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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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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完善民事法律,在民法理论上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进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一、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完备我国民法理论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韩世远 《法学家》2004,(3):122-129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相似文献   

3.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性质耶林所倡导的法律行为说又称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合同,将缔约上过失责任纳入了合同责任的范畴。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我认为这一学说混淆了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且难以适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我国民法也不采用这种学说,因为在我国民法中合同责任与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我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  相似文献   

4.
一、考察缔约上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各国立法上和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但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才对此进行了系统、深刻的论述。耶林在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①这就是最早提出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影响深远。邓林的理论提出后,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立法例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确立。《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相对人的信…  相似文献   

5.
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德国法上,缔约上过失制度是在侵权法与合同法之缝隙中生长出来并逐渐独立的制度,是学说、判例以及立法合力的结果。耶林从一生活中的例子出发,以罗马法为根据,勾画出缔约上过失制度独立之价值,后世之学说、判例,都是建立在耶林所发现缔约上过失制度价值的基础上的。可以说,耶林发现了法律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解决方案,而司法实践又提供了大量的类型,最终经过学说一般化努力,缔约上过失制度才逐渐被法典化。缔约上过失制度发达史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典化的基础在于法律理论,而法律理论又有赖于学说与判例的发展,所以,在我们继受外国法时,应注意理论继受。  相似文献   

7.
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合同前责任,其内涵系指信赖利益损害之赔偿,而非履行利益之赔偿。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②可见,缔约上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的一方缔约人所应承担的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缔约上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至于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是否应包含非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9.
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形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缔约上的过失理论为德国学者耶林所创立,他在1861年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对缔约上的过失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研究分析,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  相似文献   

10.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 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 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缔约过失这一基本概念, 建立了其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称谓主要有两种观点。 通说沿用了传统民法上的称谓,即缔约过失责任。新说 则认为,这里的"过失"不仅应包括当事人的过失,还应  相似文献   

11.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06,24(4):114-120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信赖责任。信赖责任建立在受损的合理信赖之上,其构成要素为显然的意图或事实、信赖行为、善意与可归责性。二者均具有信赖保护功能,信赖责任在思维重心与归责基础上明显不同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信赖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以期待利益的数额为限。《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将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为一种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存在明显缺陷,非常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2.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3.
先合同义务二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河北法学》2000,(3):134-137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4.
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监督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凤莲 《法学家》2004,(6):58-64
监督过失理论源于20世纪中叶的日本.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与一般过失在过失心理、行为的内容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过失通常发生于企业组织内,事业单位、团体内也可适用.我国可以批判地吸收监督过失理论追究监督人(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督促监督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预防、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之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耶林于1861年系统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其内涵、外延和适用范围均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重新作出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  相似文献   

17.
李寿平 《法学杂志》2007,28(6):114-117
随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过失责任原则作为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过失作为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开始受到理论界的质疑.本文全面阐述了国际法上的过失的内涵,系统地分析了过失与国际责任的构成、责任性质与责任程度的关系,认为过失是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国际责任的形式、性质和程度,只是由于现代国际法上的过失与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在概念上具有同一性,因此,没有必要将过失单列出来作为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中断契约磋商,致使信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缔约上过失责任范畴。对于是否构成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以产生合理信赖、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其构成之四要件。其赔偿范围限于与本磋商存在因果关系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并不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  相似文献   

19.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学说之争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立法上及学者间讨论的重大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只局限于就某一具体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进行讨论,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直到1861年,才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对其进行了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此后,学者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日趋系统。如今,多数学者均认为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在赔偿限度方面,即是否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仍然有很大分歧,形成了以下三派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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