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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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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独立评价性及其帮助行为查处难度等特征,《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学说,从构成要件分析该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将帮助行为与同类技术中立行为对比、帮助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帮助行为人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限定的考察范围;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犯罪"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人的心理为希望或放任作为主观限定边界;以是否实际创设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2.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3.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生效实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切入点,掀起了对中立帮助行为罪与非罪的论辩热潮.立法上对于该问题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例外地承认中立帮助行为的犯罪性.其实,中立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存在物理的促进,也不具有心理的帮助;而且其行为也不是在帮助正犯的主观故意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根据消极的责任主义原理,中立帮助行为人不应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于此,中立帮助行为不具有帮助犯性质,对其应当作无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5.
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不在于设置过滤标准,关键在于精细重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须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以行为是否制造、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为判断标准,从物理和心理两方面来进行限定客观要件;同时在判断主观要件时区分"确知"和"应知",原则上"确知"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存在,而"应知"则不宜认定帮助犯,但当正犯表现出"可得辨认的犯罪倾向"时帮助者不得援引信赖原则阻却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6.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域,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应该被视为共犯从属性之突破,其从立法原意上、形式上及实质上均以被帮助者实行了网络犯罪为前提,其仍坚持共犯从属性之理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成立,形式上增加"情节严重"之要求;实质上需以折衷说为基础结合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利益原则、法益衡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则上并未将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只有符合形式与实质之要素,方属可罚,故其并未扩大刑罚处罚之范围。  相似文献   

7.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就需要通过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流变、性质、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类型化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司法认定困境,为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8.
新型毒品指主要依靠化学合成的毒品。新型毒品犯罪即指以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具有生产消费本土化、涉案人员高知化和消费群体白领化的特征。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应当:在对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管制上,严格限制相关犯罪认定的标准,防止过度入罪;严格监管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在刑法上设立"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创新与探索戒毒领域的制度,而不是匆忙地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以更好地规制新型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9.
论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及其对于经侦工作的重要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公安经侦工作的角度来看,研究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大致可以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等两个层次上进行讨论。在立法层面上,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在于三个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罚手段的必要性和刑罚手段的可行性。在司法层面上,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基本上体现于全面贯彻立法意图和刑法原则的过程之中,尤其要全面、深刻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相应地,在经侦工作中应当自觉地关注经济犯罪的犯罪化根据问题,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规定,慎重发动侦查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10.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11.
限制处罚说始终无法开出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良方",症结在于对问题域划定上的含混不清。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如何在中立帮助行为形式上符合传统帮助犯主客观成立条件的前提下,为其不可罚性寻求一条合理的解释路径。因此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实质解释,二是排除其违法性。现有理论中客观归责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构成要件层面,并且对"法不容许的危险"这一标准进行细化,从而顺畅的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难题。  相似文献   

12.
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刑法中不是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犯罪的手段与目的行为所涉及的一种特别的、可类型化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化趋势使同一链条不同环节中的实行行为分别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故而,在刑事司法认定中应以犯罪链条为线索,对此类犯罪不仅要追根溯源还要考察犯罪的下游流向,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的具体样态,从司法层面上准确认定关联行为的罪与非罪、罪名竞合关系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在坚持全面"从严"治理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保障罪刑法定及刑法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随着洗钱犯罪的猖狂,我国加大了反洗钱的刑事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十年来被判洗钱罪的案例寥寥无几,显然洗钱罪的立法还面临着不适应司法的困境。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薄弱,理论与司法实务中未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将洗钱犯罪立法系统化、独立化,同时合理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适当加大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并由此促进相关人员反洗钱意识的提高。  相似文献   

14.
经济社会发展促使经营领域出现形式各异的牟利行为,因为不符合《刑法》第225条前三项的规定,司法者往往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将其纳入该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基因日益显现且口袋径有扩大趋势。这必然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刑罚适用不统一、司法解释越位以及理论中对非法经营罪客体和"国家规定"含义的争论等一系列问题。实践中应紧紧围绕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严格限定"国家规定"的范围,预防司法犯罪化。唯有如此,才能限制其口袋径的进一步扩大,顺利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5.
在非犯罪化思潮影响之下,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趋势在我国已经有所体现,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新突破。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可以在实体法上减少未成年人罪名规定或规定未成年人特殊情形;在司法程序上,则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和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容留他人吸毒作为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容留类犯罪,在我国对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在适用过程中容留行为的性质及构罪条件情节要求.通过<刑法>和<禁毒法>的时比,以法益侵害理论、吸毒行为自伤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帮助性中立性行为说,可以进一步完善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似文献   

17.
环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环节上,中国的刑事立法尚未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予以规定。司法实务在追踪环境犯罪和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推定原则来确定因果关系,进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种做法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欲将疫学因果关系引入中国环境刑法理论,并用于司法实务,可取的方法是对中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进行技术性修改。  相似文献   

18.
近年以来的立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这意味着传统共犯理论在回应现实挑战上的不自洽,例如在网络犯罪领域,正犯与帮助犯间的"罪责倒置"、共犯难以认定等与传统理论的悖反导致立法上不得不设立特别条款加以干预,但这样的效果只能是杯水车薪。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必须松动甚至舍弃"共犯从属性说"对司法裁量的枷锁。"共犯从属性"发展至今对正犯与共犯间"连结点"要求越来越少,正朝独立共犯说的向度发展。在对社会挑战的回应能力上,共犯从属性说类似"铁板一块"的形式三段论使得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间接正犯等问题上的处理无所适从。在此意义上,采用共犯独立性说更符合刑事政策的期许。  相似文献   

19.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20.
游戏型犯罪是具有典型"后现代社会"特征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独特的内在产生机理,其产生源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等宏观因素以及家庭、教育、行为个体等微观因素。西方国家如美国、日本已就游戏型犯罪采取了专门的防控措施与司法处理机制,而游戏型犯罪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从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及相关司法制度等领域协调构建科学、有效的防控体系,是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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