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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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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立足我国《刑法》,偶然防卫因缺乏防卫意识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根据防卫结果的不同应当加以区分:偶然防卫意外保护的法益优于侵害的法益时,由于行为最终产生保护法益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意外保护的法益与侵害法益相当时,行为最终产生无法益侵害结果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且行为具有对法益的危险性,成立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2.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3.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4.
不纯正不作为犯客观要件符合性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违法性的类型化处理,具有违法性推定机能。在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该行为已经实质上侵害了刑法法益。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客观要件又具有自身特点。它要求,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存在不作为行为;存在法益侵害。  相似文献   

5.
容留他人吸毒作为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容留类犯罪,在我国对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在适用过程中容留行为的性质及构罪条件情节要求.通过<刑法>和<禁毒法>的时比,以法益侵害理论、吸毒行为自伤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帮助性中立性行为说,可以进一步完善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两种不同的理论解说。当这两种学说被介绍到我国以后,我国有学者提倡法益侵害说,并试图以此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诚然,法益侵害说自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法益侵害说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解释法益时不具有稳定性,在违法性的解释上离不开生活伦理道德,以及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遇到困难。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9.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其是"追诉之罪",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明显超过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而成立贪污罪.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结合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家庭的人均收入等综合衡量.在每种用途的挪用数额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符合使用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将法益侵害性高的行为评价为法益侵害性低的行为.挪新还旧案件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单纯的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只关注案件实体的处理,忽略了法理的探究。单纯醉驾之所以能够作为犯罪化处理,其理论依据在于:从客观上看,醉驾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增加了该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盖然性;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设定的醉酒行为是在故意状态下为之,并能预见和认识到自己在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下实施驾车行为;作为抽象危险犯中的该种行为,从一般生活的经验来看,也具有现实的引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可能,在结果无价值理论看来也给予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13.
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同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的立场出发,对帮助犯的因果性问题会有不同认识。但是,站在修正引起说的立场上,可以得出要求共犯行为也必须与通过正犯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具体判断共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特别注意存在心理的因果性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不罚之后行为是指两个前后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行为侵害法益相同,根据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只以前行为定罪量刑,后行为不再处罚的情况.通过行为和法益这两个维度,我们能够将它和其他罪数形态相区别.  相似文献   

15.
(一)正当化原理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对于急迫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得已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刑法第36条第l款).一般认为,其旨趣在于阻却违法性.与紧急避险一样,正当防卫,也是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保全一定的法益而牺牲其他法益的行为.在紧急状态下,由于无暇等待公权力机关的救助,而允许在一定范围之内,通过私力方式保全利益(紧急行为性).  相似文献   

16.
容留型罪名可谓吸毒、卖淫违法行为的"帮助犯",被容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科处容留行为刑罚理应慎重。容留行为通常为提供娱乐服务的业务行为或出租房屋的日常生活行为,行为本身往往具有中立性质,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可为借鉴,科处刑罚时应对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进行权衡。在自己家中接纳朋友吸毒,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出租的房屋被用于卖淫场所,不宜作为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论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必须科学界定危害结果的内涵和外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因素不应体现在危害结果的概念中,危害结果只能是危害行为对体现一定法益的具体的人或物的侵害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形态的侵害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侵害,同时危险状态也是一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日常性,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帮助犯的领域,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目前我国正逐步推进适度的犯罪化,有必要在司法领域将一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惩罚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划入犯罪。以"不真正片面帮助犯罪"为标杆建构中立的帮助行为司法犯罪化的标准,即中立的帮助行为人主观上须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及自身的帮助行为具有明确性认识,客观上须满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的限定。通过主客观方面的严格把握,在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20.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并非只能是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可以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道,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阻却有责性,因此法律不予追究。认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犯罪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利于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的责任的追究,以便合理的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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