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7,(6)
宗族曾是传统基层社会的自治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宗族治理权威也随之发生流变。从S镇的祠堂重修之风来看,祠堂作为宗族治理权威的重要象征,局部范围内的重修活动对宗族治理权威的再造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宗族精英流失、治理效力减弱、制度缺席以及民主价值缺失的多重因素影响下,宗族治理权威在实质上难以被重塑,使得其难以成为国家治理主体现代化中的一部分存在。 相似文献
2.
申剑锋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5):102-105
帝制中国的治安权威包括国家治安权威与非国家治安权威两大类,宗族作为非国家治安权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宗族具备了作为治安权威所必须具备的约束力,在族中享有大小事务的裁决权,握有生杀予夺大权,具备强制力。 相似文献
3.
王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13-18
通过对合会这一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习惯的分析,初步探讨习惯在我国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分别阐述了合会在制定法上与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认为国家制订法应当认可习惯,而习惯由于传统外在权威的缺失去也需要国家法的确认.在此基础上从实然和应然的层面探讨了习惯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指出从现实角度来看,在司法、执法环节,习惯被国家法默认;而从理想的角度来看,习惯应当被国家立法所认可. 相似文献
4.
王彬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3)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法秩序分析乡土社会的帮工习惯,帮工习惯属于农村中的互助合作规范,是熟人社会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民间规则,具有分担民间社会风险的保障功能,主要依靠私人惩罚机制保障实施,背后体现了与国家法截然不同的乡土逻辑。在纠纷解决中,对于帮工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应当善用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手段实现法秩序的沟通。 相似文献
5.
王林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4):96-101
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 相似文献
6.
两汉的宗族与地方社会自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2-5,11
宗族组织在两汉时期得以恢复和发展,在地方社会政治中也逐步展现出渐次强大的功能。表现在维持社会稳定的收族职能;促进社会发展的生产组织职能;乡里的教化职能;乡里地方政治的支配职能以及在战乱状态下的宗族自保职能等。是两汉时期国家社会政治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7.
宗族组织是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利益共同体。我国古代宗族组织参与基层乡村治安控制是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宗族组织进行基层乡村治安控制依赖于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安排,包括治安控制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与手段等。宗族组织在稳定基层政权、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制止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维护秩序的功能;但与此同时,宗族组织在基层乡村治安控制中也有消极的一面。在当前治安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引导宗族组织发挥治安秩序维护功能,抑制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8.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6)
宗族组织是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利益共同体。我国古代宗族组织参与基层乡村治安控制是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宗族组织进行基层乡村治安控制依赖于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安排,包括治安控制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与手段等。宗族组织在稳定基层政权、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制止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维护秩序的功能;但与此同时,宗族组织在基层乡村治安控制中也有消极的一面。在当前治安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引导宗族组织发挥治安秩序维护功能,抑制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9.
杨群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2)
目前,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的计会政治生活中,传统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当地政权组织状况的一支主要力量,有些势力庞大的族姓往往能控制或影响村里的政治局面。在一些地人.基层政权的权威更多的是依靠宗族力量来维持。宗族势力的存在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构成了直接而严重的危害。其危害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比较明显。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宗族势力的发展,在广大农村的社区生活中,不少地方的宗族组织已开始人地方行政行理事务,有的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刊益之上,对抗拒层政权,干扰正常工作。他们议政府、山… 相似文献
10.
酒店12点退房是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业习惯,也是交易习惯,属于广义上的民事习惯范畴。酒店12点退房习惯引起的争议说明国家法律对民事习惯有必要留有一定空间,民法典或者立法法中承认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并对制定法和民事习惯的援用秩序作出一般性规定,以便法院审理涉及民事习惯的案件,也未来的民法典的社会适应性提供必要的张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