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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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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信用体系立法能够保障诚信褒奖拥有制度指引,失信惩戒有法可依,但推动信用体系立法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相似文献   

2.
当前,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立法滞后、信用失范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企业信用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培育新的信用文化,促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制订与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切实加强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3.
贾韶琦 《理论月刊》2023,(1):143-151
社会信用立法面临着功能定位不明确、技术回应不明显、实施立场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社会信用立法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语境下的道德立法,通过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在“良法善治”意义上的统一。大数据技术为社会信用立法提供能力支持,使之成为可能,并因全样本分析、反模糊反匿名、自身膨胀等技术特征影响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立法中宜确立“全面采集”“原则公开”“安全使用”之原则。实践中“泛信用化”惩戒乱象表明社会信用法律的规制功能与激励作用间的内在逻辑失调,一方面应明确激励型法的规制功能,引导逻辑思维和意识形态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应坚持法律规制功能的激励导向,即便是失信惩戒也具有激励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张洪松 《人民论坛》2021,(5):106-109
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大数据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平衡公权和私益的迫切需要。立法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制问题,包括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强化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维护信息主体的信用权益。提升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立法的质量,要正确处理好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的关系、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关系、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核心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功能,对于营造诚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意义重大。实证分析显示,囿于全国性法律的暂时缺失,地方立法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出现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本身的规制缺位、失信行为的种类划分标准参差不齐、失信主体的救济措施缺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互异等现实难题。对此,应当以合法原则、后果与行为相当、必要限度以及责任自负为基本遵循,通过明确区分标准,将失信行为分门别类,完善立法设计,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以及加强法律控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社会信用法律出台,构建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等举措,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当前信用危机已经成了关乎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信用立法的步伐,在深入分析现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信用立法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时调整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陈玉光 《桂海论丛》2002,18(4):38-40
信用危机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陷阱,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期道德上的缺位、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企业的短期行为以及我们对各种严重失信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所造成的.欲使中国经济走出信用危机的陷阱,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二要加强对企业或法人经济行为的道德监察和监督;三要尽快建立起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四要健全立法,严肃执法,强化对各种经济败德行为的经济和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8.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鉴于我国目前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信用秩序混乱,失信行为屡见不鲜的现状,本文拟以一人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分离与融合的原因为视角,比较分析两种企业法律制度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中暗合的根源,为两种企业法律制度找到他们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商事信用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白永峰 《人大研究》2014,(12):33-35
<正>规范立法活动和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立法制度完善的同时,执法、司法、守法共同构成我国法治发展新的评价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新的法治方针,这也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引入了多元的价值诉求。为适应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问题,发挥立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立法法的修改务实、必要。立法法是健全我国立法制度的主要规范依据。自2000年施行以来,立法法在规范立法活动、完善  相似文献   

10.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整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对社会各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调控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一个不应否认的事实是行政立法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十分普遍,即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权的运行而使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合法化。对此,立法公开制度和立法参与制度可以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但立法回避制度在其中的作用亦不容忽视。行政立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立法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在部门主导顽症难消、公众参与实效不足、立法冲突现象突出、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立法中的庸法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以及立法观念、制度、程序、技术  相似文献   

12.
《公民导刊》2013,(6):2-2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人大获悉,《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今年立法预备项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已纳入地方立法。张春景和盛雷鸣两位代表在今年初该市人代会上领衔提出议案,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机构、征信管理体制和失信惩戒法律机制;依法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为切入点,以个人身份证信息和银行业征信系统信息为基础,整合税收、公用事业费用、养老、医疗、保险以及法院民事判决等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法治为保证、以金融、税务、工商、行业监管等个人信用数据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评级立法干预反对派反对信用评级立法干预的理由是:声誉机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产生自动约束;立法干预有违信用评级引用理念,有违NRSRO设立的初衷;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立法干预难度大,且具有降低信用评级客观性的潜在风险.信用评级立法干预支持者则认为:单凭声誉机制不足以防范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信用评级机构既是干预主体,又为干预对象;立法干预风险不能否定对信用评级的立法干预.本文赞同立法干预支持者的立场,并进一步根据社会中间层理论论证了信用评级立法干预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立法     
<正>我国将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据经济参考报7月10日报道,7月9日,发展改革委财金司表示,在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推动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此外,为推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牵头提出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据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牵头,已建立有25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成立了规章研究、标准化、需求协调、共享技术和联合惩戒5个工作小组。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政府过程理论为视角对郭京毅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立法腐败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行政立法腐败是人民的权力经过多重委托代理环节之后形成的一种权力异化。从政府过程的角度看,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与法律适用过程之中,这两个过程均呈现出无序与权变的特征;立法控权机制的软弱与失灵是腐败产生的根由,但其所触及到的深层问题则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行政立法影响力上的对比悬殊。若从根本上治理行政立法腐败,需要在授权、识别、追责等多方面建立与完善制度构建,以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更需要消除阻碍社会流动的壁垒,以提高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政府过程的能力并形成多元的社会力量,并实现对社会的良性治理。  相似文献   

16.
将两型社会建设提高到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这一开创性事业具有前所未有的挑战性,而法制应是其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和保障之一。作为实验先驱的武汉,在两型法制缺失以及法制建设需要创新的现状下,必须充分运用试验权,强化地方立法,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重点长远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两型立法框架,逐渐形成完备的两型社会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建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进程中,信用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直接关系着整个制度发展的成败得失。世界其他国家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主要为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机构两种运作模式,在分析前述模式之优势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在目前运作模式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政府为主导、并进行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为核心载体、以公司化的信用征信机构为重要主体的运作模式,以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征信体系与制度。  相似文献   

18.
《人民政坛》2011,(2):40-41
汪庆红在《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撰文《地方立法监督实证研究:体制与程序》认为,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制度建设的重心主要在于监督体制的建构与监督程序的设计。就地方立法监督程序而言,不仅在以立法权控制作为主导价值定位上与立法监督表现出高度一致,  相似文献   

19.
刘长兴 《求索》2011,(9):147-149
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尽快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本文认为,基于对我国现行节约用水立法之不足的分析,提出完善节约用水立法需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框架,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内容上完善各项节约用水制度,形成完整、协调的节约用水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对行政立法、地方立法、自治立法及授权立法进行了监督和控制,提高了立法质量,协调了立法冲突,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不断扩张,规范性法律文件日益增多,现行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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