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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南京副教授换偶案”作为热点案例,为我们透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问题提供了平台。对聚众淫乱罪立法沿革的阐释、对该罪的规范解读,无非是想说明,当下不宜轻率地取消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罪状是简明罪状.法律及法律解释对“聚众”和“淫乱”缺乏清晰明确和权威的界定.导致了该罪现实中的司法困境。实行司法对立法的能动反馈、对刑法条文进行道德解释、培育健全的法官人格无疑是实现司法突围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2.
论聚众淫乱行为不应纳入犯罪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隐秘私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其他国家普遍的做法。从法益侵害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价值论等角度衡量,将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刑法对道德领域的入侵,易导致刑罚的负价值。因此应将聚众淫乱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3.
从刑法哲学角度分析,在性质上决定了其在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更要维护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般秩序;从刑法地位的界定层面看,刑法不仅仅是法规范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从刑法解释角度,可以认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入罪资质前者更为苛刻,后者较为宽松,而不是相反。"秘密性"淫乱的行为不具有惩罚依据的观点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同样也不能立足;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归纳,民众在面临"机遇诱惑"时表现出的"机遇倾向心理"往往比较明显,在此背景下"理性人"假设的理论往往就会大打折扣。这些分析性结论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宜废除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4.
以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为立法政策调整提供素材和依据为目的。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秘密聚众淫乱行为认为现行法规定适当的仅占21.5%,近八成的人认为秘密聚众淫乱行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对其不应处罚或给以行政处罚。对公然猥亵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处罚,其中五成的人认为应当给以行政处罚,有二成的人主张应给以刑事处罚。从而得出民众对秘密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态度与现行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一致,对公然猥亵的容忍度非常低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哄抢行为应当分为聚众型哄抢行为和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聚众型哄抢行为通常定性为聚众哄抢罪并无异议,但因立法滞后以及学界和实务界对聚众哄抢罪本质及罪名构造的认识一直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处遇各有不同,既纵容了非聚众哄抢行为,也挑衅了刑法法益和刑法规范,有必要对聚众哄抢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予以重新构造,以统一刑法适用,严密刑事法网,彰显刑法法益。  相似文献   

6.
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7.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定方面,《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一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界限标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分关键,被组织卖血者的全部环节的完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根据;在刑罚方面,《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前款行为”不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还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他人”指的是卖血者而不包括用血者,“伤害”应当限制解释为“重伤”。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应当贯穿于刑法适用过程中,它是任何逻辑推理、解释方法和论证方式不可背离的基础与主线,对于出罪事由体系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不例外。在理解违法性实质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时,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刑法解释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偏重于行为无价值对行为方式和规范违反的考察,同时在利益权衡原则指引下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出罪判断。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解释学的蓬勃发展使得刑法学生机盎然,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两种解释理念的对抗让"正义"再次展现出多元化,是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这是个价值选择问题。刑事政策为刑法解释学的走向指明了方向。当前的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表明,"宽大"与"严格"的刑事政策指导了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走向——以严格解释为基础,以扩张解释为补充。针对妨害秩序的犯罪应当严格解释,针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的犯罪可以扩张解释。同时,尊重行为类型在刑法中的基础地位,限制想象竞合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刑法体制中,兜底性罪名是刑法废止类推原则到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的产物。作为一个具有口袋性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事立法上,具有罪名与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刑事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必要性。信息网络空间既有"工具属性",也有"公共属性",新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及其秩序"的解释是有权解释,使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更加清晰,其口袋并未突破。  相似文献   

14.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5.
对于《刑法》第14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存在存改废之争。然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完满地协调该两款规定所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同在原理以及刑法"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留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后款修正为"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失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改革的推动意义自不容否认,但7处缺憾的存在却使得《刑法修正案(八)》略显粗糙:以刑法修正案消融刑事立法解释的非法性;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总则的合宪性质疑;引入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对未成年犯的过度轻刑化待遇;取消死刑罪名、死缓限制减刑导致刑罚体系结构不谐:社区矫正“尴尬入刑”:危驾入刑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犯罪刑罚的轻缓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世界刑罚发展看,刑罚轻缓宽和是刑罚进化的必然结果.刑罚轻缓化成为刑法改革的重要趋向.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各国刑罚整体趋轻,对轻微犯罪采用更为轻缓的刑罚.尤其是人道主义思潮的兴起,使这一趋向更为明显.中国已加入WTO,法律面临着与国际接轨,刑罚轻缓化不仅与世界刑法改革的趋势相一致,而且也是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司法迫切要求.经济犯罪作为秩序犯、法定犯,与传统犯罪相比危害性小,轻刑的空间大,自然成为刑罚轻缓化中关注的焦点.本文尝试对经济犯罪刑罚轻缓化依据和途径作一些粗浅的探讨,望能对推动我国刑罚轻缓化进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浅析赌博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赌博罪,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与处理赌博犯罪案件常常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尤其是随着网络赌博犯罪的出现,关于赌博罪的认定,赌博罪共犯的认定,赌博活动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疑难较多,只按照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以更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赌博犯罪。  相似文献   

19.
刑法学是最为精确的法学。而这样的精确不仅仅是教义学的缜密的逻辑推导,还应在建构逻辑推导之前就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作为价值基础奠基这样的逻辑大厦。这样的刑法学是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融合的成果,能够成为这样的最为精确的学科。“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翻译到教义学语言中就是犯罪论的“有效益犯罪论体系”、刑罚论的“例外规律——量刑反制定罪”以及行刑论的“刑事和解对教义学的价值回归”这样的一系列重大范畴。构成要件作为犯罪论体系最为基础的阶层,对于犯罪成立的定型、区分、个别化、推定等诸多功能,使得追求有效益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建构,又必须以之为入口(本文以刑事政策的视角观察构成要件的理论沿革。进而介绍罗克辛教授以刑事政策为导向进行建构引导的构成要件理论变革。最后对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教义学建构的结构和解构的范式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20.
从刑法微观层面而言,刑罚轻重的配置应立足于双重基准:即刑法所保护价值的重要程度和行为人对立态度的有无及其程度。一方面,刑法所保护价值即犯罪客体的不同直接制约刑罚的轻重,在同类型犯罪中,刑罚轻重则深受对刑法所保护价值造成的损害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凡体现行为人对立态度及其程度的因素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犯、胁从犯、累犯等均为直接制约刑罚配置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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