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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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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珠三角地区农村围绕股权分红等利益,构建了对外博弈及受行政规控、对内叠错联结的集体产权共有秩序。集体产权共有制塑造了成员资格认定的限定排他、多元化和弱治理的特点。在土地利益配置的内部强秩序与外部法律框定的张力下,珠三角农村成员资格认定采用"行政化解衔接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的模式。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严格适用法律,但在准入争议判定上坚持司法谦抑、尊重村民自治;行政认定则在法律与村规民约、多数人合意与少数人权利保护间构建平衡秩序。集体产权共有制下的成员资格认定中隐喻着持续的规则微调整,利益动态调整亦有利于优化地利配置结构。当下,珠三角部分地区推行的股权固化、行政强干预措施会导致产权共有秩序内的利益结构板结化、激化成员资格认定冲突。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了对农村妇女财产权、政治权、人身权等保护不力问题,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很重要的原因。在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中,应明确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完善村民自治的表决程序、外部行政监督、司法救济途径,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补偿费等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及农村土地利益分配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合理界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保障其合法的土地权益,需要从立法、体制、司法等方面加以完善,转变所有制实现形式,使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有效分配。  相似文献   

4.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坚持法治先行,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是关键,而完善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则是深化农村改革工作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应重视完善引领、推进和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法律,重视强化以农村集体土地为核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法律引领力,重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依法明确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与义务,重视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问题。  相似文献   

5.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6.
论村民自治权运行中的权力制约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村民自治权具有权利、权力双重属性。作为权利,村民自治权很容易受到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干涉或侵害,这就要求限制行政权在自治领域的效力,削减行政强权对自治权的压制;作为权力,村民自治权很可能侵害村民个体权益,甚至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要求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适度介入自治领域,防止自治权的滥用与无度。因此,必须合理划分和界定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立法权和司法权介入自治权的运行过程,实现对国家行政权力和村民自治权力的制约,以维护和保障村民权益,使国家权力、村民自治权、个体权利在村民自治权运行过程中达致平衡与和谐。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取得长足发展。但村民自治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围绕村民自治权益的各类违规违法和侵权行为频发,相关法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矛盾化解渠道不畅、村民自治领域上访事件增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的有关权利(力)界限、健全乡级人大监督纠错机制、完善法律救济机制,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和广大农村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个方面.成员权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司法等救济途径,以维护公平、公正.成员权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刺义务、自治权等因素.文本对村民资格、成员资格、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作了区别.  相似文献   

9.
村民自治若干基本概念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现行法律在村民、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权等基本概念规定方面的欠缺,是制约农村村民自治发展的症结之一。村民自治的推进有赖于法律对相关基本概念的明晰:村民资格的确定应考虑到户籍之外的因素,自我发展应为村民自治含义的必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权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私权中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10.
村民自治作为村民参与管理的农村政治制度,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村民自治赋予了村民更多的话语权。在村民自治背景下健全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确保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承担着对本村内部事务自治管理的职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村委会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认为其行政行为不应列入司法审查范围,这种理论不利于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村委会的自治权不同于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基于基层人民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权力,其中,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此时,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成立。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地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变革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农民地权不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还体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民事习惯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自然人因成员资格之得丧,取得或丧失集体成员权;其相对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成员资格过于注重自然增减、婚姻和迁徙等法律事实,过于依赖用于证明这些事实的户籍,应当降低户籍的决定性影响,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成员权量化为股东权。相应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改革,从而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3.
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背景下,"集体成员权"研究在学界尚有诸多疑问和不足,做实"集体所有权"也非改革题中之义,现行成员权的法律设置也存在诸多法益价值的混同。当前应以农村土地国家独占为权利搭建基础,并从理念转变、成员权身份性与契约性的协调,以及成员权的组织形式、身份认定、权能设置、补偿、继承期限、农村社会保障、土地发包主体等方面重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14.
村民自治是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视角,研究分析国家力量和各种社会力量在村民自治中的博弈,区分基层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可以为当下的国家政权建设与村庄治理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以权力分析为线索,深刻探讨了村民自治下的乡村关系,指出制度设计上与现实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构建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基于“物权平等保护”理念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的农民土地基本权利,且确立了农民土地权益特别保护的机制,较之以往相关立法,颇有理念创新与制度整合意义;然而,《物权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至善,其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仍有不尽到位的某些缺憾,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无具体规制,还存在某些实施障碍以及与相关立法的协调融合问题,期待进一步的立法变革及实施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加大,城市化进程跨入高速时代.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过程中,因利益分配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均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其直接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而在司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却争议颇多.因此,正确厘清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确认部门和救济途径,以及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的可行性操作,是和实践关系密切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17.
由于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实践中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规定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负担、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乡施尧村因未依法公布村务、财务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而被村民告上法庭.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布村务、财务并非行政职责,而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关于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并不构成行政授权,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范畴,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9.
土地权利是农村妇女实现自我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各农村地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究其根源,仍在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由来已久的“男女平等”较量。因此,有必要在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从提高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强化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等入手,为真正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发挥好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强村民自治则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随着乡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村民自治过程中普遍存在村民对村庄事务关注度较低、自治主体结构失衡、自治能力较弱等问题。通过壮大集体经济,提高村民关注度;建立体制机制,积极吸纳人才;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自治水平;完善村规民约,提升治理效果来优化村民自治路径,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吸引村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助推实现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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