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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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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最早由美国加州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确立的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
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规范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美国近年来的相关判例和学说为依据,将商业秘密保护中"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纳入到一个整体框架进行规范性分析.在厘清主要脉络的基础上,探讨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及其涉及的禁令救济方式,同时对该原则的学理基础做出必要的阐释.  相似文献   

3.
美国判例法已经形成了商业秘密"使用"的成熟规则."直接使用"并非仅指原封不动地使用商业秘密.判断是否构成"间接使用"的核心要素是被告的产品或工艺等是否实质派生(或来源)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以他人商业秘密加速自己的研发、将他人"消极的商业秘密"用于降低自己的研发成本、商业秘密对他人产品或工艺的贡献大小和被告投入的大小等都是判断是否实质派生的要素.在我国规则阙如之际,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些成熟规则,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价值性乃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判断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要素.对此,美国判例法已经形成被告使用了商业秘密、原告因商业秘密而产生了收入、商业秘密对被告具有价值和原告为研发商业秘密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这四个主要判断要素.在规则阙如之际,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些规则,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  相似文献   

5.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作为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原则.以美国晚近商业秘密判例为依据,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内涵进行必要的阐释,并深入剖析该项原则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限制.  相似文献   

6.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雇员离职而引起的客户名单案件为数众多。在接触并掌握了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前雇员离职后,如何认定其与该名单上的前雇主客户发生联系或者交易的行为,是一个重点,更是一个难点。通过对美国判例的分析,可知美国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采用以"Aetna规则"为核心的"引诱规则"对前雇员的行为进行认定。"引诱规则"下的各规则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认定和规制充分体现了该规则的成熟性和合理性。实践中,由于缺乏认定规则,该类案件在我国的处理与美国法院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7.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院为商业秘密潜在侵害提供禁令救济而确立的衡平法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由于该原则对雇员择业自由的限制而使其备受争议。讨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起源、发展、适用条件及其正当性,提出我国有必要引入该原则以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同时要注意限制性条件的设置,以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依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他人公开商业秘密,然而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享有出版(公开)自由权;在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和他人的出版(公开)自由权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借鉴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而创设的"具有报道价值的公共利益例外"规则,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应设置以表达自由来抗辩商业秘密权的条款.  相似文献   

9.
王好 《法制与社会》2012,(17):243-245
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适用,要特别注意精神性、灵活性、合理性的结合,在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虽然竞业禁止协议不是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没有签订该协议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劳动者劳动权利、社会公益等出发,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构成“不可避免泄露”的条件应该更为严格,从目前的判例以及理论分析看,其中雇员有主观恶意应当作为核心条件着重考察,一般应要求相关雇员具有主观恶意.  相似文献   

10.
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 引 言在美国 ,对于版权、专利和商标的保护 ,都有联邦的法律予以规范。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仍属于州法的范畴 ,不存在联邦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各州的商业秘密法都是判例法。从理论上说 ,各州可以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判例中自由发展自己所认可的保护规则。然而在事实上 ,美国各州的现代商业秘密法差异很小 ,甚至可以说是基本相似。这主要是因为 ,各州的现代商业秘密法是由 193 9年的《侵权法重述》和 1979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支配的。美国早期的商业秘密法起源于英国有关商业秘密的判例。进入 2 0世纪后 ,为了使各州的判例法…  相似文献   

11.
朱诗颖 《法制与社会》2012,(23):271-273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期形成的,它是对商业秘密侵害的一种事前救济方式.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由三个经典案例确立而来,而在它日后的适用过程中有人支持这一原则,认为它给予商业秘密充分事前救济,大大防止商业秘密的披露;也有人对它给雇员带来的严格禁令提出异议.法官在适用此原则时,必须全面考虑,不能进行滥用.  相似文献   

