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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定性论证、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内容。评价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劣可从正确性、针对性、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法官后语、附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结案报告书论文化、规范说理制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辅助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法官的素养和自律力。  相似文献   

2.
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体现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杆.当下,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严重地制约法院审判功能的发挥.努力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社会认同度与公信力,也将对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构大有裨益.为了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应进行裁判文书工作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3.
刑事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其最为重要的目的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即事实与说理。刑事裁判文书中构筑刑事裁判结论的事实与说理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映射了刑事法律精神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逻辑表达进路。为此,法官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理顺事实与说理二者的关系,将刑事司法正义理念和法律精神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一以贯之,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说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而通过其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表达出司法者对刑事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精神的实质性理解。  相似文献   

4.
袁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3):144-144,F0003
“法官后语”是附加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后的一段针对当事人的偏重道德感化、伦理教育或者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它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后语”带有极强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色彩,实为对传统裁判文书规范形式的一种伦理化突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官后语”自1996年首次在司法裁判中使用后一直争议不断。  相似文献   

5.
司法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于司法对社会的功能和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当前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今天,应当推进审判公开制度、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  相似文献   

6.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的改革举措,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掀起更加认真对待裁判文书、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积极回应。英国刑事裁判文书情理交融,用语生动,与时俱进,强调法官必须说明其所裁量刑罚的理由,或许可以成为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一个窗口,也或许有助于深化我国法院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公信力是法院裁判文书的生命,一个没有公信力的裁判文书,它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没有生命力。应从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公开法官做出判决结果的心证过程;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充分体现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等三方面提高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国际私法在实施中遭遇了诸多困境,主要有案件涉外因素调查的疏漏影响了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过度本国化销蚀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裁判文书的质量低下动摇了司法权威。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私法理论抽象,传统上专务理论而疏于实践,在我国普及程度不够,而我国亦缺乏司法传统。而且,我国现在的法官遴选机制及司法行政化倾向造成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足,不能胜任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国际私法教学水平,定岗招录涉外法官,改进集中管辖制度,实行专人审理制度,并辅以优秀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发布制度和设立外国法查询机构等措施,逐步摆脱困境。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着手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标志着裁判文书公开进入全面开放阶段.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受众越来越广,法官不能仅仅将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展示,也需要将整个审理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0.
刑事裁判文书增强说理性不仅是回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官运用法治思维判决案件的直接体现,更是树立司法公正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逻辑清晰的论证与条分缕析的阐述不仅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更有利于推动刑法学研究的理论转向。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官裁判不敢说理与不愿说理的现实困境,要破解判决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理念上,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基本原则的重申与引导必不可少;制度上,"繁简分流"与"负责人办案"制度保障不能流于形式;技术上,法律修辞的方法、说理方式多元化与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刑事裁判文书增强说理性不仅是回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官运用法治思维判决案件的直接体现,更是树立司法公正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逻辑清晰的论证与条分缕析的阐述不仅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更有利于推动刑法学研究的理论转向。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官裁判不敢说理与不愿说理的现实困境,要破解判决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理念上,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基本原则的重申与引导必不可少;制度上,"繁简分流"与"负责人办案"制度保障不能流于形式;技术上,法律修辞的方法、说理方式多元化与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裁判文书作为阐释法律精神、宣示裁判结果和彰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是法官履行审判职权和司法程序运作的最终结果.随着法治国家的日渐深入,裁判文书已不仅仅被视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布裁判结论的书面文件,其还被视为诉讼民主、程序正当、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当前,公开裁判文书的要求正逐步落实,一些“带病出门”的裁判文书被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其公信力面临新的挑战.裁判文书公信力的高低,是考量审判权威的重要价值尺度.因而,提高裁判文书公信力,让裁判文书公开成为审判权威的助推因素和维系力量成为当前审判领域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4.
误读陪审员制度下的法官与盲目主张司法民主化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事实上,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并不意味着裁判活动的官僚化、机械化和封闭化;同时认为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意味着职业法官摒弃社会良知、普遍正义去裁判案件,以致无法契合社会对法律的期待的分析显然与事实相去甚远。而在陪审员、法官与裁判权威之间,陪审员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判决威信力的减损,而职业法官所做的裁决更易达到对判决权威进行评价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判决书、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最终体现.法院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是特定时代、特定法律制度下法律文化的真实写照.裁判文书的结构和风格,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折射.裁判文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的有力举措.  相似文献   

16.
民意希望通过给司法加压的方式,迫使司法裁判符合自身预期.但由于公众在目的上的宣泄性,知晓案件信息的片面性,表达的多元性和可控性,使得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存在内容、方式和结果三重困境.要构建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需要在观念上坚持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在制度上构建民意进入司法裁判的程序规则,在司法环境上避免工具主义司法观,在法官队伍建设上提升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  相似文献   

17.
经验法则是提升法官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理由,也是限制自由裁量的依据,因而在规范裁判文书说理的司法改革计划中占有重要位置。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官适用经验法则受到审级、地区、时间、案件类型、司法功能与法则引入方等因素的影响,经验法则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与审级、地区、时间、案件类型以及法则引入方等因素密切相关。现有理论研究的论断与我国实证数据的分析结果并不总是一致。实际上,我国法官回避经验法则说理的问题大于滥用的问题,当事人主动引用经验法则作为理由时更容易得到败诉结果。此外,经验法则案件一审胜诉率显著高于其他审级的分析结果,意味着法律审救济命题需要重新审视,而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地区差异等现象也值得进一步关注。  相似文献   

18.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载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是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在当前格式化的文书框架下,如何以证据为核心,追寻民商事纠纷的客观事实,并结合相应法律规定做出令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判决结果,是民商事裁判文书追求的目标,法官只有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商事活动和谐运行。  相似文献   

19.
法学通说是法学研究的产物,是学术思想的凝结,也常常应用于司法实践。裁判文书中,通说既表现为理论通说,也包含了司法判例等实践通说。经验观察表明,当事人与法官都会应用通说,通说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作用。在法律适用环节,通说有助于法律规范的选择、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衔接并提高裁判结论的说服力。疑难案件是通说应用的主要场域。法学通说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裁判理由,通说司法应用的本质是一个裁判说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说不发挥实质论证效力、法官不对当事人援引通说进行回应以及不同主体对通说的差异化应用等问题。未来需要对通说的援引条件和援引程序加以规制,论证义务是对法官主动应用通说的实质要求。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法官以通说说理需要平衡当事人、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公众不同需求,以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20.
司法裁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当中,是否以及如何运用习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对含有"习惯"及其相关词语的裁判文书进行搜集与整理的基础上,发现现有司法裁判中,法官们并不拒绝运用习惯。在司法裁判当中,有将习惯作为事实的,也有以习惯来证成事实的,还有将习惯作为行为的规范标准的。同时,在裁判理由当中,习惯的运用广泛存在。在此基础上,反思了习惯的司法认定,习惯为何难以被使用为裁判依据以及习惯运用的法律方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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