针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特定的算法用户。在一系列的数据代码背后是算法主体的行为目标和价值选择,不同价值选择加上算法的涌现性和自主性的复杂特质导致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冲突。人类的有限理性是算法底层逻辑的道德基础,算法的底层指令和代码归根结底是人类的思考方式的展现,在这一逻辑前提下,为算法立法的过程就还原为对于算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立法伦理为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德性基石,算法主体的理性认知要符合立法伦理要求。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程序机制和价值规范等方面规制算法主体的行为,最终迈向算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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