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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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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预备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反对处罚犯罪预备,他们认为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了当代刑法慎刑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学者又坚持认为对于犯罪预备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就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处罚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原则上处罚所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不仅给人刑法过于严厉的印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对犯罪预备加以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最多也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处罚,这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但在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且条文本身存在逻辑问题,犯罪预备立法突破了法与道德的界限,将道德规则引入了刑法领域,从而大大扩大了处罚范围,使我国刑法过分严厉。由于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犯罪预备在实践中遭到了虚置的尴尬局面,这说明犯罪预备拉大网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的确立,我国刑事立法上的那种不作区分,原则处罚犯罪预备的立法已显得不合时宜,且与法治理念中的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原则相冲突。预备行为是否入罪,不仅仅是制度设计问题,深藏在其后面的是对法律价值的认识问题。重新建构我国犯罪预备立法,使其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预备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是否相同,构成预备犯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以及如何对预备犯处罚等在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分歧,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中预备犯很有参考价值。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用比较的方法对预备犯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首次在总则中专设两条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作了概括性规定,在分则条款中又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由于刑法理论学界尚对单位犯罪存有很多争论,许多基本理论问题远未形成共识,加之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规定过于原则,甚至回避了矛盾,使得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相脱节,也使得立法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大大降底,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由此引发了关于单位犯罪的激烈争论。本文试图围绕单位犯罪的最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 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对称。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从刑法第13  相似文献   

6.
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重于同类型过失犯罪的.各国刑法多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的种类在立法上大大少于故意犯罪,且其法定刑明显轻于同类型故意犯罪.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等少数犯罪的法定刑却是相同的,有必要予以区别、修正,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7.
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11,自引:2,他引:11  
单位犯罪 ,在刑法理论上又称法人犯罪 ,是一种为单位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犯罪 ,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构成及其处罚原则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对预备犯刑事可罚性持否定立场的依据并不充分。可罚的预备行为固然应当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但这里的犯罪工具应当限定为我国刑法禁止公民个人所拥有、支配的某些特定物品。可罚的预备行为中的“制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的行为。我国刑法预备犯的立法模式是科学的。采用个别化的立法模式则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对刑法法益构成抽象危险的行为将无法全面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   

9.
教唆犯是使原来没有犯罪意思的人产生犯罪的意思,又被称为造意犯。教唆犯作为共犯人类型之一,并没有亲身实施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而是以教唆之方式造意于他人,从而加功于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其处罚根据,在实务中,如何对其准确的定罪处罚,历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文章结合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深入探讨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0.
在平等、自由、公正法律价值的指引下,如何规制亲属间犯罪是当今中国刑法重要的课题之一。亲属间的犯罪定罪处罚应考虑传统亲属伦理观念、现代"法律人伦性"、"以人为本"思想观念等基础理论以及外国的立法规制等因素,不同类型的亲属间犯罪应有不同的定罪处罚原则。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应当从"严"处理,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考虑对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12.
刑事立法活性化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因犯罪圈扩大而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现状感到担忧,因而有学者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反对刑事立法活性化。倘若对谦抑性作文义解释,谦抑性就会被理解为只是一味地限缩,这显然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矛盾的,实际上也曲解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初衷。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需要对谦抑性作合乎逻辑的目的解释,这样一来,刑事立法活性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关系也就需要被重新理解。当今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应当由"抑制处罚"转变为"合理处罚"。谦抑性的核心在"谦"而不在"抑"。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理性立法、合理入罪、适当处罚。  相似文献   

13.
刑事立法活性化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因犯罪圈扩大而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现状感到担忧,因而有学者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反对刑事立法活性化。倘若对谦抑性作文义解释,谦抑性就会被理解为只是一味地限缩,这显然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矛盾的,实际上也曲解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初衷。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需要对谦抑性作合乎逻辑的目的解释,这样一来,刑事立法活性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关系也就需要被重新理解。当今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应当由"抑制处罚"转变为"合理处罚"。谦抑性的核心在"谦"而不在"抑"。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理性立法、合理入罪、适当处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后自首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对应的另一重要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是否也能成立自首却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自首是在犯罪后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忏悔行为.其自首行为应构成单位自首,在处罚上也应从宽,这也是贯彻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5.
连续犯的本质应是同种数罪,其处罚原则应是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如果连续犯表现为数额犯,应当累计数额处罚,适用基本犯的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如果连续犯表现为非数额犯,其立法体现为两种情形,即"多次犯罪"和"情节严重",其中有的属于基本情节犯,有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只有情节加重犯属于连续犯的范畴,应当加重处罚。据此,我国刑法中相关立法例存在缺陷,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6.
作为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非刑罚处罚措施具备了防治犯罪应有的功能,体现了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价值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满足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需求。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具体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六种方式。但由于我国立法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具体适用方式规定不足,司法工作中存在轻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倾向,使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应在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美制度,在完善我国原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同时,增加其种类,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应有的功能,更好地惩治与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   

17.
犯罪化与犯罪圈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圈的扩张说明犯罪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犯罪圈的扩张是刑法结构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劳动教养退出历史舞台后弥补处罚漏洞的必要举措,符合强化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客观需要,是刑法获得国民认同、提升民众规范意识的必要途径。在《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入罪门槛的提高,是对我国犯罪圈扩张趋势的背离。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密的刑法规制,从而使得此类犯罪的立法模式呈现刑法保护早期化和刑罚处罚重罚化的发展趋向。对这样的发展趋向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尤其要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以及与国外刑事立法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种立法模式还存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的诸多不足。因此,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应从环境犯罪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保护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累犯中“应当从重处罚”的“从重”,是较初犯从重进行处罚;尽管刑法规定了累犯不得假释,但累犯却不应当排除适用假释;解决数罪累犯的处罚问题,单纯采用“先并罚后从重说”与“先从重后并罚说”中的一种不行,应当依据数罪累犯的类型将两者结合起来。对累犯完全有必要适用加重处罚原则,但通过司法解释增加盗窃累犯“加重处罚原则”不妥,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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