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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抽逃出资属于瑕疵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抽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应由谁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转让瑕疵股权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非善意时由两者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公司、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后者,可以抽速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2.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缺陷与弊端,势必影响公司健康发展,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4.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缺陷与弊端,势必影响公司健康发展,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6.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负违约之债,但其股权转让并非不能发生效力。应以分层次的研究方法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三个阶段的效力,以确定补正出资瑕疵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为依据,对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民商事纠纷中所应承担的出资责任进行类型分析,归纳出七种责任类型,提出了目前如何适用法律的办法和依据,并就今后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席书旗 《工会论坛》2008,14(2):77-78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其股权转让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差异甚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容易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而在一定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可使股东收回其出资以摆脱这种境况。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条件区别较大,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10.
股东将其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既不能直接支配该财产也不能以退股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该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其能够维护公司人合性、平衡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利益以及实现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1.
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派生诉讼是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种有效的事后救济方式。本文在分析比较了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原告股东诉讼后费用承担等问题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公司的运作情况和诉讼现状 ,对我国未来公司法就以上相关问题作了初步探析。  相似文献   

12.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应当认定为行贿。司法机关应当集中搜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记录、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贿赂双方关于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的供述等证据。干股行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3.
关于股东、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中有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特殊关系说,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是委任关系说。这些学说都存在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其中任何一个学说都无法包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不能加以简单的移植。我国公司法人、董事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多层面的,即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及其法律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主要有委任关系、代理/代表关系、信托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等。因此,公司董事拥有多重法律身份和相应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司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调阅公司材料,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提高诉讼效率,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涉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在管辖上应当具有特殊性。文章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管辖进行研究,期望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完善立法,促进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合理快速解决。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的控制股东的投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公司法对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文章分析了该制度适用的情形,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应当由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是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应对方案是对吊销营业执照作变通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即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是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司法机关不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  相似文献   

18.
公司采取减资的经营策略,按照实缴资本同比减资从立法的角度看是公平的,但在减资实践中则不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按照不同比减资则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法律应对减资做出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概括,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挪用资金罪进行探析。该罪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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