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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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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贪污贿赂罪法定刑比较研究缪树权目前,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感到,虽然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严厉,但是其刑罚种类相对单调,与其他一...  相似文献   

2.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深入分析和考察该条规定及其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使人疑惑的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3.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85条对贿赂罪作现定。此后,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第185条作了修改,规定索贿、受贿罪比较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和死刑。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对贿赂罪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单位可为受贿罪主体。1989年11月6日两高又作出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不仅对如何执行有关规定作了解释,实际还作出了新的立法规定,如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亦构成受贿罪。这一系列逐步完善、详实的规定,弥补了《刑法》规定过于简单的不足,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解决了大量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方面遇到的困惑。但在短短的十年中,关于贿赂罪的规定频频出台,而且变化很大,也反映了我国关于贿赂罪规定很不完善;即使是现在,几经修改、补充,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尚不能适应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笔者本文将尝试就其中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有益于反腐斗争并就教于高明。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新探     
贪污罪新探张兆松刑法第155条和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  相似文献   

5.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规定了一批新罪名以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该决定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且对于准确地打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设立至今已17年,但都是作为贪污、受贿罪的附带罪名,立法机关的本意是通过该罪名的设立,更加有效、严密的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使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更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条款在立法上的缺陷显现无遗,反而成了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河南省郑州市城区原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案、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案都引发了司法界和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大争议。笔者对该罪名的立…  相似文献   

7.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适应了我国司法工作的需要。根据《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相似文献   

8.
一般国家刑法上对受贿罪均有规定,但在立法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仅就中国、日本两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作一比较,希望在修改刑法时能够有所裨益。 我国《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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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武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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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是对当前腐败问题从《刑法》角度的积极回应。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政府对于受贿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力求多方面借鉴经验以打击官员腐败。相对于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这是一种利用影响力的新型犯罪。结合司法实践,其客观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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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情节及其司法适用世平,石金平,李克非贪污情节对贪污罪的准确认定和恰当量刑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正如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中所指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同时,该条文中又多次出现了“情节特别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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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在具体表述挪用公款罪的罪状和确定法定刑的同时,还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怎样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这是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而又亟待理论上予以回答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一般说来,在法律规定很明确,或者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作依据的情况下,理解是不会有什么困难的。但“挪用公款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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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这种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不可低估的危害性,因此,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均规定了受贿罪并予以严惩。我国《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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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不断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视定》,对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这两个“补充规定”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增设了新的犯罪种类,挪用公款罪便是其中之一,它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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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最早在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之中以立法形式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规定 ,该补充规定第 11条第 1款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此规定一经颁布 ,便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了许多争议。该条文的确立 ,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查处贪污、贿赂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过程中 ,发现犯罪人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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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介绍贿赂罪的认定易健榕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都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在《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对行贿罪进一步做出了如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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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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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布以后,挪用公款罪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引起了司法实践部门和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特别是对“归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题的分歧尤甚。笔者拟对此谈点看法,并为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提出个人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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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第三款规定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一个补充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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