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1 毫秒
1.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相似文献   

2.
根据促进土地流转的动因,可以将土地流转模式区分为政府推动型和市场引导型。两种模式的经验教训,为我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导作用;二是规范政府和村民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作用;三是制订《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明确流转程序,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方式。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有利于保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权利人权益。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立法,需要科学设计《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章节体例,强制施行当事人登记制度,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消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消灭情形。  相似文献   

4.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权利的移转。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局限性;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行政管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民法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当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长期而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得团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物权的保护。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必须建立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物权权利;依法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费用,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993条未区分“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存在人格标识“二元制”保护模式的基础。该“许可”创设之权利并非“商品化权”,而是用益性债权。使用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对人格标识具有“支配力”,并形成观念占有外形而受侵权法保护。第993条的主体,应扩张至“具有名称的团体”;“姓名、名称、肖像”应排除教名、重复姓名、与曾用名称重复但现已登记的名称及法人形象;“等”人格标识包括以音色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声音”和“个人信息”;第993条适用范围应进行限缩解释,以弥合“自己的”限制条件与社会现实之裂痕。我国语境下的“商品化权”,本质系《民法典》第993条、《著作权法》第24条及《商标法》第43条不同“许可”类型所创设的“权利束”,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多样性,流转形式是立法调整规范的重要内容;合理的法律规制应反映现实,切合实践的需要。文章基于现行立法规定与实践情形存在某些冲突的考量,结合物权法的相关精神,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形式逐一分析并探讨明确其法律保障的基本思路,以期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8.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  相似文献   

9.
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避免“两权分离”的局限和不足,充分发挥“三权分置”提升农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地权利财产化,保障农民权益的最优作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颁行的民法典为“三权分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土地经营权的引入是构筑农村土地“三权”的关键的步骤,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从立法过程、法规层面和体系逻辑看,都应归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融资担保受到“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法律限制,体现了“三权分置”制度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剥离土地经营权后的剩余财产“权利束”,对农民权益具有兜底保障效能。  相似文献   

10.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关系,具有更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法律关系上当无疑义,但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则无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则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从法理上或实务上都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则是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应在制度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本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设立采取有偿还是无偿方式本是权利人的自由。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采取了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设立方式,并一直无偿使用,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被异化,既限制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又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我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推动下,宅基地利用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城乡平等原则,应恢复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的私法性质,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以及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2.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3.
网上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广受关注。本文着重围绕网上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及网上消费的冷静期和解约权问题,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适用和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女性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权益是农民的主要权利之一,也是衡量农村男女两性权利平等程度的主要标志。我国女性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现状不尽如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男权社会的遗毒和民间法对国家法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扭曲。纠正这种现象,需要强化女性土地权益平等的观念,健全女性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引导民间法走向性别公平与公正,优化土地资源平等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5.
作为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原始起点和中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是目前与今后相当长一端时间内存在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化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权益保护的结构性基础。但由于现行的有关农村土地制度中农民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存在着产权残缺等障碍,因此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围绕着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仍然存在严重争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明确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并实现切实的立法和制度保护不能流于形式,如何既坚持土地国有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权益,就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在这些利益主体中,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通过对要约收购基本规则、监管及权利救济等三方面的深入分析,来维护小股东之权益,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7.
基因科技发展对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环境权与发展权等人权保护都已产生了正负两方面的影响。这种双重影响的原因是多种的,包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研究者的科研自由、基因技术引发的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冲突、基因技术引发的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冲突等等。因此,我们需要对基因技术进行法律调整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8.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国家作为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对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实务问题:一是就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二是对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三是国有产权转移的行政确认事务。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项独立征收客体,获得征收补偿提供正当性理论基础,然而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构造的理念是建立在债权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忽视对失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产生了严重的偏差,并受其强烈冲击引发了现行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憾,亟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进行制度化构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