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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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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讯逼供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中国现代社会虽然已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制度,但此现象并未绝迹。从刑讯逼供的历史与现实来看,目前要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完善法律和制度,如禁止限期破案、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借鉴中国古代“亲亲相隐”传统等。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是蔑视人权的野蛮取证行为,如何禁止刑讯逼供,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难题.深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有效禁止刑讯逼供机制的科学对策,那就是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制度;3.树立程序主体理论的诉讼理念;4.提高侦查破案的科技含量.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刑讯逼供的一个主要的原因.这里有技术的问题,也有价值取向问题.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本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应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自白地任意性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4.
产生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是讯问的合法性、口供的重要性,以及侦查中追求口供的态度;其直接原因是“如实供述”的义务和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现实原因是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5.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人权保障、司法正义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因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立法中尚属空白,由此才有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司法不公、侵犯人权频频发生.确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完善刑事立法、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理论角度,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确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意见和构想.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社会中,矛盾无处不在,各式各样的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特定角色之间—一案件直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固有的矛盾体现。要想控制刑讯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证据排除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要想杜绝刑讯逼供产生的条件就要改革我国公安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侦控分离的模式,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执法监督和制约,这是控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7.
产生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是讯问的合法性,口供的得要性,以及侦查中追求口供的态度,其直接原因,是“如实供述”的义务和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现实原因是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原因之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多方面原因,思想原因有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较之查出案件真相而言刑讯逼供无足轻重;制度原因主要有我国未在事实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侦押分立制度的缺失等;实践方面原因有司法投入不足,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等。我们要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9.
物证中心规则和口供中心规则都属于证据中心规则中的一种,都带有证据中心规则的先天缺陷,即在接触案件之前就已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作了事先预断,进而在办案过程中围绕着这种预断去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因此往往会发生错误,同时极易诱发刑讯逼供.此外,靠证据中心规则的自身嬗变,是很难克服其固有缺陷的,因此,只有建立一种新证据规则,才能克服证据中心规则的固有缺陷,这种新的证据规则就是证据中性规则.证据中性规则不承认证据的预断效力,主张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在接触案件之前都是不定的.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制度及民主法治建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大毒瘤和痼疾。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现,口供对案件的重要作用等均是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根源。我国应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等途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1.
诱供是缺乏验证性的讯问作弊,它通过欺骗行为诱导或误导被问人作出供述,具有侦查自欺、对象欺骗、司法欺骗的三欺特征.正是这种方法的普遍使用,形成了我国错案的主要致错模式:“刑讯逼供-诱供” . 破除这种流行错误的方案是建立知密讯问规则,我们司法需要确立这样的信条:供述的知密验证是证据可信的前提.知密度越高,供述越可靠.依据知密讯问规则,我们可以发现诱供本质上就是对知密讯问规则的破坏,因此知密讯问规则应当演化出作弊审查规则.这些基本规则理念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改善讯问程序、提高讯问质量,为遏制和消灭刑讯逼供创造合理的替代方法.  相似文献   

12.
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  相似文献   

13.
刑讯逼供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它违背了党的一贯政策和人权的要求,也违背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同时,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旨在从刑事诉讼制度上和司法工作中彻底杜绝这一野蛮、落后的现象,以保证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4.
非法证据排除是讼诉活动中一项重大的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合理的证据排除规则 ,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也有利于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现象。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要在形式上制定法律 ,在证据运用中仔细鉴别 ,排除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5.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瑕疵证据理论是证据法学界的大事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瑕疵证据”的地位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治愈规则也备受争议.就实质而言,所谓瑕疵证据应是一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它规范着相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其与非法证据产生重大分野,取证行为瑕疵的出现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可以通过相关治愈规则恢复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录音录像规则、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制度遏制刑讯逼供。就刑讯逼供的遏制而言,需要明确的是,同一刑讯逼供行为,既可以是实体法中的证明对象,也可以是程序法中的证明对象;在作为不同性质的证明对象时,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方面均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存实亡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冷静反思其在我国运行的现实障碍。应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划分为若干阶段性任务,首先集中精力排除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不可急于求成、寄望于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深入思考我国的社会形势和民众接受程度,不可排除面过宽;必须改变对侦查机关防范和不信任的认识基础和错误心态;必须深入研究和思考如何保障法院、法官毫无顾忌地行使排除权;必须集中精力解决当务之急——刑讯逼供;必须有政治智慧,讲究策略。  相似文献   

18.
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和有关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我国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问题上,采取如下直接或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的基本措施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凡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逼取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物证、书证等除特定情形外,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适当参考国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律中不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这一强制逼迫性极强的内容,当然也不规定那种对抗色彩极强的所谓“沉默权”制度。三、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合理提问的,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四、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夜间讯问,由夜间讯问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应逐步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第三者在场监督权,尤其是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9.
基于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审判阶段适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区别于其他诉讼阶段国家专门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刑事司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审判阶段为中心设定的证据法规则,检察机关审查证据的司法行为也将受到其制约.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理解何谓“给审判案件的法官制定的游戏规则”,是检察机关正确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证行为威慑作用的前提;同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也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属于酷刑罪。强力取证犯罪的对象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差距。《刑法》第247条“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注意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应确立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删除。强力取证犯罪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应有特别规定。强力取证犯罪不宜由同级或本检察院检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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