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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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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9,(4)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他的应继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转继承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的结合,即前一个继承,遗产尚未分割时,后一个继承又相继开始,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对转继承中的遗产处理有着不同的主张。试举一案例:被继承人魏某夫妇生有两女,大女魏萍已婚并有一个二十岁的儿子李小弟;二女魏芬未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魏某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去世,遗下银行存款两万元。一九八六年一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殷小门夫妇,于一九八二年相继病亡,遗有八间瓦房。翌年春天,其三子殷泉与长子殷礼、次子殷和为分割遗房发生争执。同年十月,殷泉提出继承诉讼。殷泉在诉状中言明,他的胞姊殷芳虽已出嫁,但也有继承权。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被继承人殷小门女儿殷芳应追加为本案原告,遂书面通过她共同参加诉讼。殷芳接到通知后,亲笔具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据此,一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被继承人杨某与其妻刘某育有二子三女。1953年杨某夫妇在济南市区购买房屋四间。1977年刘某去世。1980年杨某又在院中建房二间。1987年、  相似文献   

4.
被继承人梁天乾于一九八一年去世,遗有存款八千元,北房六间,梁天乾生前未留下遗嘱,他的法定遗产继承人是儿子梁毓国、梁毓才、梁毓德、女儿梁毓芬、梁毓芳。梁毓国于一九五二年因犯反革命罪被依法判处死刑,他被执行后,妻子改嫁,梁毓国的两个儿子梁诽和梁乐于一九五三年分别被他人收养,现名张迂宗和胡长勇。与梁天乾仍保持联系,相互之间有所照顾。被继承人梁天乾去世的两个月后,梁毓才和梁毓德将父亲的八千元存款一分为二,每人继承了四千元,同时,两人商定,父亲的六间房产即将落实私房政策予以发还,发还后,二间房屋及退还的房屋租金结算款归梁毓才继承,其余四间房屋  相似文献   

5.
刘老太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刘老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刘老太。之后刘老太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4年刘老太死亡,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相似文献   

6.
蒋丽 《中国公证》2012,(5):44-46
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8.
原告李家玉(又名赵昌海)系赵文财的次子.赵文财幼年随母王氏改嫁到被继承人李广仁家,由李抚养长大.后王氏又生女李桂花和被告李桂香.李桂花因病早年夭折.李桂香1959年参加工作后,即每月给李广仁八元生活费,直至李广仁去世.李广仁夫妇生前商定,房屋夫妻每人一半.王氏由赵文财负责生养死葬,在王氏死后,由赵继承其名下的半边的房子.李广仁名下的半边房子由李桂香继承.  相似文献   

9.
正勇 《中国司法》2003,(12):49-49
2003年3月9日继承人李春泰的儿子梁定,女儿梁结,孙子梁昌、梁盛拿着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李春泰遗留坐落于广州市的3处房产。遗嘱内容为:李春泰自愿立下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作出以下处理:(1)将于1989年继承父亲李希所得的并以李春泰名义登记的坐落于广州市一德路118号商铺交由儿子梁定1人继承;(2)将以李春泰名义于1992年8月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坐落于广州市环市东路广发花园A1栋302房遗赠给孙子梁昌、梁盛2人,各占1/2产权。(3)将向广州市穗华公  相似文献   

10.
[案情]王兆麟、曾丽夫妇均系退休职工,家有平房4间。因独生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夫妻俩遂于一九八五年收养何某为养子,三人共同生活直至何某走上工作岗位。一九九三年王兆麟因病去世。曾丽与何某之间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养母子关系日益恶化,何某一气之下搬出另住,不久曾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何某的收养关系。二○○○年十一月五日曾丽去世,临终前留有  相似文献   

11.
王瑶 《中国公证》2014,(12):45-48
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12.
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  相似文献   

13.
廖晓丽  黄睿 《中国律师》2023,(10):65-67
<正>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司法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存在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继承财产范围内的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多采取放弃继承方式以免除责任承担,涉及对放弃继承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定。本文将通过对法院相关裁判浅要分析,探析司法实务中放弃继承效力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我有两个儿子,在他们成家后,我和老伴随大儿子过。5年前,老伴和大儿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丧生。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我的生活和起居由大儿媳照顾和护理,在外地工作的小儿子按月寄来一定的生活费。尽管大儿媳待我比亲生母亲还要好,但岁月不饶人,身体每况愈下。我很想  相似文献   

15.
张某夫妇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并各有一子女。 1987年,张某之妻及其子分别因心脏病和车祸相继死亡 (遗产均已分割 )。张某随儿媳及孙子一起生活,张某的女儿、女婿及外甥女有时来家探望。 1998年秋,张某的女儿因病死亡,在其留下的 9000元遗产尚未分割时,张某死亡。张某留下六间房屋,为了继承该房屋,张某的女婿、外甥女及张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的孙子和外甥女各得三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六间房子应先由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三间,然后,转由儿媳、孙子及女婿、外甥女各继承一间半…  相似文献   

16.
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是百货个体户。在被继承人做生意过程中,跑业务、进货主要是被告(其子)承担,被继承人守摊卖货,原告(其妻)负责给被继承人端水、送饭。一九八五年四月,被继承人病故。后双方当事人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百货物品及有关收入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保护其合法继承权。在处理本案中,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潘家永 《江淮法治》2012,(22):54-54
编辑同志:我有两个儿子,在他们成家后,我和老伴随大儿子过。5年前,老伴和大儿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丧生。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我的生活和起居由大儿媳照顾和护理,在外地工作的小儿子按月寄来一定的生活费。尽管大儿媳待我比亲生母亲还要好,但岁月不饶人,身体每况愈下。  相似文献   

18.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19.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20.
<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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