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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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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审判活动中,追求案件客观事实一直是各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的共同追求。但由于案件事实的事过境迁、事实探知成本制约、司法有限理性等因素,司法过程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必然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灰色状态。当遇见证据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时,由于历史无法倒流回复。裁判者也无法实现时空穿越,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如何裁判则成为了司法实务中必须探讨与正视的话题。对于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问题,虽然理论界与实务派对此早已开展研究,但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关于事实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仍然存在困惑,仍有I必要对此进行再探讨。本文通过从改良事实认定模式入手、谨慎适用证明责任、认真对待经验法则、考量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入手,构建良性互动的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规则,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2.
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准则,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结果.事实认定不正确,必然会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所以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技术事实审查与认定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裁判之关键。域外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认定采用技术法官模式、技术调查官与专家委员会并存模式、普通法官与技术审查官协同模式、专业法官与技术助理协同模式和技术陪审员模式等。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认定综合采用技术陪审员参审制度、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技术专家咨询制度,近期初创之技术调查官制度填补了现有技术事实认定制度之不足。但现有各类技术事实认定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统合各类制度之关系,进一步完善技术陪审员参审制度,在立法上确立技术专家咨询制度,通过明确技术调查官选任资格、允许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程序、保障技术事实认定中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等途径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相似文献   

5.
事实认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其认定结果不但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且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但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利用经验法则来论证间接证据从而推断出案件事实未免不是好的方法。合理、准确的利用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对于实现诉讼公平与效率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6.
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后,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逐渐规范,刑事司法人员的素质日益提高,刑事司法人员主动制造的错案鲜有发生。但审判人员审理部分刑事案件时,有时会因为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定罪量刑不当。虽然定罪量刑不当的案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不大,但案件数量并不少,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应当通过队伍培养、平台搭建和机制完善等方式探索一条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不当的规避路径。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对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提出抗诉。其他国家也有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但一般是检察院只对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作为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我国应借鉴这种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应保留对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的案件的抗诉制度,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与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的抗诉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对于司法裁判活动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方面日益凸显。这可经由分析"可操作性政策"的司法适用得以管窥。"可操作性政策"意在增强事实认定上的确定性,它首先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一项法律规则时,应依赖其能够可靠确定的那些信息;其次要遵循"大数据"时代的关系思维进路,应避免简单的因果思维方式,寻求与事实裁判之确定直接相关的多种要素或数据,如"替代性事实",这会成为司法裁判发展的一种趋向;再次"可操作性政策"本身也应当遵循某些法律推理原则,如"相关性与权重性相结合的原则"、"可能性与可接受性相结合的原则"、"扩展公正原则与坚守法治原则"等。  相似文献   

9.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案件侦破由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以审判为中心,关键是以证据为核心。人像鉴定是侦查活动中进行对象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其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在侦查活动中,人像鉴定可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和其他证据,亦可认定犯罪嫌疑人,实现零口供定案,在案件侦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分为审理内容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传统观点采"汝说事实,我给法律"的法谚,主张裁判基础事实的构筑采当事人提出主义,事实和证据的法评价专属法院职权.无法认定事实与证据时采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反对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设定泾渭分明的界限,主张法官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释明,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解明,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话和讨论的义务.当前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构建和谐司法机制,以实现司法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运作,合理地分担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事实问题上法官的积极参与作用受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支配.在法律问题上当事入的参与性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有义务与当事人一起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1.
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认识现场物证的证明意义和重要性,再认识现场物证固定保全的规范动作和注意事项,确保来源客观真实、程序合法,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后续的审查和庭审运用过程中延续合法性,为查明案件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发挥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诉讼中的认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 ,即证明过程。其中 ,收集证据主要是侦查阶段的任务 ,而后两项内容即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为审判阶段之任务 ,这两项任务之完成主要依靠庭审活动 ,庭审活动由举证、质证、认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而认证直接关系到质证后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终局裁判。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作为认定证据的标准,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实践中许多法官把“客观事实”作为裁判依据,这不符合司法的基本原理。用“法律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不但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及时地审结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防止错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就真实发现途径而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通过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发现案件真相,可以被称为"证明"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作用发现案件真相,可以被称为"查明"模式;我国虽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作用,但司法决策权主要由长官行使,因此可以被称为"拍板"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方对抗能力不足,诉讼各方难以胜任对抗式审判方式,民众更希望国家机关查明案件真相.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在短期内更应当强调国家机关在查明案件真相中的作用,我国的诉讼模式应当更多地吸收职权主义模式的合理因素.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定罪量刑二元制的审判构造,对于实现司法精密化,保证法庭中立,保护辩护权,促进裁判结果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应当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不仅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件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中存在些许问题亟待解决,面对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现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值得认真反思。文章从经济学维度、国际法维度、国内法维度、实践经验维度、个案实证维度和沉默权维度六个方面阐述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予认定,从立法层面上排除供述证据,更多地通过认定其他客观存在的证据进行案件事实的判断。以此,从源头上切断刑讯逼供的根源需求,从而实现减少乃至防止刑讯逼供的出现频率,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及诉讼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要求,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侦查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重新审视侦查的地位,转变传统侦查理念,提升侦查取证的质量,确保侦查活动经得起审判检验,以期适应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8.
预决事实是指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具有相对免证效力;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无预决效力,需从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进行分析;预决事实的适用范围,在主体上应限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20.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了"裁判生效后的新事实",并且规定新事实的效力在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但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及我国多年来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实践出发,后诉是否应被法院受理并非取决于"裁判生效后是否发生新事实",而是取决于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是否不受前诉裁判效力的约束或者该诉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而这种情形在给付诉讼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从司法解释第247条与248条的关系来看,"新事实"是开启新的诉讼之诉讼要件,而非实体要件事实。因此当新事实不成立时,应按照第247条规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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