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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青年是农村建设和发展的主力军,但他们同时又是日趋严重的农村犯罪的主要成员,引发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中存在的复杂矛盾.减少和预防农村青年犯罪,要遵循"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长期坚持"严打",又要注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筑起农村长治久安的新的"长城". 相似文献
2.
在审判实践中,城镇私房买卖纠纷的起因和争议的焦点往往表现为:当事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于城镇私房买卖“过记登记”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要式合同说,广义要式合同说,物上债契约说等。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方式,是一种物权行为。 相似文献
3.
吕海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4)
农村小额信贷是专门为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的业务,为"平民"金融或"草根"金融,带有有偿扶贫或弱势群体互助的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和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性目标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原则有机地相结合,在传统目标和现代方法之间进行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4.
韩立峰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1,1(2):23-27
当前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农村青少年中,以暴力为特征的凶杀、抢劫、强奸等严暴案件日渐增多,且施暴程度越来越激烈.除犯罪性质暴力化外,农村青少年犯罪还具有犯罪成员群体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区域异地化及低龄化、智能化等特点.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的矛盾,农村青少素质低下与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矛盾,农民渴望快速致富与现实贫富差距拉大的矛盾,农民强烈的自治愿望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不当的矛盾,诱发犯罪因素增多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等,是引发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减少和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要遵循"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长期坚持"严打",又要注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筑起农村长治久安的新的"长城". 相似文献
5.
夏柱智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3):58-63
从收益再分配制度入手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个新视角。以成都市为例,发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制度偏向人口住房所需、保障居者有其屋,追求实质公平。表现为按"人口所需"分配的基本原则,及衍生出限制"特殊成员"的差异原则和保障"外来户"的平等原则。分析表明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安排的宪法秩序内,保障基本居住权是基本目标,这为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提供了合法性,同时一个相对平等的小农村社社会结构之内,尽量拉平原始资源占有差距,公平地满足住房所需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农村生态环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国勤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6,(3)
"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之一。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脏"、"乱"、"差"、"毒"、"低"等。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水电路气、综合治理,规划为先、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最终建设"生态农村"、"和谐农村"。 相似文献
7.
胡建刚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2):42-47
农村社区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用单一的模式来进行村落的治理,这也决定了农村警务模式的多样化。在实践中,应该采取因地制宜和务求实效的原则,多元化地开展农村警务。"警务室+出租房屋托管"、"星座"型、"卡室合一"、"驻村协勤"等警务模式都是农村警务的创新和探索。 相似文献
8.
潘小英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2):42-46
"三权分置"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重大创新,其核心是为农民提供更充分的权益保护,但"三权分置"并未化解所有矛盾。村委会等组织属性异化导致农民土地所有者权益虚置;长期固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破坏了集体所有制内部土地承包的公平性;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不规范导致各类风险逐步显现并叠加耦合。对此,在"三权分置"原则下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处理好承包权的"稳"与"调"的关系,加强对经营权流转的规范与服务。 相似文献
9.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5,(2):12-16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主要面临四大困境:一是行政权与自治权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二是村民自治异化为村"两委"自治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三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仍然比较缺失;四是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机制仍然没有根本形成。鉴此,需要采取以下应对举措:一要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努力建构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多中心协商对话机制;二要完善社会参与,创新村民自治机制;三要大力发展经济合作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建构农村基层社会互助合作机制。加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还需要坚持四个原则,即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坚持农民权益至上、农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理、规范治理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马志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
随着时代的变迁,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断地发展完善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美国,虽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用了"灵活性"的适用方法,但已有从"方法"到"规则"的回归趋势.欧陆国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改良,采用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的理论--特征性履行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在理论上表现为规则化、限制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邢彦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月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1(4):87-92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杜玲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5)
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4.
刘雨涛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22-2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5.
杨长鑫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2(1):70-73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6.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春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36-39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17.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4-56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杜向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151-156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吴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8(1):60-64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