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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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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期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 ,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归责理论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如受托义务理论、信用责任理论、盗用理论及私用内部消息论等 ,相应地 ,其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也不乏合理之处 ,可资借鉴。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存在不周延之处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看法并不一致 ,其范围在理论上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规定为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而关于非法获取人员的范围与认定标准等都欠缺详细的规定。依据立法规定,并参照外国法理论,非法获取人员应是指除内幕人员外,可以凭借与发行公司或内幕人员的关系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知情人员,美国判例则创制出了"信息泄露理论"与"盗用理论"以规制该类人员的内幕交易责任。对内幕人员的配偶与直系血亲,中国法应明文规定其相关责任,并利用"信息泄露理论"进行规制,而对其他以非法手段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则不妨适用"盗用理论"以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   

3.
内幕交易是证券法律所禁止的损害他人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证券禁止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三公”原则,会造成投资者对市场不信任,破坏诚实信用这一市场行为基本准则。对该行为的认定及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既关系到对禁止行为实施主体的惩治,也关系到对行为受害者的补偿。但对内幕交易行为如何认定及其行为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存在争议。本文在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有关该行为的规则,系统地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要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论证券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最为普遍和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发生的依据,内幕信息是决定内幕人的根本标准,利用内幕信息是成立内幕交易的最终法律条件。因此,研究内幕信息,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内幕交易的本质,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运行规律,科学评判我国现行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优劣,恰当提出完善我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和立法上有关内幕信息的不同观点和不同立法的比较研究,认为内幕信息应当由未公开性、确切性和重大性三大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频发,无论是"杭萧钢构案"还是"上海组龙内幕交易案"都在司法认定方面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较大争议。这充分表明,在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待解的难题。只有在对这些司法难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重构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改善内幕交易行为的取证路径、强化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完善机制设计,才能破解司法难题,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证券法律法规得以遵守和执行。  相似文献   

6.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7.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导致了众多的不良后果和交易风险,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管措施.我国已经构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立法体系,然而这种法制体系仍然具有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加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侵权行为 ,严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原则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精神。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透视和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滋生内幕交易的性质、危害和社会成因。从而认为 ,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必须重视对投资者的私权保护 ,只有赋予投资者以私人诉权 ,健全内幕交易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才能对内幕交易产生最有力的抗制 ,才是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之本。  相似文献   

9.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世界各国证券、期货立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要有效遏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类法律体系 ,及时公开内幕信息 ,重视对内幕交易的现场监视并及时展开调查 ,重新界定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10.
由于内幕交易案件专业性强的原因,司法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存有困惑,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构成了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法定内幕人与非法定内幕人的认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内幕交易行为以类型化固定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内幕行为的综合分析,有助于解决该罪认定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内幕交易案件专业性强的原因,司法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存有困惑,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构成了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法定内幕人与非法定内幕人的认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内幕交易行为以类型化固定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内幕行为的综合分析,有助于解决该罪认定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2.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交易欺诈行为,现实地或潜在地侵害着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然而现阶段我国追究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立法仍较单薄.以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危害后果为切入点,用法律规制内幕交易、追究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有其必要性;借鉴美、英两国的相关立法,针对中国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所谓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就是指内幕人因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通过对内幕交易侵权人和受害人利益的合理再分配,达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目的.受证券交易实践和司法审判条件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内幕交易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并未规定民事责任,因此内幕交易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券已经走过了十几春秋,在这十几年发展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很大的辉煌成就。但是,在这过程中也出现了内幕交易这种违规行为。文章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和控制进行分析,说明虽然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控制尚有不足,但通过完善法律,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还是无限光明的。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一直被各国证券业界视为最恶质的违法形态,恶质的原因在于查处的困难,而其根源则在于违法主体的难以认定。该症结在中国证券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必须在查找中国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人员范围规定的纰漏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的相关理论,尤其是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最新修订为参考,对中国法中有关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是指对公司或管理机构具有信托义务的特殊身份人员,后者是指获取内幕信息手段不正当和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和期货交易的内幕人员。《解释》中规定的推定事实与犯罪行为事实存在交叉导致了认定的极大混乱。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中国民众投资理财观念的不断增强,证券交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形式。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日益频繁,且呈现出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由此,结合美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相关理论、法规和案例,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中所涉及的关于内幕交易罪客观行为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下面传递层级的人员,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利用相关信息做出预测的情形,只有行为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做出预测时才可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20.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下面传递层级的人员,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利用相关信息做出预测的情形,只有行为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做出预测时才可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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