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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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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罪名以惩罚与考试作弊相关的行为,其中代替考试罪主要规制替考行为。替考入刑前相关法律缺位导致对这一行为未能有效规制,将其入刑是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需要,并且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特点,对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司法机关将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行为性质,缺乏合理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侵害市场准入秩序为前提,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营秩序。应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区分出版程序违法和出版内容违法,将单纯内容违法与内容程序同时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3.
刑法视域下的“考研电台”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研电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应当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法在规制考试作弊行为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应当通过立法设置单独的考试舞弊罪名,时考试舞弊行为予以单独的刑法规制,严密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4.
无牟利目的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并不具法益侵害性 ,而主观具牟利之组织播放行为 ,从刑法经济性角度出发 ,则应当由他罪规制 ,从而动摇了设立该罪的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5.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显然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存在不同,前者是诈骗行为在金融交易领域的体现,侵害的不仅仅是公私财产权,更包括对金融交易秩序的侵害。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显然立法者希望将此类诈骗行为重点规制,将金融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采取了类似行政刑法立法的处理,其既难以归入典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也特殊于一般诈骗,形成当前立法的现状,是理论的修正也是政策的使然。  相似文献   

6.
嫖宿幼女罪,因其侵害法益及犯罪构成的独特性,而被《刑法》赋予重点定向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特殊使命。它与强奸罪并行不悖,分段规制,共同构成了我国惩处性侵女性的相对严密的刑事法网。嫖宿幼女罪只是针对普通嫖宿幼女行为而言,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嫖宿幼女行为,仍应回归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独特的行为构造,使得在该罪场合,其刑事责任可以被分担给一个以上的不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9.
考试作弊有损考试权威,破坏公平,丧失诚信,有必要入刑,这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体现,国外也有相关立法规制。我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刑法规制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止"破窗效应",提高国家考试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司法上存在适用范围、罪数形态以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教育法,制定考试法,不仅从法律层面,还要从制度、社会、个人多个层面入手根治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10.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1.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的强奸是一种想象竞合,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时就应该从一重处罚。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是幼女之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之双重法益,特别是嫖宿行为中支付嫖资的情节并非其减责事由,因为这种情节既不是违法性减轻事由(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因此受到较小之侵害),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行为人之主观恶性并未有任何降低)。相反,这种给付嫖资的行为恰恰是一种容易引起社会之仿效的加重处罚理由。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适用,不论从法律解释、立法目的还是其与强奸罪的关系来看,都有其单独存在之合理与必要。  相似文献   

12.
近些年来,考试作弊现象的大量存在催生了考试刑法的出台.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四类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以及替考行为都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前三类行为因其本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进行打击无可厚非,但替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将其入罪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与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不相符.从考试刑法的出台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立法有过分扩大犯罪化之嫌.  相似文献   

13.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刑法条文对聚众淫乱罪的表述比较简单,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体系解释下聚众淫乱罪之客观行为应当兼具侵害法益的“涉他性”和“情节严重”两个要素。这一解释结论既是基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考虑,也是刑法处罚合理性的实质要求。通过体系解释,有助于消除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准确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从而合理确定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4.
小产权房问题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当前,在对小产权房的治理中刑法频频介入,且司法实践常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其开发、出售行为.然而在规范层面,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从政策视角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表明对小产权房开发、出售行为应当持审慎入刑原则,且该行为客观上顺应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价值趋向,故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评价.但此类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得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在犯罪构成上得以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使得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取消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回归.  相似文献   

16.
寻衅滋事罪的“公共场所”有广义、狭义之分,面对寻衅滋事罪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应对本罪中的“公共场所”及该罪司法解释中的“公共秩序”作合理的限制解释。广义的公共场所包含网络公共领域,狭义的公共场所不包含网络公共领域。寻衅滋事罪的“起哄闹事”行为可以发生在广义的公共产所,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仅指狭义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通过这种限制解释,扭转本罪扩大化适用的境遇。  相似文献   

17.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对于当前屡次发生的考试舞弊行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考试舞弊罪”,而应当纳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畴进行研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客观方面包括采取窃取、刺探、非法收买三种行为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行为人获取国家秘密的目的没有限制。实践中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还应注意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倒卖车票、船票罪中倒卖行为的实质是具有投机性。火车票实名制度的出台有效限制了传统倒卖行为中对火车票的囤积,实名制下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不具有投机性,其本质应属于一般违法经营活动。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其行为表现与侵害的法益不同于传统倒卖行为,不应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罪;在利益衡量的角度,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为秩序与便利的平衡,应当对有偿代购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9.
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在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认定考试作弊行为中,试题及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渎职罪名评价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合适、试题及答案的保密期限如何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造成各地执法不一。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以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20.
刑法应增设“高利贷款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利贷款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容易引发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款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高利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荻取高额利率的目的。其侵害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高利率借贷私款并获取了数额较大的暴利行为等。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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