12.
最近发生的“朗讯亚裔职员窃密案“,引起了人们对美国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的关注.该法是一部国内法,即美国国内制裁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联邦刑法.行为人在美国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只要符合该法条件,就有可能引起刑事诉讼.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该法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国内一般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为侵夺商业秘密罪;而将为外国利益进行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另立一罪,即经济间谍罪,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13.
崔世君 《北方法学》2010,4(5):68-77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是美国侵权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它的解决主要依据一般过失侵权规则和经济损失规则两种方法。作为占主导地位的规则,经济损失规则源于法院对缺陷产品引起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判决,现在已经广泛适用于一般过失侵权领域。经济损失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维持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限、合同优先理论、"诉讼洪闸"理论和社会成本理论。经济损失规则在服务合同、过失误述等特殊情况下的适用例外,在不同的州得到不同程度的承认。总体而言,美国侵权法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上达成了尚不稳定的一致,相关的判例及学说仍在不断发展之中。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愈发重要,美国2016年5月11日正式通过了《2016商业秘密保护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简称DTSA),进行商业秘密的统一立法与制度创新,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最新立法的介绍与阐释,探究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及规则完善的借鉴作用,建议我国现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引入禁令救济、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产生于美国衡平理念和判例实践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失衡进行了救济,但由于该规则适用的严格性和无规则性,在公司法领域,"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仍然是其诞生一个世纪以来最令人费解的规则之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但如何正确理解和妥善适用这一规则仍然是困惑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在对美国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考量因素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在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同时,还就将来的司法解释的若干内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欧盟竞争法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执法案例和成文规则也日渐丰富,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统一立法至今尚未形成。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成文规则,发现欧盟对商业秘密经历了否定保护、肯定保护和加强保护的过程,但近年欧盟就微软案件做出的决定却使欧盟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变得扑朔迷离。欧盟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来协调竞争法执法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彭学龙 《知识产权》2003,13(6):60-64
“不可避免披露”(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Doctrine)是美国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侵害(threatened Misappropriation)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禁止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前雇主的竞争者工作。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大多是掌握原告重要商业秘密的前雇员,离职后准备或已经就职于原告的竞争对手,其新的工作将使其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从事该项工作和侵占其商业秘密。我国学者中,孔祥俊先生较早关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笔者亦曾发表相关论文,1但总的说来,学界对该制度的认识还只…  相似文献   

18.
马斌 《科技与法律》2021,(3):101-110
商业秘密的权利化的路径为,通过信义义务的默示规则理论使得保密义务逐渐取得对世性的地位.而保密义务对世性的演进过程,既需要商业秘密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亦需要程序性规则的完善.但信义义务之适用暗含着过度强调忠诚义务,从而具有模糊公共领域之危险.所以,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确定就需要一个调节器,以期在各种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中界分出公共领域.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责任发生基础的过滤器,可以借助法政策解释方法实现权利救济以及风险(利益)分配.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信义义务将被淡化,并转向注意义务,同时也是由传统的特殊关系模式转向共同合作模式,进而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取得商业秘密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詹明 《江西律师》2001,(2):18-20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近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首先在本世纪20年代的美国判例中受到保护,并进而在其实体立法中获得支持。美国法学会在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做了表述,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一条明确:商业秘密是指特定信息,  相似文献   

20.
从20世纪70年代起,"强奸盾牌条款"的立法运动开始席卷全美。该运动宣告了美国司法传统中对于强奸案被害人过往性品行证据推定适用的终结。它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性隐私。然而,立法上近似于"一刀切"的排除适用却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被告人基于宪法所享有的辩护权利。因此,美国各州司法机关通过对"强奸盾牌条款"的遵守、变通甚至抵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新的有关被害人过往性品行证据的适用规则。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通过判例法实现了对被害人性隐私和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平衡保障。从法律文化视角来看,传统的被害人性品行证据规则的形成与美国文化中的基督教情节和性别歧视密切相关,而新的证据规则的确立则与女权主义兴起的文化背景和其特殊的判例法传统不可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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