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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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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立法解释,不仅是发展、完善刑法立法的重要方式,也是沟通、联接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的桥梁。而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均显消极滞后,亟需改进和完善:应提高对刑法立法解释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解释机构建设,提高立法解释的质与量;改革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立以法官适用解释为主体,以最高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司法解释体制,使之与刑法立法解释相协调;促进我国刑法学派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解释的繁荣,从而推动刑法立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热点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与适用,面临公众强烈质疑的困境。刑法解释理论本身的缺陷不足以造成困境,民众感官正义与法官司法正义的冲突也并非根本原因,公众不完备的信息能力才是困境形成的本质原因。公众话语压力通过刑法解释对象发生作用并影响法官解释方法的择向,一旦公众话语过度渗透,形成话语压力,则可能引发刑法解释过度追随公众认同的可能性、解释结论消极影响的"溢出效应"等非理性司法特性。要突破上述困境,应强化公众信息能力以消解公众话语压力,以公众认同的基本情理为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并坚持"人本主义解释范式",还应准确确定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以提高法官刑法解释技艺。  相似文献   

3.
贾琼 《工会论坛》2008,14(5):121-122
刑法在适用的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那么对于刑法条文规定模糊的地方,进行刑法解释就显得至关重要。研究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弄清楚刑法解释的目标、方法以及解释限度,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人权。刑法解释目标是刑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反应刑法解释的价值观,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的大前提下,出现多种学说。文章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采用综合解释观的观点。刑法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适用的途径,也是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文章阐述了各种具体的方法以及在案件中适用不同方法的位阶。刑法解释的限度也是刑法解释的关键问题,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刑法解释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刑法解释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4.
刑法的适用解释即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刑法的解释是不可避免的。当前,我国的刑法适用解释需要加以规范和制约,以更好地体现公正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实行判例制度无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罪刑法定。  相似文献   

5.
刑法解释相对于其他法律解释研究更为艰难的原因在于受制于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限制。成文法本身语词的模糊抽象、立法的局限以及刑法司法过程中法官理解阐释都是刑法解释正当性的依据。刑法条文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对象特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论与刑法解释规则区别于其他法律文本解释的特殊性。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与法律解释中的主...  相似文献   

6.
习惯法在刑法适用解释过程中,同制定法一起发挥作用.法律解释立场和漏洞补充径路的不同,对习惯法的态度亦大相径庭,并决定着习惯法在刑法适用解释中的维度.刑法适用解释对习惯法的取向经历了从排斥到考量的转变,在刑法适用解释的两个阶段即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中,习惯法面临不同的境遇.在法律解释阶段不应当考量习惯法因素,而在漏洞补充阶段,习惯法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7.
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刑法解释方法多样,在适用于个案时如何选择和使用,关系到能否得出合理的结论,实现具体的正义。本文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来阐述刑法个案适用过程中的刑法解释方法的选用。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制定之后的行为,由于存在立法者能力的限制与预后困难等情况,导致法律必然具有不完满性,即存在漏洞。如何对待这种不完满性,存在着多种选择,而司法者通过超法规解释予以补足的方式被一些国家适用。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超法规解释的方式弥补法律的漏洞?文章提出,超法规的刑法解释在不妨碍刑法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国的法院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解释模式,不充分说理的判决模式,法官素质导致的法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国家的法治传统缺失等方面原因,导致中国如果允许法院具有超法规解释法律或者立法的权力,就有导致法运行安全性难于保证之虞,而法的安全应当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价值。因此,中国现阶段承认超法规的刑法解释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刑法适用过程系具体化法律和抽象化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官应对存有疑义之条款进行解释。扩张解释系刑法解释之结果,在对刑法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过程中,应明确所运用的各种解释方法及其所遵循的步骤。德、日的典型判例及我国实践都存在正确和误用扩张解释现象,应正确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明确扩张解释的界限,准确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法官在个案中无法运用扩张解释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及时修订法律的方式填补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0.
刑法适用过程系具体化法律和抽象化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官应对存有疑义之条款进行解释。扩张解释系刑法解释之结果,在对刑法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过程中,应明确所运用的各种解释方法及其所遵循的步骤。德、日的典型判例及我国实践都存在正确和误用扩张解释现象,应正确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明确扩张解释的界限,准确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法官在个案中无法运用扩张解释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及时修订法律的方式填补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审判中,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定罪自由裁量权和量刑自由裁量权,这两方面都有具体的体现。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法律发现、先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式。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务对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提出了反思要求。刑法的适用,尤其是对行政犯的定罪量刑,必须处理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取决于刑法成立部门法的理论基础。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刑法成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刑法调整对象的非独立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广泛性、最后性和谦抑性,法律的指引作用以及法律的安全价值追究要求刑法必须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尽管如此,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刑法的独立基础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发生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问的法条竞合虽由来已久,但因属不同法律之间的特殊法条竞合,尚未有现成的立法或者理论上成熟的适用规则,造成长期以来执法、司法实践的随意甚至混乱。两法具有的天然的渊源关系和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传统方法是导致两法竞合的原因。刑法是所有法律的保障法,刑罚是所有法律制裁的最后手段,两法出现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能适用刑法。但是解决两法竞合问题最根本的对策和最可行的办法是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罪量要素,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4.
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公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相似文献   

15.
立法者在修改刑法典时,必须坚持刑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则,做到刑事处罚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后性和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作用。刑法典采用修正案的单一修改方式,虽然有其优点,但存在诸多问题。为解决刑法体系的失衡问题,我们应该打破将修正案作为刑法唯一修改方式的观念,采取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完善整个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16.
对于虐童行为是否定罪、应定何罪的争论,反映了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在当前法制转型期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用类型思维解释刑法更具合理性,且应坚持刑法解释形式解释的优先性,不轻易突破文义的本来含义。这既是严密法网,贯彻罪刑法定,也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7.
在大量法律文本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和刑法制定、修改方式有关.在法律中频繁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权受损,刑法保障作用的缺失和刑法本身的频繁修改,不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协调一致.因此,应谨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破以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唯一修改方式的做法,建立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分级审查机制,修改法律时注意刑事责任条款与刑法的协调互动,建立集中规定刑事责任声明条款.  相似文献   

18.
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并非仅在技术层面进行简单的对接与协同,而面临着深层次的内在诉讼价值冲突协调。监察法强调刑事司法的“犯罪控制价值”,而刑事诉讼法力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内在价值的冲突让程序机制的衔接变得更为复杂,涉及 “侦查”与“调查”的区分与衔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强制措施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衔接等。从政治效果看,“乱世用重典”的刑罚观可在短期内发挥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但长远之计还应构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稳定制度,注重反腐的可持续性及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The reform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raises the consensus issue of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wo laws cannot be achieved only by the technical connection and synergy, but also by dissolving the inner conflicts of the litigation values. For one thing, the Supervision Law lays stress on the “Criminal Control Value”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for another,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rives to attach equal importance to both “Combating Crime”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Because of the conflicting schemes of values which are possessed by the two laws separately, the convergence of the processes becomes complex, which contain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ng “survey”,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uty crime cases, the conversion of the coercive measures, the process of returning a case for supplementary survey, and the pleading guilty procedure for a lenient punishment, etc. For the political effect, “adopting severe punishment in trouble times”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hort term, which may establish the atmosphere that no one dare to commit corruption crimes. But a system of both “Combating Crime” and“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s the long-term solution, which lays the emphasis on both the sustainability and the due process of the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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