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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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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层维稳运行中民间组织介入缺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民间组织的介入有利于缓解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之间的张力,有利于整合参与资源、引导表达方向、降低表达成本、控制表达范围,有助于基层维稳理性基础和组织基础的再造。要有效实现基层维稳机制的理性化运行,应当在基层维稳过程中实现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2.
陈发桂 《党政论坛》2010,(13):26-28
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是一个由特定系统不同层次的运行主体及其不尽相同的目标和动力要素有机结合的、按一定规律和方式运行的基层社会维稳全过程的总称,涉及主导和执行维稳活动的中央政府及基层政府,参与基层维稳活动的民间组织和社区,以及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普通民众等整个基层维稳工作系统。当前,社会解纷机制的不完善与公众日益凸显的利益诉求的双重交织,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相似文献   

3.
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是一个由特定系统不同层次的运行主体及其不尽相同的目标和动力要素有机结合的、按一定规律和方式运行的基层社会维稳全过程的总称,涉及主导和执行维稳活动的中央政府及基层政府,参与基层维稳活动的民间组织和社区,以及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普通民众等整个基层维稳工作系统.  相似文献   

4.
社会协同是创新社会管理格局的核心内容之一,民间组织嵌入基层征地拆迁过程是多重张力催生的结果。通过民间组织嵌入基层征地拆迁纠纷,将促进基层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此实现公众利益诉求的理性表达。当前。在由单纯的政府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发展态势下,民间组织的嵌入性治理可以有效发挥其整合处于分散状态的公众利益诉求、实现公众与基层政府信息的双向传递及合理分担基层政府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的功能价值。通过政府一公众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公众利益诉求的理性表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5.
维稳不是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而是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但我国现阶段维稳制度并不算完善,以基层政府维稳为案例,其在维稳态度、维稳目标、维稳主体、维稳方法以及维稳回应性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缺陷,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维稳效率和维稳质量。而社区的建立和介入,则是弥补和完善我国基层政府维稳的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在基层政府维稳中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民间组织在促进公民参与中的作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对促进公民参与产生了积极影响。具体表现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对我国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进一步拓展了公民参与的领域;民间组织有利于一定范围内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成为实现公民有序参与的新载体;民间组织所倡导的自治理念与志愿精神,为公民参与创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民间组织为公民通过实践学习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搭建了广阔的平台,有助于提升公民参与的能力。  相似文献   

7.
多年来,我国基层维稳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为:反应淡漠与过于敏感并存,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政府大包大揽缺乏社会参与,重应急性维稳轻制度性维稳,重事后被动"治疗"轻事前主动预防。对应的矫正策略是:树立科学的维稳观,变压力型维稳为激励型维稳,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治理,坚持制度性维稳,变事后被动"治疗"为事前主动预防。  相似文献   

8.
王燕 《学理论》2012,(33):107-109
基层党组织的性质与任务、当今中国社会的特点都决定基层党组织必须把维稳工作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基层党组织在维稳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维稳能力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民权保障包括公民的经济权利保障、社会权利保障与政治权利保障。从和谐社会构建的层面看,民权保障与基层维稳是一对相互伴生的命题。在基层维稳过程中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目前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甚至被公权力公然侵害的发展态势,这是造成社会失序的根源。和谐社会构建属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畴,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基层政府治理方法上的变革,核心应当是通过依法保障民权,使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能通过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而相互制约,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能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得以消解。要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目标,其逻辑起点应当基于维稳与维权关系的分析框架,从"民权保障"入手,谋求建立一个动态的、均衡的"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0.
农村民间组织的兴起是近年来的显著现象。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有政治层面的自治组织、经济性组织、社群性组织、社会服务性组织等类型。它们通过提供经济服务、技术支持、文化娱乐、社会福利等形式,在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村民利益表达和社会整合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农村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村民,共同构成了村治的参与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和良性互动,将引发乡村社会治理的变革,使之走向一种复合治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良好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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