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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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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有行政机关以自我纠错为由,对多年前做出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这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履行自我监督的职责;但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撤销早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会对其现有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在理论上,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与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理论更是一对矛盾。  相似文献   

2.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力行使方式。政府可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规范意义上,有权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有立法机关、独立机构和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和不同的调控机关,法律纠错机制一般有司法纠错机制、宪法纠错机制、内部纠错机制三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纠错机制,指的是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问题。宪法纠错机制,指的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质询与询问、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罢免和撤职等制度。内部纠错机制主要是复议等政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决策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瑕疵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基于理论界将不动产登记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相等同的基本认识,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顺理成章采取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救济。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复合性质,我国登记瑕疵救济应将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应对,我国应把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4.
"容错纠错"属于党纪政纪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目前缺乏界定。物质的多样性、物质的发展观及唯物主义认识论决定人们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改革创新不可避免会犯错。具体行政决策的权力来自人民,决策者必须对人民负责,对于不可避免的错误需合法且尽力地防错和纠错才能被宽容。容错过程尽管涉及党纪政纪,但本质属于对具体行政决策监督及救济的法律问题。容错法律关系需要突破传统行政管理关系理念,以构建国家与公民平等秩序的理念为依据进行构造。容错法律关系是建立容错纠错法律机制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5.
英、美、法三国决策纠错系统构成不仅是我们深入了解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决策纠错制度及其运行的窗口,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在我国决策纠错制度建设中,要始终坚持党在决策纠错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纠错价值理念,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强大数据+多元纠错主体格局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中国特色政府行政决策纠错系统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因其公共权力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公务员的政治责任、职务责任和道义责任,其内容包括政组织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首长责任和行政岗位责任。行政责任具有指导、规范、预防功能和纠错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8.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具有公正、效率、补救等价值,能快速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减轻法院的诉累以及使行政机关能够自我审查和纠错。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却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而有针对性地弥补程序之缺陷,实现程序之价值。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对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属性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应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从不同的角度对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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