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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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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为了促使复议发挥监督职责。在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单纯追求复议纠错率已与实际情况脱轨,且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也带来公信力减弱、与司法同质化、过度纠偏等不良反应。行政复议应加强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舵。为此,要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修改举证规则、扩大复议改变的范围、通过绩效考核和败诉追责加强监督,为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取消做备选机制。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3.
国家当前面临着各种必须及时依法解决的社会矛盾。本文提出了以建立科学、有人权关怀、切实可行的法律政策为目标,修改现行法律和政策,制定化解社会矛盾亟需的法律和政策并使之成为体系;修改法律强化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政府机构作出影响被管理者权利的行政决定前实行“听证”制度;在中央和省级设立“委员会”审查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设立国家信访复议局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将近期内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升幅作为行政和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旨在进一步处理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功能定位得到制度层面认可,并在积极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1条也明确其为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定位,与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有观点提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必然要求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从制度沿革来看,行政复议的不同功能定位不影响受案范围的界定:既有相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不相同,也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是相同。并且,无论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判断标准,还是该定位之下的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没有形成共识,主渠道的定位并不必然要求扩大受案范围。影响与制约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因素包括行政复议内在的效率价值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及行政复议实践现状。  相似文献   

6.
新近因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二者关系的基点,是行政复议的定位,特别是作为监督制度还是争议解决制度。在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下,需要解决二者有无主次之分、有无衔接之必要,复议后被告确定需要做大调整,复议前置需要做小的变动。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存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明,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行政复议审理模式过于书面化,决定过程行政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和高素质的复议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采用行政化和司法化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链接,保证行政救济制度的畅通。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则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和监督的功用。《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商时,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维了之"的现象严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导致行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有的被告制度,强制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弥补制度漏洞,督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这一做法也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致使制度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只有透过这些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制度的下一步修改找寻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街接问题,需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扩大案件的受案范围,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现行行政审判当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受案范围上的"真空",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保证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出现的新的行政争议或超出受案范围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既有许多相同点,又有很多不同之处,二者在互动发展中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中的诸多原因,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脱节严重,影响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文章从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层面详细论述了二者脱节的具体原因。  相似文献   

13.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变更”决定内在地包含着一种“不利变更”的可能性。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应申请的和授益的行政行为,基于“控权法”的理念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变更”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它对法院正确履行应有职责和对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问题加以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部法律的理解,更好地贯彻执行这部法律.  相似文献   

16.
行政合同在我国已被广泛运用,但行政合同的诉讼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行政合同案件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该考虑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约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通过以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分析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复议体制、范围、程序、决定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将有效地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和谐、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8.
行政不作为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给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不亚于违法的行政作为.由于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制度在督促政府积极行政、维护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方面,没有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从扩大受案范围和调整原告资格两方面入手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下,人们的利益诉求空前高涨,维权意识日渐觉醒。在行政诉讼制度缺陷凸显,越来越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人们更多地选择了信访这一维权方式,"信访不信法"成为人们解决纠纷时的常见状态。《行政诉讼法》可以以信访活动为视角,从立法理念、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修改,从而祛除人们过多依赖信访、"信访不信法"的症结。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复议的权力性质是行政复议理论问题的核心,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于行政复议权力性质的各种不同学术观点,并指出了它们的局限性,以孟德斯鸠的理论、权力分立的目的和现代行政权扩张为视角,分析指出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为行政权,但为了有效达到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保证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权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以司法权的运行模式为模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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