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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增加到148天,男方护理假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照发只要符合条件,在国家法律修改生效之后、自治区的决定公布之前生育的,都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2.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你委《关于收养子女后再婚能否批准再生育的请示》收悉。请示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但有下列收养行为的,能否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非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与前夫(妻)共同收养一个子女,离婚后由  相似文献   

3.
视点链接     
生育第二胎需要什么条件?计划生育法将有新规定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合理安排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建议指出,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依法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问题,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摘自6月27日中国新闻网)发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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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统战》2001,(8):16-16
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合理安排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建议指出,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相似文献   

5.
正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相似文献   

6.
针对广为诟病的“准生证”难办的现象,国家人口计生委5日上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通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  相似文献   

7.
《新疆人大》2014,(3):43-4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3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启动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  相似文献   

8.
去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都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所明确的是“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并未包括未婚者。可能出现的极个别单身妇女希望借助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医学、伦理等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辅助生育技术方面的规定较谨慎。前一时期,一些新闻媒体对个别地方仅涉及极少数人生育问题的规定展开讨论甚至炒作,引起一些地方和群众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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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是继"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是一项具有广泛牵动性的战略决策。为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细,6月19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妇女研究论丛》编辑部举办"解读三孩生育政策推动构建包容性配套支持措施"学术论坛。  相似文献   

10.
贾凌 《民主与法制》2011,(31):39-40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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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6]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2016年11月9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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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20002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穗卫规字[2020]2号各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地区机团单位计生办: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办理《光荣证》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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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慎良 《群众》2011,(10):89-90
征税合理合法亦需合情 【新闻回放】8月31日,财政部、围税总局下发通知规定,夫妻一方房屋等变更为共有,免征契税。 点评:“婚前房是否需要缴税”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源于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屋产权归属所作的一系列说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呼求和行动在各地迅速升温,加名该不该征税的讨论也热闹起来。  相似文献   

14.
警官信箱     
主持人张镇杨奉逍法律服务热线:(0371)5991155转22225或22767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解决夫妻分居政策放宽;身边无子女老人投靠城市子女可以落户;投资办厂达到一定规模,购买商品房达到一定面积可以解决户口。河南省户口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调整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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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接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一重大调整,立即成为全社会的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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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30日)沪府发〔201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提出《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一、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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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2014]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10日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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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家庭从古至今不断地变化,从血缘家庭(同辈男女互为夫妻,禁止父母与子女性行为)到普那路亚家庭(不同氏族的男女群婚,禁止同辈兄弟姐妹性行为),再到对偶家庭(男女婚姻较稳定,一男人有主妻,反之亦然)以至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委制家庭,又从大家庭(三代或三代以上的家庭)到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妻加一二个子女的家庭。可以说,家庭的性质、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功能与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变化。那么,人类未来的家庭,又会是怎样呢?1.阿尔温·托夫勒对未来家庭的预见据未来学家,美国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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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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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探微     
崔茂乔  张云 《思想战线》2001,27(6):122-125
生育由自然生育阶段发展到生育义务阶段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由生育义务演化到生育权利阶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由自然生育到人工生育是现代社会对生育的挑战.生育权是已婚夫妻和其他妇女依法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生育权的内容应包括生育的权利、不生育的权利和如何生育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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