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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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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使从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到起诉、乃至对判决不公的抗诉的权力,从权力构建、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的角度看,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控制。实际上,我国目前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活动存在着多方位的监督,只是有的方面在立法上还不够健全,有的方面实施起来还不够完善。本文将对这些监督的途径分别加以介绍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的建议,希望能抛砖引玉,为促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依法办案贡献一点力量。  相似文献   

2.
本文试从腐败、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探讨腐败的成因,认为腐败并非是公共权力的腐败,而是公共权力主体的腐败。公共权力不可能自发导致腐败,腐败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公共权力主体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根源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就要从教育、法制、监督的配套机制中加强对公共权力主体的治理。  相似文献   

3.
检视西方媒介权力研究——兼论布尔迪厄权力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媒介作为当今社会已被认同的“新的权力核心”渗透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媒介权力在文化研究和传播学研究领域也日益受到重视。检视西方媒介权力研究,对促进和加强我国传播学领域中相对比较薄弱的媒介权力研究有重要意义。布尔迪厄的权力理论以一种独特的视角审视现代社会,为媒介权力研究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将媒介置于社会权力场中考察,对媒介权力如何在传播场中以其工具性资本而占据统治性位置、媒介权力如何通过构成符号权力或符号暴力来运作并发挥其效力等问题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剖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媒介权力,反思媒介权力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控制,对社会大众和个体的操纵和奴役,警惕媒介权力在人类生活中的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4.
权力表现为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权力的利益属性决定受贿犯罪的产生,权力的基本要素与受贿犯罪的构成存在对应关系,进入受贿犯罪领域的权力有国家的权力、社会组织的权力、国际组织的权力以及个人的权力,这些权力可以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平权型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中的权力、集体的权力与个人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在制宪过程中主权权力被转化为宪法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宪法权力具有最高性,其行使主体是宪法上的国家机关。传统上宪法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类型,以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腐败现象日益频发,创制一种旨在反腐的新型宪法权力乃时势所趋。我国2018年修宪创设监察权,就是因应加强反腐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廉政型宪法权力,监察权与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权因而具有党政一体性,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乃是它的基本使命。监察权的此等特性,意味着它超越了传统的宪法权力理论框架,标志着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诞生。  相似文献   

6.
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权力的腐败表现为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权力本身具有被腐败的可能性 ,加上权力主体的私欲 ,就构成权力异化并且形成腐败的主要因素。权力被腐败的可能性并不会自动转化为现实性 ,促使这种转化实现的因素不是别的 ,正是权力主体的私欲。权力腐败实际上是权力的失衡 ,从法律角度上审视 ,任何公共权力都有一个法律上的界限 ,超出这个界限就是权力的滥用。遏止腐败的途径不外乎道德途径和法律的途径。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 ,寻求权力制约的法治途径是最有效、最权威、最持久的模式  相似文献   

7.
权力的私人性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权力在主体归属上具有私人性特征,这一特征必然导致权力运作的私密化.私人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社会利益和分配权能的私人占有的结合,使权力私人性的其逻辑后果必然是腐败.以法律控制权力的私人性,尤其要明确公共权力的活动领域、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8.
权力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对于“什么是权力”这一基础概念,学界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但是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表述.本文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变动和权力的保障三个方面对个人权力进行界定,认为个人权力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特定主体所拥有的,他人企图夺取的,政府予以保护的一种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9.
当权力不受制约时,贪腐就会大行其道。从这个角度看,中国30年的反腐败之路,也可被解读为对权力的制约之路.  相似文献   

10.
“算法权力”的肯定论在认识思路上相当于悬置对象而专注于认识的条件,其实并非对算法本身的认识。从对象实在论角度看,权力是社会关系中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算法广义上指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但无论如何,算法明显不是权力,在算法与权力之间取得联系,唯有通过权力行使的决策过程。而从算法的应用场景或条件角度看,算法的应用也不会生成一种新型的权力;算法应用带给人们权力“压力感”,直接原因在于算法替代权力行使中人类的决策,不仅使权力变得更强大,也使权力的潜在性与现实性模糊,理论根源在于作为手段的算法与权力的目的相结合。为此,法律对算法的回应需要一种目的主义的控制路径。一方面,针对算法与权力内在目的的结合,控制算法的应用范围,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权力的沟通机制;另一方面,针对算法与权力外在目的结合,依据“目的-工具理性”注重手段的可调整性,加强对外在目的本身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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