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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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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监察案件录音录像制度实践存在“调取难”问题,其原因可以总结为法院裁量权规则设定和录音录像规则设定的不完整。监察案件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构建和法律实践对案件中证据合法性的确认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的《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在践行程序正义理念和落实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待完善之处,相关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也需要更加具体化。  相似文献   

2.
讯问录音录像具有保障讯问活动规范实施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双重功效,但实践中存在录音录像选择性录制和提供的困境。因此,必须对违反强制性录音录像要求所获供述的证据能力及审查、认定、排除程序等作出规范,以此来保证录音录像价值的实现。考虑到拒不提供录音录像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之间的高伴生性关系,可以通过推定规则的设计来实现这一目的。讯问录音录像推定规则创制后,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实施及其内在正当性、统一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促使讯问活动与录制过程严格依法、保障程序性裁判结论与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准确等多个目的。在适用推定规则时,要注意基础事实由法官依职权启动或由被告人举证、充分保障控诉方反驳的权利,同时对推定规则中争议事实及反驳事实设定科学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刑诉法确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防止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具有证据材料的属性。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享有阅卷权不仅具备学理上的正当性,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在"平等武装"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对抗、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4.
讯问录音录像具有保障讯问过程合法性、防止恶意翻供的程序价值,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价值。然而,其程序价值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与运行环境的双重束缚,其实体价值因自身证据属性的立法阙如而长期被忽视。实践中,有的讯问录音录像存在恶意剪裁、不当公开等潜在的风险。堵不如疏,与其否认信息量更大、真实性更强的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不如通过律师保密义务、限制旁听、屏蔽关键信息等措施来消除讯问录音录像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5.
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已全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虽然总体收效及反响良好,但也存在若干问题,若不加以改善,将影响该制度内在价值的实现。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定位、功能和效力,辩方是否拥有启动录音录像当庭播放的请求权等问题需要明确。建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刑诉法中的证据被明文界定;可以反证讯问人员构成犯罪;在国家机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无条件公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应逐渐扩大。  相似文献   

6.
新刑诉法解释对讯问录音录像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围绕其中第54条的内容,学界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产生了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论。这些争论主要聚焦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适用范围和查阅权的具体内容。随着程序性辩护和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审查日益普遍,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应当得到保障,其权利内容也将越来越丰富。讯问录音录像查阅权的保障有赖于讯问录音录像全覆盖和全移送的实现,涉密审查机制的完善,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保密责任的厘清。  相似文献   

7.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是动态的,根据证明目的的改变而改变,一般情况下,它为口供的固定方式;特殊情况下,又可以转化为视听资料。在审查其证据能力的时候应当以“没有异议可采,有异议有限可采”为标准。面对证据立法上的滞后,应该加快立法完善的步伐。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候,在有关证据的章节中,增加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相关的法律条文,严格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及程序。  相似文献   

8.
选择性录制的异化折损了讯问录音录像人权保障与固定证据的核心功能。从证据阶段和诉讼立场两大维度对核心功能进行过程与结果、控方与辩方的多重检视,不难发现选择性录音录像的生成机制在于对预设功能的悖反。结果功能片段式强化,过程功能或然性发挥,在印证博弈的畸形遮蔽下形塑着结果功能消解过程功能的路径;控辩双方在启动、制作、查阅、证明环节的话语权能差值,奠定了控方功能的垄断地位,吞噬了辩方功能的发挥空间。问题规范的关键仍需诉诸功能的本位回归。通过助推观念回正、强化制裁吓阻,以实现结果功能向过程功能的趋势递嬗;限制讯问录制的恣意行使,扩充被追诉方的参与渠道,以完成控方功能对辩方功能的必要让渡。  相似文献   

9.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预设了"再现讯问全过程"、"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等应然功能,但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实然功能如何,少有论及。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研究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发挥何种功能的绝佳样本。着眼于同步录音录像之功能完善,应坚守"全程、全面、全部"的底线要求,增加对违反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程序性制裁后果,有效回应其作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直接据以定案的实践需求,适时解决《诉讼规则》与新《刑诉法》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现实矛盾。  相似文献   

10.
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  相似文献   

11.
在当前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备受关注的情势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予以纳入,对于规范侦查讯问程序,保障被讯问人人权,提高办案准确性,维护司法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我国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以及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的合理规定基础上,对公安机关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讯问录音录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包括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不一致、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展示、讯问录音录像的规范问题等。因此,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体系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还有待细化。  相似文献   

13.
认罪"自愿性"存在两方面现实障碍,一是权利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二是权力制约规则的缺失。保障认罪自愿性,一方面可以通过赋权提高自身反强迫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限权降低强迫认罪发生的概率。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完善权利保障体系,例如建立并落实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的权利等;二是创建权力制约规则,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应当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引入其他参与主体、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等。  相似文献   

14.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下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自2005年12月15日高检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而在法律规范层面上予以确立。随着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分步实施和分级推进,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开始运行。而在制度实施前后,高检院陆续出台的关于讯问录音录像技术规范、技术工作流程、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文件,以及主持的设备测试工作,又为此项制度的运行在技术层面上提供了支持。2010年6月13日两高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证据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两个《证据规定》在有关证据审查的规则中均涉及到了讯问录音录像,这意味着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中又加入了层级更高、适用范围更广的法律规范。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具体运用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讯问录音录像的属性、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不一致应如何处理、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如何在法庭上展示等。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设想,并在操作层面上提出保证其实现的一些具体建议。笔者从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排除的主体、非法证据的证明以及提出排除请求的时间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规则的框架。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适用有赖于证据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归属哪种证据类型及证明力大小等问题值得研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制作录音、录像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具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7.
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立,无疑是中国刑诉立法的进步,但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地位的立法阙如,以及不能统一随案移送进行审查、质证,客观上可能减损这一制度应有的功能价值。录音录像资料的随案移送,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但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下的播放选择权、允许辩护人查阅录音录像资料、庭前会议明确争点、辩护人等申请要提供线索、涉密内容不公开播放和质证等相关制度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8.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既有利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更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但我国尚未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予以修订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和侦查人员免受起诉的保障机制。鉴于侦查讯问中不断出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侵犯的案例,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先后在本国制定了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大幅度地减少了侦查讯问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极大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应当完善立法,健全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把整个审讯过程全部录下 ,随卷移送 ,以利审查机关判断证据真伪及其合法性来源的一种技侦手段。此法在英、美等国家已被广泛采用 ,我国目前正在陆续采用 ,其特点 :一是具有完整性 ,它能将讯问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 ,从而弥补记录人员水平有限导致的记录词不达意或不全的缺陷 ;二是具有形象直观性 ,它可以直观地展示讯问时的声音、形象特征、被讯问人的体貌特征和精神状态等 ,从而既能使侦查人员不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又能把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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