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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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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雯汀 《河北法学》2013,(2):177-183
"风险社会"催生了所谓的"风险刑法",而"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进行的一般性禁止是行为无价值的表现,对刑法规范效力的维护确实有积极的价值。虽然抽象危险犯背离了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但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措施,是基于更为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此外,抽象危险犯在结果发生之前对行为进行规制,也暗合了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相似文献   

2.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3.
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法益进行周延和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务犯罪、妨害司法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不足,环境犯罪的立法也有必要向抽象危险犯进行较大幅度的过渡。在抽象危险犯的实体规范中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不仅能够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对社会风险进行刑法介入的度,而且能够使处于模糊地带的抽象危险犯获得更加清晰的实体法定位。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辨析——兼论刑法法益保护的前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军 《法律科学》2012,(5):113-120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被犯罪化,这也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集中体现。以此看待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一律入罪,而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支援措施。  相似文献   

5.
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涂龙科 《法学杂志》2012,33(8):165-169
危险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的扩展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也是经济犯罪立法的重要特征。通过对近年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在大量增设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经济犯罪的危险犯的成立范围也大大扩展。同时,出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预防社会风险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刑法中设立抽象危险犯颇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基于维护经济秩序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在经济刑法中谨慎地规定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6.
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刑法中,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主要体现是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一方面,应当肯定这种扩张处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应当限制处罚的界限。中国刑法应当吸纳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合理内核,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扭转立法上极端的"后置化"倾向,以应对日益增多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王永茜 《法学杂志》2013,34(6):123-131
现代刑法扩张的新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二是刑事处罚的前置化。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主要表现在将特定风险领域的集体法益作为对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直接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事处罚的前置化并不是减少了对于犯罪构成的刑事违法性的要求,而是减少了对于实行行为触动刑事处罚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的要求。预备犯、累积犯和抽象危险犯都是刑事处罚的前置化的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既是更周延地保护法益的有效手段,又是可能过分扩大处罚范围的有问题的手段,立法者不能随意地、普遍化地设立刑事处罚的前置化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8.
陈京春 《法律科学》2014,(3):116-126
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可以是强制性推定的,但大多数是可以反驳的。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行政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限制。对推定抽象危险的犯罪,司法认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对抽象危险推定的反驳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9.
现代刑法的发展使得法益概念既包括了个人法益,也包括了集体法益.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集体法益获得了独立于个人法益的地位,二者之间不再仅仅是量的区别.理论上应继续维持统一的法益概念,重新梳理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关系.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个人法益必须处于优先的保护地位.集体法益的重要性、集体法益的独特性和提前保护的有效性,决定了刑法对集体法益予以单独保护具有必要性.刑法必须对集体法益的保护范围设定限制性门槛,防止将不重大的、不真正的、不明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集体利益上升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法采用何种犯罪构成来保护集体法益,关系到刑法的手段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正当性.在保护集体法益的刑事处罚前置化的犯罪构成中,抽象危险犯是首选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性,但其法益侵害性是实际的、能够被证明的,可以通过被危险行为所影响或者改变的对象呈现出来或者被具体化;此外,通过法益概念的具体化和实质责任原则,也可以合理地解决保护法益的抽象化问题.  相似文献   

10.
申伟  周洲 《政法学刊》2024,(1):67-75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预防转向之体现。欲厘清醉驾入刑相关疑议,应先阐清其不法内涵;学界普遍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形式,然抽象危险犯只是一种拟制危险,其处罚基础需进一步说明。从风险社会语境出发,以法益论和规范论两种进路检讨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基础,并得出结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并无太大意义,维持人们对规范的期待,使人们能够自由行使自身权利,才是对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基于此规范—安全性理论,对醉驾条款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法适用之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12.
吴允锋 《法学杂志》2012,33(4):91-97
刑法规范在对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时,更表现出作为刑法规范本身的独立性。由于立法技术的要求、刑法规范目的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变迁等原因,在刑法规范解释过程中,对一些刑法概念、用语的解释不能当然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运用适当的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出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并不当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非刑事法律规范对某些概念外延所作出的扩大适用的指引性规则亦并不当然适用于刑法领域,刑法中对此仍应作出独立性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国际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合作的规定、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等,应当成为国内立法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公约的主要途径有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修改补充现有法律条款、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基本的刑事法律指导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中早有体现;但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以数额为主导确定定罪量刑幅度法定刑的规定,存在诸多法律或技术上的障碍和困惑,以及对贪污贿赂犯罪处理上宽严失衡客观情况的存在,都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造成了困惑和尴尬,因此,完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范,并修改程序法以提高侦查机关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能力,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完善反贪工作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工作机制,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田宏杰 《中国法学》2020,(1):166-183
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相似文献   

16.
石经海 《现代法学》2020,(1):143-157
基于《监察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等理论基点,《监察法》的有效实施需《刑法》与之有机衔接。然而,《刑法》在相应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配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方面,存在与《监察法》不相对接的诸多问题,使得依《监察法》意图实现的监察全覆盖等目标难以实现,并会滋生新的权力滥用风险。《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以上问题的有效解决,应是基于以上理论基点,通过法律解释和刑法修正的路径,完善《刑法》相应规定的司法适用规则和立法规范设置。  相似文献   

17.
论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和解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价值功能,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相融性。司法实践中,应将其统一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纳入现行法律的框架轨道、融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进行探索和试行。刑事和解制度最终应转化为国内立法,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8.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9.
劳动刑法视野下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机制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勇 《河北法学》2008,26(4):107-110
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违法犯罪类型、单纯违法类型和模糊行为类型;劳动刑法应当以保障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心,严厉惩治严重的劳动侵权犯罪;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惩治和预防劳动用工违法犯罪,应当构建和完善劳动刑事处罚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劳动法律体系衔接机制、司法协调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用人单位"本是劳动法中的概念,但是,经过《刑法》第244条的进一步确认,又赋予其刑法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对此,不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还是按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原则,以及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乃至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来看,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在刑法上均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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