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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登记的效力,外国立法例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三种不同观点。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具有公示、公信和警示作用。我国法律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但对于登记的范围应加以具体规定。物权变动应与原因行为相区别。动产登记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单设一章规定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3.
英关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在不同立法体例中对不动产物权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充分认识我国物权立法体例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对于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物权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存在几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其各有利弊.我国是一个民法法制发育较晚,必须进行广泛法律继受的国家,但法治建设必须借助于本土资源,应从实际国情出发,选择最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功能。通过经济分析,本文认为,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重新整合,并对开放登记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本文认为,未登记的权利能否对抗第三人应由第三人决定,赋予第三人选择权是效益与公平和谐统一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接受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我国的传统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也一直是该区分理论的赞成者。可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出现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拒绝接受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从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的发展出发,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与实际,我国的民法典应该采纳二元区分体系。  相似文献   

14.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 ,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相似文献   

16.
物权中也有相对性 ,物权相对性产生于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及物权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一些财产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 ,此由物权中的相对性而产生。认识和探究物权中的相对性在民法研究和立法上都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的政策取向,在通说以及我国的立法中,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基础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从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对于真实权利人而言,最直观的一点是对已有的物权的丧失,让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应站在真实权利人角度,从另一个视角审视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8.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的理论基础,其性质如何,各国立法和理论向来存在争议。关于票据行为性质的各种学说,发行说较为可取。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各种学说都需要与权利外观理论相结合,以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并对债的相对性等传统学说造成了一定冲击。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但关于其适用及其适用要件尚存诸多争议。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件并不少见,但制度建设仍处于欠缺状态。为提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立法选择建议,应在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内涵及各国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其在侵权法上适用的主要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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