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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以辩论主义为原则,即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认定事实,并据以裁判,而不依职权主动收集诉讼资料。司法的中立性要求裁判者对诉讼材料的提供应尽可能保持消极地位。过度依职权取证违背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但辩论主义也有其不足之处,辫论主义效果的发挥有赖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且对于不利于自身的资料不主动提供,法院便无法查清有关公共利益或程序性的事实,因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就应允许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的两种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依职权取证的决定、调取及出示与说明程序均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2.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随着行政审判工作从起步逐渐走向成熟,行政案件撤诉结案率亦在逐年提高,不适用调解制度已不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原告权益的真正实现进行必要的协调疏导,及时彻底解纷止争,避免循环诉讼和判决结案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无疑是现代行政审判应遵循的基拳原则和诉讼规律,而引入诉讼协调机制也凸显紧迫和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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