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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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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标准,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拟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这一修改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又可有效解决原有刑罚交叉问题,同时具有国内外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资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在修改原有标准之时应注意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定,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武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4.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工作部署,按照会议精神,新一轮的立法工作把反腐败国家立法列于优先地位。《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加强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并从多个方面对贪污贿赂犯罪标准进行重构。然而,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构成规范化、量刑不合理等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建立有效的贪腐犯罪惩治体系。  相似文献   

5.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制的贪污受贿"静态犯罪数额+动态犯罪情节"量刑治理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评价。静态犯罪数额以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为量刑标准;同时规定动态犯罪情节并且对犯罪情节的适用加以限制,犯罪情节需要在一定数额的基础上才可以适用。在规则之上,以静态犯罪数额为主,辅之动态犯罪情节。在量刑治理中更科学和全面地平衡分配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的关系,完善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的量刑价值评估。  相似文献   

6.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7.
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司法实践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对立法意图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分析.为体现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严重的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运输毒品罪不应保留死刑.在有必要对缴获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分析的同时,为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统一具体的量刑尺度,实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裁量刑罚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应制定我国的《毒品案件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8.
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种重要辩护类型。要想做好量刑辩护,刑辩律师首先要学会如何发现并正确运用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与犯罪情节、定罪情节不同,其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主要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等类型;在刑事辩护中,不同的量刑情节有不同的运用方法,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也有不同的运用方法。不仅要全面考虑所有的量刑情节,还要注意刑事政策对量刑情节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量刑情节具有调整量刑幅度、保持量刑均衡、准确适用刑罚的重要作用.完善的量刑情节体系有助于引导法官正确量刑.由于立法背景、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不仅规定不全面,而且也不尽合理,有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审视,完善量刑情节的立法方式、丰富量刑情节的内涵、确立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规则、合理确定量刑基准,是推进量刑科学化、精确化和透明化,实现量刑公正的可选之策.  相似文献   

10.
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诉讼程序的刑事和解,由于符合量刑情节的基本特征,因而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而量刑情节在本质上属于刑事实体法,所以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分类依据的"法定"必须是刑法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当前刑事和解并未被刑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将刑事和解归类为酌定量刑情节。刑事和解具有多情节的复合性和多主体的交易性,决定了其在量刑活动中具有功能的多元性和适用的慎重性特点。  相似文献   

11.
刑法学是最为精确的法学。而这样的精确不仅仅是教义学的缜密的逻辑推导,还应在建构逻辑推导之前就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作为价值基础奠基这样的逻辑大厦。这样的刑法学是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融合的成果,能够成为这样的最为精确的学科。“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翻译到教义学语言中就是犯罪论的“有效益犯罪论体系”、刑罚论的“例外规律——量刑反制定罪”以及行刑论的“刑事和解对教义学的价值回归”这样的一系列重大范畴。构成要件作为犯罪论体系最为基础的阶层,对于犯罪成立的定型、区分、个别化、推定等诸多功能,使得追求有效益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建构,又必须以之为入口(本文以刑事政策的视角观察构成要件的理论沿革。进而介绍罗克辛教授以刑事政策为导向进行建构引导的构成要件理论变革。最后对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教义学建构的结构和解构的范式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2.
盗窃数额是对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条件和依据.现行刑法对盗窃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相兼容甚至相悖,有必要通过立法制订一套统一适用的针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从宽分别存于两个层面,对被告人单独适用时并不困难,难点在于当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发生交集时,如何对其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是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刑事司法领域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刑事政策必须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具体落实到位,即认罪认罚从宽在具体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来实现,以刑法规定的相关量刑原则及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量刑情节为从宽内容。需要研究被告人既认罪认罚又与被害人刑事和解或者只认罪认罚但不刑事和解或者不认罪认罚但刑事和解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完成对其刑事责任的确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免刑情节主要存在数量太少、应当型情节缺失、免刑情节具体设置上过于单一等三大缺陷。对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适当增设单一的免刑情节或者增设含有免刑情节的多功能情节;改造一些轻微犯罪的量刑情节,使其尽可能地涵摄免刑情节致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衔接得当,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设置应当型免刑情节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应当被作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与"零容忍"刑事政策的贯彻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8.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并限制减刑,这在某种程度上既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同时改善了此类犯罪"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时也与《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相矛盾,其法理依据和合理性也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贿赂的范围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刑事立法中贿赂犯罪中"贿赂"的范围的规定决定于国家的刑事政策。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最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加大惩治,依法从重从严。"但是,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范围的规定却有失严密。修改现行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对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  相似文献   

20.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的制度中常常存在量化标准的缺位。在涉林渎职犯罪中,已经明确将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的其他方式作为的渎职犯罪,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但对于该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升格量刑的标准,仍存在立法和解释上的不足,导致量刑畸轻,同类犯罪易发、多发。量刑标准的确立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害法益的差异性、立法技术的统一性等多重因素,在此基础上可推之,涉林渎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宜遵循现有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升格量刑的一般规律,将其确立在立案标准的5倍以上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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