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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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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民事判决书说理是司法实质性公开的必然要求。民事判决书说理是论证裁判正当性的保障,其承载了论证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功能,也兼顾了法制教育与吸收社会不满等功能。当前,改进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应在说理层面增强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之间的联系。完善民事判决书说理构造则是推进民事判决书说理改革的关键。判决说理既要符合形式法治的具体要求,也应承担回应争点、定分止争的实质法治需求。为此,应合理采用说理素材,灵活运用说理方式,加强争点疑点阐释,增进判决的可接受性,从而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公正。  相似文献   

2.
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3.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4.
质证制度是连接取证、举证和认证之间的纽带。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客观的不平衡,没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作为裁判,因此,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质证权实现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文揭示了质证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具体运用,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质证中存在质证的范围太宽,对于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人没有规定,补充证据期限不明确等问题,应逐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前,能有机会平等地与调查人员坐下来讲法谈理,不仅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处罚失察,而  相似文献   

6.
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其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裁判事实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其基本特征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与表现四重关系;在外延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促进裁判事实无限接近法律事实的思路,需要提升证明标准的立法水平,明确法官自由心证叙明原则及制度,并确立法官行为标准和评价规范.  相似文献   

7.
个案举证释明面临举证指导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清、临时心证公开不足等困境。举证释明应植根于诉讼流程,在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临时心证公开方面展开。举证指导应注重对举证释明的基本规则进行阐明,对当事人有歧义的证据予以澄清。举证责任分配应区分主客观举证责任,根据心证随时调整主观举证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释明客观证明责任。公开临时心证时,释明心证结论使待证事实和争点明确、公开对证据证明力及间接事实推定情况使证据评价明确化,在法官中立原则与当事人提出责任原则限度内逐步公开心证,以防裁判突袭。  相似文献   

8.
告知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其通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的行为。广义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告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应当告知他们的其他事项的行为。通过告知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便于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办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告知。  相似文献   

9.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有选择管辖权的自由裁量权、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为此,需要法律慎重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确认责权一致的法律原则,控制行政职能范围,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及时废止修改不合理的行政措施,最大幅度地细化行政裁量标准,允许公民拥有自我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10.
岳光辉 《行政与法制》2002,(8):24-2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该条的理解,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听证的法定范围,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3种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对该条的理解,还应注意“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等”字。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11.
《学理论》2021,(9)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手段,对行政相对人不规范等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和限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公益起到了辅助作用。虽然行政处罚的结果不能与犯罪刑罚相比较,但是也起到了防微杜渐、给予警示的教育作用。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未能掌握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导致直接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使得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而比例原则融入行政处罚后,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公权力得到规制,在行政机关达到管理的效果时,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平衡,将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合理化。  相似文献   

12.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履行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是规范、系统和有层次的。其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和确认权等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提出国家行政赔偿权和暂缓执行权等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缴纳罚款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权 ;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履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告知时间应界定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意见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告知形成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告知内容包括:(1)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告知,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和适用。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不完全等同于“一事不再罚”;它对“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所限定,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可依法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罚,比如可以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属于并处和多个处罚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谓并处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相似文献   

15.
《学理论》2016,(9)
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制度保障的支撑,主要包括诉讼制度保障、审前制度保障、审判制度保障以及证据制度保障。具体地说,诉讼制度保障应当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审前制度保障应当注重审前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加强和优化审前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强调审前对庭审的准备功能;重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衔接。关于审判制度保障,应当遵循集中审理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审判独立原则;改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关于证据制度保障,应当遵循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调查应以庭审为中心,加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17.
职能分离原则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正、公平,其目的是通过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因职能合并而引发行政专制主义,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和滋生腐败,防止执法人员先入为主,存有偏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树立行政机关和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相似文献   

18.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包括: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提起的诉讼;不服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并就民事侵权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服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就第三方的补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容建 《行政与法制》2002,(11):30-30,29
街道办事处是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工作职能是行使上级政府委派的各项行政事务,协调地区管理事宜,在法律、法规赋予街道办事处职能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是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组织。八十年代末,各级政府相继设立了法制局(办),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也相应成立了法制办,配备了专(兼)职法制员,街道法制员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审查本单位所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提请决定行政处罚事项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  相似文献   

20.
各国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言词审理是行政机关在利害关系人等参加下通过言词的方式听取参加人意见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和原则。实行言词审理是正当程序的要求 ,也是行政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美国、德国、奥地利、葡萄牙、瑞士、韩国和日本等国家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言词审理制度 ,但他们对言词审理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规定有较大差异 ,本文分析了这些国家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制度 ,对我国在行政程序中建立言词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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