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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因触电引起的侵权纠纷在处理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分析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多部法律规范调整着此类侵权关系,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电力法》第60条、《侵权责任法》第73条等,且这些规范间存有冲突。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应当成为调整此类纠纷的规范依据。当然,仅仅依靠一部侵权责任法尚不能完全解决触电侵权中的所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借助电力法等其它规范的综合协调。  相似文献   

2.
在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中,过错和违法性的关系颇具争议,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违法说可以很好地解决和处理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从而将两者明确地区分开来。过错是一个主观的因素,对其进行认定和评判时考虑的是人们的主观意识,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违法性是一个客观的因素,可以通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直接给出明确的判定。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违法性可以作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当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时,违法性是必不可少的选择;当过错不足以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时,违法性是被告承担责任的主要基础。因此,过错和违法性二者相互依赖,却又不可相互吸收和替代。  相似文献   

3.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针对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辅,但在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制定举证责任缓和等具体规则,以及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及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证据规定》关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重新确立了医疗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与复杂化直接决定医疗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举证及法官事实认定之困难。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医疗侵权诉讼之具体举证责任,在适时运用"推定"减轻患者证明负担的同时,课以医方反证提出责任及反证义务违反之惩罚,是灵活解决和调整患者与医方证明困难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建立医事仲裁庭,实现医、法直接结合,同步完成医疗过错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摆脱医患纠纷法律处理困境的根本出路.公民是否享有人身权无需仲裁也不能仲裁,但患者的人身权是否受到医疗过错行为的侵犯、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则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起,医疗事故侵权赔偿已经不再属于卫生行政处理的范围,此时医事仲裁已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建立医事仲裁庭在制度基础与人才储备方面均有可行性.在医疗服务合同签订时、履行中、履行后,均应允许医患双方签署医患纠纷仲裁协议.架构医事仲裁庭的便捷方案是在现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临床医学专业的仲裁员,其他规制可适用《仲裁法》.  相似文献   

7.
过错推定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董事责任追究的归责原则,也是我国立法基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受害人损失补偿作出的必然和合理的选择。过错推定原则之下,董事享有反证抗辩的权利。判断董事过错的基本标准是董事的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因特定信息披露行为注意义务举证的困难,整体履职的勤勉尽责成为判断董事过错的重要标准或替换根据。法院对董事虚假陈述的过错认定,不应止步于法定的过错推定,也不应对董事的反证举证设定过高标准,应确立以司法审理为中心、对各种事实和证据予以综合判断的裁判思路和方法。新发布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对董事过错的认定因素和根据、对董事过错抗辩的四个常见理由如何采信以及董事过错排除的几种情形所做规定,是董事过错认定最具操作性的裁判规范,也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突破和创新,同时,对这些裁判规范需要给予理性的解读、深入的分析和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存在三方面缺陷:限制行政赔偿范围;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难以解决共同侵权、混合过错等情况下的责任分担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赔偿应主要采用客观过错原则,并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  相似文献   

9.
对直接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加以区分,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则的必要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个基本类型,分别对应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责任的认定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尤为复杂和关键.应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前提,同时以“通知与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作为豁免和例外规则,能够为司法实践者提供较为公允和客观的侵权行为主观要件认定的标准和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1.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招摇撞骗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招摇撞骗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及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严打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刑事政策的共识。打黑过程中存在没收财产刑适用标准不清、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模糊、犯罪工具认定过宽等问题。应当对《刑法》第五十七条进行限制解释,准确认定违法所得,严格限定犯罪工具,明确没收财产刑适用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在拥有巨大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的同时,针对短视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解决短视频侵权纠纷的起点在于准确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独创性的概念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确定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时,应首先结合域外先进理念和我国实际情况,得出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即独立创作、体现作者个性及少许的创造性。而短视频时长短、创作门槛低、全民参与等特点又会增加其独创性认定的难度。对此,应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依照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从素材选择、拍摄方法、后期制作三个方面具体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已经逐步告别“风车磨坊式”的简单社会形态,逐渐进入到了风险管制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大量规范主体行为标准的规制性规范得以确立。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既然大量规制性规范中包含了主体之行为标准,那么对该规范的违反是否当然的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违反规制性规范对侵权过错之判定究竟将产生何种意义上的影响?文章循此进路,通过探寻规制性规范与侵权过错判定间的关联与区隔,认为违反规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征引侵权法上的过错。其尚须法官的个案裁量。  相似文献   

1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现实认定中的难点,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医疗侵权纠纷不仅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等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因医疗意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的重要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因此,对医疗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医患双方利益平衡,解决社会矛盾具有深刻意义。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选择和确立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因此,在医疗纠纷当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做到严格、准确、灵活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8.
快递服务纠纷审判实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家(收件人)应享有向快递企业的直接请求权。在具体的诉讼审理过程中,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快递服务纠纷案件中货物损失的认定,如果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则适用我国《合同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快递合同中免除或减轻快递企业责任、侵害合同相对人或收件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快递物品遗失、毁损的情况下,应区分保价服务和未保价服务两种情况,认定损失价值。  相似文献   

19.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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