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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央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发布微博,怒斥湖南省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事情起因于,“崔永元公益基金”计划今年8月培训100名湖南乡村教师,但在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支持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愤怒之下,崔永元在微博上对湖南省教育厅给出了上述“正式评价”。与以往网络热点事件一样,崔永元的这条微博,很快引来网友们的围观,并因此引发一场口水战,支持声与倒戈声响成一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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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央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发微博,指责湖南省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原来,崔永元公益基金会拟在湖南开展“乡村教师培训”,寻求当地给予支持配合,湖南省教育厅表示“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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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6):72-85
我国信托法中移植了滥觞于英美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然而十余载来鲜有成功实践。配套制度的缺省是肇因之一,公益信托的界定及其规范意义的混沌状态也难逃其咎。术语的选择除了探究词源,更应揭示概念所指向对象的本质。“公益信托”之所以优于“慈善信托”,不仅因为公益信托之公益本质使其从众多信托中被甄别出来,并获得特殊待遇:豁免于禁止永续规则和适用近似原则以确保永续,而且也为税收优惠和严格监管提供了合理依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公益信托之认定方有意义,也为我国实践中的“类公益信托”的性质分析提供了清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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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民政部发布了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公告。全国律协在此前申报的成立各地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示范项目通过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专家评审,获得中央财政立项支持,项目资金100万元。8月2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座谈会,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贵州、陕西8省(区、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为认真贯彻落实此次座谈会会议精神,河北省律协积极谋划.在河北省文明办、省司法厅的鼎力支持下,新成立的河北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于9月1日借“善行河北·律师公益行”活动亮相社会。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欢迎和普遍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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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法理论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因此,对于社会经济安全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然而,随着新型纠纷(垄断公害诉讼、环境纠纷、消费者公益诉讼等)的出现,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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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顿天价饭,将卢湾区红十字会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陪绑的还有民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这两天的新闻都在澄清一个事实,这顿原本已经入账的天价饭,就算没有被微博曝光,埋单的也不是民众捐款,而是“政府的钱”。因此,“对于此次事件误伤中国公益界,专家呼吁网友保持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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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公害、国有资产流失等“公益”性质案件的增多,“民事公益诉讼一逐渐走进法律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的视野;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尚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是“民事诉讼”,“公益”本质上是某些特殊主体的“私益”;有关“公益侵权”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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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关的利益,是多数人可以搭便车受益的新型诉讼。鉴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法律调整应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转换。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突破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限定所遵循的“直接利害关系”理论,需要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拓宽,并辅之以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公民参与,应该扩大损害范围界定。对于环保团体,应从法律上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此来发挥公众和团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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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不只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特有概念,其他诉讼中同样存在诉权问题.近年来,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公益诉讼的案件时被提起,但是获得支持的很少.关键在于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诉权确认不够.因此,赋予社会公益权利主体相应的诉权就尤为必要.公益诉权本身是一种民主管理的权利,是一种社会公益权利主体以诉讼方式直接参与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宪政权利.从宪政的高度,反思传统诉权理论的不足,论证公益诉权存在的法权基础,通过公益诉权切实践行人民主权,正确处理公益诉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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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组织要发展,根源还是要解决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的问题。要把项目报告、项目进展,通过便捷的信息工具,透明给核心利益相关方,把脱衣舞跳给真正在意你的人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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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但对其权力属性以及与检察机关其他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未予明晰,加之立法没有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权,所以对于公益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理解。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监督行政权合法运行的公益诉权和监督审判权合法运行的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权,两项权力的行使是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分工。面对当前立法缺失和理论争议,检察机关需坚守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对立法未规定事项的处理要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能动履职,为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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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争执焦点,也是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且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贯的认定标准。评判标准的确立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易操作、判断、识别兼具灵活性特点。我国“政策实施型”司法模式决定了以结果标准为原则,以行为标准为例外的混合标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标准,把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和客观因素超出主观能力等因素作为尽职免责的合理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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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也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不止是财富的激增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令人震惊,从而出现了许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情况,单纯依靠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国家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已不能起到全面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虽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的,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必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这之中,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诉讼主体法律缺位。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致使环境公益诉讼被严重排除在司法实践的边缘之中。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工厂污水排放、化工厂空气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但是总是被拒绝,不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被驳回,就是因为诉讼主体对环境资源没有独占的使用管理权或所有权,最后均以败诉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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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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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有关“行为——结果标准”的学术论争普遍将“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单一的行为来对待,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个构成要件的特点,应当回归这一基点并由此明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实质意蕴。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纠正)之诉性质内在规制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涵义。《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有必要消除“三要件说”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对司法实践的不当影响,尤其需要直面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侵害公益的特殊性,破解依职权依法行政履职行为的“程度要求”,从抽象的职责职权规定确定具体的作为义务,认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之“有效”等理论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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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本文拟从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出发,考察国外公益诉讼制度进而提炼出我国可借鉴的有益经验,最后从立法体例及具体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