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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在侦查机关指挥、控制特情人员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应公安特情人员要求为其介绍购买毒品,即使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由于缺乏共犯基础,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通过介绍购买毒品促成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看护、保管、接触等占有毒品行为,且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所谓刑法的有限性,是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具体而言,刑法的有限性又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触角的有限性,二是刑罚发动的有限性。所谓刑法触角的有限性,又称刑法调控范围的有限制性,是指刑法调控的对象必须是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发动的有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条件上:第一,刑罚发动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有刑事案件的发生;第二,刑罚发动的实体法条件是刑法的规定性,该条件通常需要通过"罪刑法定的要求"和"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三,刑罚发动的程序性条件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与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包括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两方面,其中判断实质条件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对象过窄,应把可以适用禁止令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犯罪人。而禁止令适用实质条件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和抽象,应结合具体犯罪行为制定具体的规定,同时把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纳入刑法之中。  相似文献   

4.
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  相似文献   

5.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故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对其性质的研究历经了"未遂论"到"中止论"的演变,但两种观点都存有瑕疵。从犯罪经济学、刑事政策、社会公众价值评判等方面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自动性、有效性进行再认识,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有关规定,引入"中止未遂"概念,可解决对该行为定性时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考虑不周全、处罚不公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所称的故意和过失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的,因此在高危驾车行为中不能因为明知高危驾车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故意;高危驾车行为不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因为行为人往往对危险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高危驾车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人也往往对实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主观罪过上宜认定为过失;同时,只凭行为人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伤亡的事实,就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上升到间接故意的程度也是不充分的。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益突出.我国<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处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侧重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因人而异、区分情况,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既不符合人格刑法学的理论要求,也不利于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以人格刑法为视角来考量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期对该罪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使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更趋于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8.
赵慧  赵栩莹 《学理论》2011,(25):77+109
期待可能性既指在实施行为时,当时的具体环境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若行为人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受刑罚惩罚;若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则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既我们经常说的"法不强人所难"。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来源及在我国的地位  相似文献   

9.
刑法谦抑性及其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媛媛 《理论探索》2011,(5):134-137
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学界和实务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即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非犯罪化,刑罚改革的方向应以非刑罚化为主,尽量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刑法谦抑性应有其边界,即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要在"严而不厉"中实现谦抑;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要在适度轻缓中实现谦抑;在特殊案件中,要在具体规定与一般原则之间实现谦抑。  相似文献   

10.
刑法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一种辩证关系,可以通过哲学的能动实践观予以检视。刑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方面得以发生的支配力量,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在主观意志的驱使下对非对象性世界的改造。刑法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统一于主观主义,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对行为趋向具有决定作用。刑法主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揭示了刑法导引善的实践,贬抑恶的冒险的本质,破解了以往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将主客观方面截然两分导致在刑罚对象、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标准等方面的困顿与疑惑。在实践展开中,刑法通过贯彻不得已原则,坚持常识、常理、常情的客观标准,肯定行为概念中的主观意志,力陈刑法主观罪过之核心,匡正以往刑法主客观主义的偏失。  相似文献   

11.
孟庆华  樊书哲 《学理论》2010,(11):111-112
附属刑法必须由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其他机关不拥有此项立法权;附属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即"附属刑法规范"应由罪状(行为模式)与法定刑(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附属刑法是由附加规定于各个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共同构成的,其表现形式是非独立的,必须依附存在于各个非刑事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看法不一。其中非法持有毒品问题,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问题,盗窃、抢劫毒品的定性问题,毒品犯罪中"明知"问题等,是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3.
肖扬宇 《学理论》2012,(24):106-107
司法实践中,对轮奸的认定存在着很大争议。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而不是共同犯罪形态。所以,"轮奸"情节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轮奸"情节是否存在的问题。"轮奸"情节的成立需要满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两个以上行为在特定时间内实施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的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增加初犯免责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逃税罪的成立范围,避免纳税人轻易沾上逃税罪的"污名",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该条款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该政策"宽"的一面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为逃税罪所设置的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区分逃税罪轻罪和重罪,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的区别对待并没有在该条款中得以充分彰显。可以考虑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逃税罪中轻罪的情形。对于逃税罪中重罪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初犯,而且又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将行为人的事后行为作为从宽处罚的事由。  相似文献   

15.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加大打击涉爆案件力度,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不能穷尽一切,现有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存在瑕疵.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本罪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尽快对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产生出卖目的的时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犯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本罪除罪事由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收买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的差异,对本罪除罪事由也应作不同理解.被害人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上,收买者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拐卖行为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构成本罪转化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又实施了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行为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张玥 《学理论》2012,(33):91-92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又同时实施了其他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但由于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容易产生分歧。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实践中应当采用较为统一的方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将防卫人身与防卫财产规定于同一条款,司法实践也未发展出区分防卫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裁判规则。美国刑法中,防卫人身是防卫抗辩体系中基础、核心的类型,其又分为自我防卫和为他人防卫。自我防卫人身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武力的存在、使用武力的时间、使用武力的限度、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合理)相信的心理。为他人防卫的与自我防卫成立要件相似,其特殊点在于"他人"的范围和第三人客观的防卫权。美国刑事立法中正当防卫的类型化、偏主观的认定进路、防卫权本位的观念值得我国部分借鉴。  相似文献   

19.
原因自由行为在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源自其与"同时存在原则"之间的冲突。当行为人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并不会发生"行为与责任不同时存在"的困境,因此,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应仅限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经过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检验。原因自由行为既是一种行为类型又是一种归责理论,并且与相关刑法理论之间存在包容、交叉,当归责理论竞合的情形下,即能够运用不作为犯、过失犯理论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则没有援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归责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学理论》2021,(9)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手段,对行政相对人不规范等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和限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公益起到了辅助作用。虽然行政处罚的结果不能与犯罪刑罚相比较,但是也起到了防微杜渐、给予警示的教育作用。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未能掌握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导致直接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使得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而比例原则融入行政处罚后,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公权力得到规制,在行政机关达到管理的效果时,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平衡,将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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