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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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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规范中,面临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垄断区分问题,《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的重叠问题,管制与反垄断的冲突问题,以及反垄断理论的选择问题。必须以成本收益分析构建垄断行业之垄断评价体系,选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理论框架,明确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的界限,通过司法指南把反垄断法转化为企业市场行为的简明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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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由于前者并不要求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与后者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很大不同。技术合同中的垄断行为多数应该归入纵向垄断协议,少数可以归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若当事人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则其还有可能归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必要使《合同法》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接轨,因此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或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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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由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主体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法律定义中的“提供服务”不应包括提供行政服务和除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无偿服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应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关系。行为要件是必须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向自身之外的两个及以上经营者传递具体且具有同一性的垄断协议信息,即为组织。主观存在过错,相关行为不仅是达成垄断协议所必需的,而且对达成垄断起到直接作用,即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要件是结果必须导致了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仍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符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或者“安全港”制度的应当不属于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明确对垄断协议作出肯定性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垄断协议,那么其就达成了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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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98-101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垄断行为抑制了自由竞争,损害了市场正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立法在许多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2007年8月30日,经过了20余年漫长的立法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通过。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具有什么意义,对于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它的实施将面临哪些阻碍,如何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本刊专门委托胡健先生约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中国社科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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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主要是“强肉弱食”,而《反垄断法》反对的主要是“弱肉强食”,该标准有助于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各自的规制对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行为,不宜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当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在竞争法体系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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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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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垄断行为侵害他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于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流于原则,责任要件和法律效果难谓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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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单独或者与他人结合、合谋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者限制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调整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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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和先生提出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中"世界性因素"的看法,对外来影响之"接受"的主流观念和方法形成了"颠覆性"挑战.然在本文的"误读"视域里,世界范围的文学与具有"世界性因素"的文学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确认"世界性因素"最顶级的平行关键词也许分别是:"先进性"、"同步"与"反响";将本土东西置于"他者"(Others)反应(而不是反映)的视野中来加以检视恐怕平等对话会有"质"的飞跃;锁定作家创作活动的"重力场"(弱作用)兴许不失为某些"影响"事实依据之困窘的合理解释;只要有利于我们自身文学的必然王国健康地向文学的自由王国迈进,就甭管张三李四来路的"比重"的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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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ian Politics and Law》2013,51(3):95-102
Youth are known to be tha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that are most receptive to things new. The current preferences of youth very frequently become the standards of tomorrow. On the basis of this fact alone, we can say that the study of youth's tastes has prognostic significance. This also applies to tastes in music.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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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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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与侦查的关系——关于初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侦查部门一直以来是采用先立案后侦查的提起侦查方式。然而,执法实践证明,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是不可能的。立案不能作为提起侦查的条件,提起侦查的条件应概括为侦查主体获得犯罪线索之后,只要认为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时,就可以提起侦查。立案则可以在侦查的任何一个阶段,它标志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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