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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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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学界现有研究只是将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框架性地区分为证据意义的和非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因缺乏程序外观而呈现出体系凌乱和相应制度功能弱化的困境。为改善当事人陈述状况,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话语权实现,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正当化势在必行。立法上,宜将当事人陈述制度细化为在法庭辩论阶段具有阐明案情功能的当事人陈述和在证据调查阶段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功能的当事人陈述。在具体实施上,应为不同制度功能的当事人陈述设置相应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的陈述是我国传统的证据种类 ,而在广泛开展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 ,其与现代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对当事人陈述这一传统证据种类予以检讨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当事人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 ,通过国外立法例之比较 ,提出我国应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 ,原则上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补充性证据 ,在例外情形下经当事人合意 ,法院也可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种类,但是当事人陈述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影响了对该证据的正确运用与认定,同时制约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在分析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基础上,对大陆法系的询问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一般考察,最后阐述了当事人陈述制度存在纰漏的原因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证人翻证的种类和原因颇为复杂。证人翻证后与当庭陈述相矛盾的庭前陈述在一定条件下可分别作为独立证据和弹劾证据使用;非法的庭前陈述既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也不能作为弹劾证据使用。对证人伪证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遵循特别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5.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认属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应把自认当作一种特殊的证据看待。自认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自认不仅能够改变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 ,而且能够改变法院的既定的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证据种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借鉴前苏联相关制度基础上建构的我国现行证据种类并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应以证据信息说为基础,以证据载体之不同作为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两大类,对其他证据作“降格处理”。将人证分为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两个基本类型,将物证分为实体物证和书证两个基本类型,而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归入物证中的书证范畴,以此构建新的证据种类系统。  相似文献   

7.
当事人陈述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它反映了诉讼法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关系。通过对当事人陈述中听取制度与询问制度的考察 ,可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与功能 ,界定法官与当事人的任务分担与角色分配 ,为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功能仅仅定位于证明案件事实,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则规范缺失。在充分认识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功能基础上,应准确定位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性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听取程序和当事人询问程序,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进行程序化改造,建构我国当事人陈述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当事人陈述之多元化程序功能。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同时,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此,诉讼程序一般将当事人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但是,在以简易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人既能契合程序快速机制,又可满足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需要。当事人询问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的构建,应充分考虑行为保全目的、变迁和行为保全程序设置原则。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各国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发布文书提出命令等方式来完成。近年来大陆法系各国日趋重视证据收集的作用 ,学理与判例创制了证明妨害、协作查明事实义务以及真实与完全陈述义务等支配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 ,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 ,赋予证据保全以证据开示的功能 ,并通过宽泛的秘密特权的规定限制法官在证据收集中的自由裁量。强调书证的早期自主开示 ,代表了大陆法系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指在法庭主持下,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展示和论述其证明力的诉讼行为。公诉案件中,法庭举证的主体为: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举证的对象为:证据;举证的方式有:连续性陈述、发问、宣读、出示、播放等;举证行为由证据的说明、证据的展示和对证据所证明对象的论述三部分组成。举证和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制度不同。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是事实认定的最佳信息来源,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是最差的证人,其陈述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当事人对案件真实发现正反两面之功效,向来以正确而慎重裁判之达成为目的诉讼程序,将当事人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而在以简易、迅速而经济裁定之达成为目的之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人既能契合程序固有的快速解决机制,又可以满足被申请人甚至案外人之程序保障,使得法官尽早掌握案件要点。因此,取消当事人询问之补充性地位,并置于证据种类排序的首位更符合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中引入了举证责任原则,庭审的对抗性由此得以增强,证据的重要地位也逐渐凸现,这就要求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但我国关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的法律规定是严重缺失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效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应通过加快程序保障措施的法律化,构建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设立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提出命令制度及庭外证人证言收集制度等措施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4.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民事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 ,致使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应当加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 ;实行证据开示制度 ;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法官协助取证制度 ;完善“知情人员”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15.
证人当庭翻证的情形有三种,即否定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否定庭前误述的翻证和否定庭前故意虚假陈述的翻证。以此为基础,根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要求,证人翻证后与当庭陈述相矛盾的庭前陈述在一定的条件可分别作为独立证据和弹劾证据使用。对证人伪证罪之追究,必须从保障证人和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充分考虑其追究的特殊性,从程序上进行特别的规定以使其符合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6.
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必然要借助一定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同时在程序设计上要体现当事人参与性。而现行法律既没有关于证据交换的规范形式,也缺乏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的程序内容,使得实践中证据交换制度的运用往往被虚化。证据交换的庭审化改造及其与审判程序的衔接将极大地缓解这一难题,为充分发挥证据交换制度的优势提供了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作为最基础性的工作,其重要性、艰难性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体现.既往的研究多从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官审查证据的关系入手,得出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的结论,对于法官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则未提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缺陷、成因及后果的基础上,对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给予我们的启示进行研究,论证了区分法官在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实体决定权和程序指挥权、制裁权的必要性,反驳了片面强调弱化法官职权的观点,提出了全面收缩法官的实体决定权,加强法官程序指挥权和制裁权,完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制度,确立公民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为英美(当事人主义)法系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成和存在都有特定的制度前提和运作环境.在我国,要想成功移植该项制度,必须坚持抗辩式的改革方向,促进证据开示制度的环境优化,其意义将比单纯设立一个证据开示制度更加深远.  相似文献   

19.
行政调解制度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自愿、合法原则,积极主动原则,保密原则,不利证据排除原则。作为底线规则,自愿、合法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纠纷解决意思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规制的有效均衡。作为能动规则,积极主动原则借助于行政权力的能动特质,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的服务特性。作为屏蔽规则,保密原则为当事人营造了自主交流空间与防干扰系统。作为退路规则,不利证据排除原则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因调解不成功所可能引发的证据不利地位影响的顾虑,有利于在程序之内构建安全交流空间。  相似文献   

20.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既可作为弹劾证据也可作为实质证据使用。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美国法严格限制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作为实质证据使用,并为其作为弹劾证据使用设立详细的规则。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适用有所涉及,但仅限实质性用途。实践中,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运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常是在主询问中以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己方证人和法官更容易采信先前不一致陈述。我国应借鉴域外经验从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和实质用途两方面来构建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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